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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院咨委:应让被弹劾人到审查会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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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4日电)监察院多位咨询委员今天指出,程序的合法正当性非常重要,纠弹案件审查会应给予被弹劾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并由律师陪同答辩。

监察院召开第4届第2次咨询委员会议,讨论“监察院召开弹劾(纠举)案件审查会时,是否宜请被付弹劾人到场陈述及同意其委请律师陪同到场答辩”,以及“各委员会审查纠正案时,应否采无记名投票方式”。

前案是由监委吴丰山所提,他在接受记者访问时指出,目前监院纠弹审查会是采书面审查,包括参阅查案委员调查报告、笔录等资料,有些案子调查得很清楚,有些案子则让人有雾里看花之感。

吴丰山说,曾遇到某案的当事人被约询时都否认犯行,但审查会上却没有机会当面询问当事人为何否认,因此投票时他心有不安,毕竟被纠弹是当事人一生当中最大的污点,因此他才建议应该给被弹劾人及律师到审查会陈述意见的机会,这样更符合程序正义及保障人权。

出席会议的咨委苏永钦认为,程序的合法正当性非常重要,应以程序的严谨度提高决策的正当性,才能说服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因此在纠弹案件审查会,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另外,不论纠弹案或纠正案审查,都应采取记名但不公开方式办理。

咨委张麟征也说,将来公务员惩戒法修法将朝法庭化方向,因此现阶段不妨先试行请被弹劾人到场陈述意见;咨委黄肇松、童春发都赞成,审查会邀请被弹劾人到场并委请律师陪同答辩。

咨委赵永茂建议,应先就案件性质加以分类,另就重大案件的审查会请当事人到场陈述。不过,咨委魏峥认为,监察院毕竟非法庭,毋需请当事人到场陈述,另外,纠正案应采行记名投票、但结果不公开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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