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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私校兴学基金会捐赠 台教部:拟100%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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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思宇台北6日电)台湾教育部部务会报通过修正私校法,研议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指定捐赠给特定学校法人或学校,申报所得时,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长杨玉惠今天表示,为鼓励私人捐资兴学,促进私校平衡发展,因此修法让指定捐赠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享有相同的减税待遇。

修法后,包括指定给特定的学校法人或学校,捐赠的免税优惠提高至100%,指定捐赠给宗教研修学院也比照办理,以及明确规范透过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的捐赠内容。

教育部指出,以往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捐赠,指定捐款方面,个人最高可有70%的免税额,营利事业可有35%的免税额。由于指定捐赠较符合一般捐赠人的捐赠期待,提高捐赠的免税优惠至100%后,预计可提高私人捐赠意愿,改善私校募款困难。

教育部表示,宗教法人依据私校法所设的“宗教研修学院”,属于私立大学校院,学校主管机关仍为教育部,运作及监督事项也受到私校法规范,所以比照享有100%免税优惠。

这项修法,将依程序报请行政院核准后,提案至立法院审议通过修正,让指定捐赠私校可享有与公立学校一样的减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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