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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单课税 需沟通弥平适法性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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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24日电)投资型保单课税问题今天在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中尘埃落定!不过,美国商会、金管会、业者提出适法性质疑,主张仍应修法。政府财税单位必需持续沟通,弥平外界疑虑。

赋改会今天决议,投资型保单在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针对投资收益部分,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

在赠与税及遗产税部分,赋改会决议,要保人与投资型保单投资账户受益人不属于同一人时,将依法课征赠与税;至于遗产税课征,仅针对不符合“适格保单”(死亡给付占保单账户价值达主管机关规定比率)课遗产税。

赋改会也表示,投资型保单征免所得税部分,不需透过修法,仅需针对“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对投资型保单的定义发出解释函,发布课税规定后,即可实施,以建立公平合理之税制。

不过,实践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彭金隆认为,投资型保单的课税规定应该透过修法,不能以一纸行政命令,就冒然对投资型保单征免所得税,否则就有适法性的问题。

彭金隆表示,投资型保单不是单一投资产品,而是多种投资商品的组合,在金管会与财政部意见相左之时,本诸“施政一体”的概念,投资型保单征免所得税,不应仓促实施,若真要实施,也要透过修法。

美国商会保险委员会也认为,投资型保险商品提供额外且透明财务安全保障,可避免保险公司经营失败、丧失清偿能力等风险,若财政部接受赋改会决议,将剥夺消费者对财务安全保障的选择权利。

面对业界及来自学界的压力,财税机关应持续沟通及宣导,分析政策的利弊得失,在租税公平及合理的前提下,说明投资型保单征免所得税,对保户权益影响不大,进而反应税负的公平性,使得中性租税政策能充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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