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无需支付公寓续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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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洪峰日本编译报道)租借公寓的续约费由于违反日本消费者契约法,大阪高等法院本月27日,对出租公寓的续约费一案进行了重审判决,命令公寓业主归还租户因继续租用该公寓而支付给业主的4次共45万日元的续约费。

在高等法院判决续约费归还诉讼案还属首次。判决理由是,因为续约费是契约更新时,租户支付给业主继续租房时续签合同的费用,不具备补充租金的性质。根据消费者契约法第十条,单方面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续约费属于无效。

大阪高等法院成田庭长判决的理由是“续约费的支付单方面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日本消费契约法第10条。”

有业界人士认为,支付续约费的地区在京都和滋贺,首都圈范围已经有持续40年以上的历史,签下了大约100万的房屋契约合同。在续约费已经支付成为习惯的地域,会因此次的判决而出现要求归还续约费的要求,对今后的房屋租赁造成影响。东京公寓协会的谷崎宪一会长担忧:“对个人经营者的户主来说,判决内容会导致户主风险增大”。

在日本的租房期限通常为期两年,期满后继续租用的话,需要更新合同及支付续约费,费用多是租金的一个月左右。这种支付续约费已经成为惯用的正常手续。不过有资料显示,支付续约费并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然而为何却又要求租户支付费用呢,原来续约费并非支付给地产商,而是全额支付给业主,但手续则由地产商代行,代行费用约为租金的一半由业主承担。此费用也被地产商的作为该公司的一项定期收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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