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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条例三读 台经部:促进能源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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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12日电)“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完成立法。经济部说,“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元年正式启动;预期条例可达提高自产能源并促进能源多元化、温室气体减量、带动新兴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等目标。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经济部能源局局长叶惠青表示,“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完成立法,代表台湾将成为正式进入永续能源国家之林,并藉由法制基础的建立,创造台湾发展再生能源利基,让再生能源在台湾根札得更深、更广。

他说,“再生能源发展条例”规划未来20年内,台湾再生能源发电装置容量将新增 650万瓩至1000万瓩;除运用再生能源电能收购机制、奖励示范及法令松绑等方式加强民众设置再生能源的诱因外,亦将订定再生能源热利用推广目标,以提高台湾自产能源比例,充分运用台湾再生能源开发潜力。

能源局表示,在再生能源电能收购机制上,条例对再生能源设备设置者提供合理利润的奖励,并要求经营电力网的电业应并联、趸购再生能源生产电能。

趸购电价部分,将由经济部邀相关部会、学者专家、团体组成委员会,审定、公告再生能源电能的趸购费率及计算公式,并每年检讨修正;必要时也将召开听证会,达到资讯完全公开、透明。

另在奖励示范部分,除藉由电能收购机制外,另对具发展潜力、技术发展在初期阶段的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于一定期间内将给予奖励。

再生能源热利用部分,除运用石油基金提供奖励补助外,在农业端也提供利用休耕地栽种能源作物以产制生质燃料者,由农业发展基金给予奖励。

在法令松绑部分,条例解除“电业法”对再生能源属于自用发电的设置资格、趸售余电等限制;同时对再生能源土地使用、进口关税减免、杂照取得等行政程序亦予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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