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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若知情 须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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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庆川/综合报导〕调查局昨查获的“红牛能量饮料”案,是台湾首次发现将一级毒品掺入能量饮料的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若制造、运输贩卖古柯碱,最重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主任检察官赖正声表示,进口商有无触法,在于事先是否知道此产品中含有古柯碱,若不知情,即无刑责问题。

古柯碱是由南美洲邻安地斯山的玻利维亚、秘鲁及哥伦比亚等国种植的古柯叶所提炼出来的生物碱,与安非他命同属中枢神经兴奋剂,两者药理作用、不良反应大致相同,都会使人失眠、食欲不振、人形消瘦,严重中毒时还会引发妄想、幻觉等严重精神疾病。

在临床医学上,古柯碱因与镇静剂、海洛因或酒类并用,也常会掩盖病因而造成统计上的假象。联合国自一九六一年起,已将古柯碱纳入麻醉药品公约规范管理,并要求成员国立法配合。

在台湾非医疗或科学研究用途所涉及古柯碱的行为,将触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一级毒品罪则,也就是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处无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下罚金,罪刑相当重。艺人萧淑慎也曾因吸食古柯碱而引起哗然。

虽然这次查扣的“红牛能量饮料”含古柯碱成分不高,但是调查局表示,依据台湾的法律规范,对于古柯碱并无任何宽容值,也就是说,只要含有古柯碱成分的物质,即为法律所不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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