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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县前水利处长涉贪污 一审判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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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县24日电)嘉义县政府前水利处长陈殿宝被控向得标厂商索取回扣新台币315万元,嘉义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应执行22年徒刑,褫夺公权8年,并追缴贪污所得,全案可上诉。

嘉义地院发言人林坤志指出,陈殿宝担任嘉义县政府水利处长及参议期间,被控与业者要约给付得标金额15%的回扣,于95年12月4日在“水利业务委托服务案”工程收取立品公司回扣新台币45万元,处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6年。

林坤志表示,陈殿宝于97年4、5月间在“新埤排水工程”收受立品公司回扣70万元,处有期徒刑13年,褫夺公权7年;在“内田排水工程”中,收受立品公司回扣部分未遂,处有期徒刑7年,褫夺公权4年。

林坤志说,陈殿宝于96年6月间在“内田排水改善工程案”收受京扬公司回扣80万元,处有期徒刑14年,褫夺公权7年;96年7月间在“龙宫溪大寮工程案”收受回扣120万元,处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8年。应执行有期徒刑22年,褫夺公权8年,并追缴贪污所得315万元。

另外,厂商王朝顺因帮助陈殿宝向京扬公司收取“龙宫溪大寮工程案”回扣120万元,处有期徒刑7年,褫夺公权4年,全案可上诉。

林坤志指出,嘉义县府技士曾勇智于95年12月12日,将“布袋第三渔港服务案”工程的外聘评选委员名单泄漏给厂商,并据此要求给付贿赂,依公务员泄密罪判决部分有罪,处有期徒刑1年减为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而贪污部分判无罪,主要理由是无明确证据足以证明曾勇智藉泄密来要求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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