童文薰:解读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七)

结语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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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日讯】只有十一个条文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却隐藏了许多的问题。

承认执行民事裁判的问题

过去台湾依据立法院通过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四条,有条件允许“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台湾法院裁定认可。这是片面的规定。中共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以“法释”发布的规定与公告(未经立法程序,效力有疑义),貌似相互承认判决,但一直没有广泛执行。

如今在中共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 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要大举对撤离中国的企业主进行民事刑事追究的此刻,这一《协议》不仅“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同时还要跨海进行有关情资交换,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让人不能不生疑虑。

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入实体审判,是互相承认民事裁判的关键。可是中国法院的裁判品质堪虞,只进行形式审查就执行这种民事判决将造成不公义的结果,使台湾法院沦为中共再一次剥削台商的帮凶。

在台湾合法的行为 有不受侦查的权利

最严重的是这项《协议》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究竟什么是“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凡属台湾地区法律所不禁止的事,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司法检调或者行政机关都没有侵害、妨碍的权力。这项规定究竟指的是哪些行为在中共认定是违法而且有重大社会危害?台湾法务部与陆委会有责说清楚,让大家知所适从。

但即使讲清楚了哪些行为在台湾合法但在中共来看却是违法且有重大社会危害,但既然在台湾不属违法行为,就不受任何权利的调查、逮捕或讯问,否则执行司法权或警察权的公务员就有违犯中华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之虞。若对无罪之人进行逮捕、羁押、意图取供强迫胁迫,或者使之受追诉或处罚,就要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金门协议》不行,新的协议可以?

过去依据《金门协议》都引渡不了的罪犯,如果因为新签的这项《协议》就能够引渡,不是这项《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比《金门协议》多了什么,而是中共任意而行,随着独裁意志所做出的特别处置。这种独裁意志并非基于法治而来,没有可靠且能行之久远的保证。

以往中共可以凭一时的喜怒任意执行或无限期搁置《金门协议》,造成滞留台湾的偷渡者不能返回中国也不能在台湾居留,只能如同人犯一般被监禁在临时的收容所。台湾的海基会人员因此小心翼翼地,连为台湾民众争权利都不敢理直气壮。如今为了兑现这项《协议》想从中国引渡指标形的罪犯回台,台湾的海基会与法务部是否会再次陷于对一个独裁政权陪着小心,不敢为所当为言所当言的冏局?

移管被判刑台湾民众,还要多久?

到现在台湾的媒体或者官方都只提引渡重大经济犯回台,却不提更重大的侵犯人权问题──被关押在中国的台湾人民,尤其是因为信仰或者因为赴中国经商而财产被侵夺、被判重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台湾民众。

凡属《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定义的台湾地区人民,现被关押在中国监所,不论罪名,台湾法务部应该要求中共进行移管。而且应该把这件事情当作最优先的事项来处理。人权的问题,慢一天都是罪恶!

追讨财产 承认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在中国称为支付令)允许债权人就给付金钱之请求,得向管辖法院声请核发;债务人于收受支付命令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未提出异议者,该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可作为执行名义。

但支付命令限于对本国送达,如对外国送达则必须依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起诉。如果从台湾对大陆地址发出支付命令如果被认为是对“外国”送达,所以被法院拒绝,这应该是总要讲“一个中国”以及在任何官方、半官方、非官方场合都要强加“中国台湾”名称在台湾代表团身上的中共所不乐意的。

加上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日0日以法释(2001)13号公告《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承认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成的支付命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后据以强制执行。所以虽然未曾见到什么已获执行的先例,中国法院可以主动把条件放宽,确定承认支付命令的效力之外同时承认支付命令对大陆地区的送达,让人们看看两岸保障民众权利究竟是否为一句空话?

呼吁台湾司法界正视《司法互助协议》的隐忧

这项《协议》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是否会侵犯到民众(包括台湾民众,在台的西藏人士、民运人士、维权人士以及中共最忌惮的法轮功学员)的人权?宜请台湾法务部做出正式澄清,并且请大法官会议作成释宪文。

受行政院授权的海基会是否有权作成这种逾越法律的协议?即使由行政院自签此《协议》,是否亦已逾越行政权?此项协议是否违背罪刑法定主义,违背刑法第125条之规定?不只民众要知所适从,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也该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笔者更愿借此文章提醒所有权利受到中共与其协同者侵害的每一个人,积极站出来寻求法律协助。尤其台湾有平民法扶的制度,台湾民众更不该放弃这项权利。因为唯有越多的人站出来尝试追究责任与追讨权利,才能曝光罪恶,才能避免更多的人受害。同时,也才能够快速证明中共究竟会履行或者违背自己签下的《协议》。(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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