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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会研议契约范本 确保自来水用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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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3日电)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已完成“自来水事业消费性用水服务契约范本草案”审查,拟定停水处理模式、对水费质疑时的确认机制等规范,近期将由经济部公告施行。

消保会组长邱惠美指出,为确保自来水消费用户权益,消保会邀集学者专家、经济部、台湾自来水公司、台北自来水事业处、消保团体等机关共同研商,召开11次会议,完成“自来水事业消费性用水服务契约范本草案”的审查。

她说,范本草案内容包含,契约审阅期间为3日,停水应事先通告周知,并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备,但停水事故是临时发生时,得于事后补报;若有特殊情形须连续停水达12小时以上或定时供水者,应先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周知。

但当自来水事业因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供水连续超过24小时者,当月基本费按停水日数比例扣减。

逾期缴费的滞纳金部分,逾缴费期限者,每逾 4日按应缴水费加收1%迟延缴付费,最高加收至5%。但迟延缴付费未满新台币10元者,按10元计。

“过户”或“新设”用户,新用户有选择权;同一用水地点用户名义变更,应申办过户,新用户申请过户时,应先经前用户签章,并缴清用水期间应缴各项费用。

新用户若无法取得前用户签章时,得单独申请过户,并缴清前用户欠费,但前用户于6个月内提出异议时,取消新用户的过户,契约自动终止;新用户未能依前述规定办理过户时,得选择依新装方式办理。

另有关水表失准的处理规范方面,用户对正确计量提出疑义时,自来水事业应派员至现场复查;复查后仍有质疑,得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若合标准,由用户负担鉴定费及勘拆费用,若不合标准,由自来水事业负担相关费用。

另当水表的总表示度超过各用户分表示度总和时,原因可能包括公共用水、内线漏水及自然耗损等,基于形成原因与个别用户用水量多寡无关,对于该差额水量,原则上由各户平均分担;但各用户间如另有书面约定负担方式,并告知自来水事业时,则依其约定。

消保会表示,此草案将于近期提委员会议讨论,待委员会议通过后,将由经济部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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