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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珍追加起诉 罪名多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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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林俊宏、杨国文/台北报导〕特侦组侦办陈水扁家族洗钱案,针对前台北一○一董事长陈敏薰涉嫌付扁家一千万元买官案,及扁珍向中信金前副董事长辜仲谅索取三亿元案,昨天将扁及其妻吴淑珍两人依收贿、图利及违反政治献金法等罪追加起诉,三亿一千万元已经汇往海外,一并宣告追缴没收,或由扁珍财产抵偿,追加起诉的部分仍将并案由台北地院蔡守训审判长审理。

陈敏薰付千万买官 无罪

关于昨天起诉的部分,特侦组指出,陈敏薰为取得大华证董座职位,付扁一千万元,她为“行贿者”,但是因陈水扁并未违背职务,依法不罚行贿者,陈敏薰不构成犯罪获签结;但检方指出,陈敏薰的行为虽无刑责,但属不当、不法。

特侦组指出,扁收陈敏薰一千万元后,曾致电当时财长林全要求安排陈敏薰担任大华证董座,并透过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与陈敏薰及开发金前总经理辜仲 及林全于九十三年4月在晶华酒店商谈陈敏薰职务,特侦组认为,陈水扁是利用总统对财政部长的任免权,来达到收贿一千万元的目的。

辜仲谅付三亿 追缴没收

辜仲谅则被检方认定为“受骗者”,检方认为他误信扁珍要成立基金会从事外交、辜仲谅认定扁的理念及愿景,陆续给付三亿元,直到扁九十三年间对他说,钱不要给珍、会有进无出,辜才感觉被骗、说是不乐之捐。

特侦组指出,九十三年4月2日政治献金法实施后,收受政治献金必须要向监察院申请并设专户,但扁珍在此法实施后,未依法定程序,向辜仲谅索取八千万元,其中一千万元还是辜仲谅逃亡日本时,扁珍隔海向他募得,这部分扁珍同时涉及图利罪及违反政治献金法,另两亿两千万元则是在此法实施前取得,仅涉图利罪。

因辜仲谅日前至台北地院作证时说,扁珍非黑道、“未被勒索”,这句话让扁珍躲过重罪,检方认定扁珍未构成本刑十年以上的藉势借端勒索罪,仅涉本刑五年以上的“对于非主管事务图利罪”。

检方认定,辜仲谅虽被扁珍骗,但付钱时并未违反自由意志、是为想保护家族事业不受政府干扰,不是法律上“被害人”,无法拿回三亿元,辜仲谅在本案中为证人,至于他自己涉及的红火案则另案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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