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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未通过是否公布 台监院交法规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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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7日电)监察院今天举行委员谈话会,对于未通过的弹劾案是否公布,决议交由法规会研究,必要时将研究修正监察法。

监察法第13条规定,“监察院人员对于弹劾案在未经移付惩戒机关前,不得对外宣泄。监察院于弹劾案移付惩戒机关时得公布之”。

弹劾案通过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时,监察院得对外公布,但未通过的弹劾案是否公布,在下午的监察院谈话会引发讨论。

据转述,有监委认为,人民有知的权利,相关规定已不符时代需求,应该修正。有监委引用政府资讯公开法“合议制机关的会议纪录应主动公开”规定,主张弹劾案未通过也要公布。

也有监委认为,若不公布未通过的弹劾案,则该提案监委也不该对外发表弹劾提案相关内容。     

监察院监察业务处长许海泉说,考量保密、保护当事人人权等立场,监察法规定弹劾案未移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前,不得对外公布。

他表示,考量政府资讯透明、人民有知的权利,未成立的弹劾案是否公布,有法律疑义,谈话会决议将全案交由法规会研究,必要时将研议修改监察法相关规定;幕僚单位会在3个月内将研究报告送法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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