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8日電】朱剛“猝死”事件令人震惊,在感嘆之余,人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朱剛還能夠從事排球這种劇烈的体育運動?朱剛的家屬能夠得到什么樣的補償?
為此,記者7日采訪了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愛民。衛律師認為,朱剛死亡時正值中國男排解散,因此,這一事件如果涉及賠償,其主体應該是朱剛所在俱樂部——四川男排俱樂部。
衛律師介紹,按照《勞動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互相約束的依据,勞動者發生傷亡等意外事件時的賠償也應以《勞動合同》為基礎。因此,朱剛事件的索賠也應以朱剛同四川排球俱樂部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主要依据之一。
衛律師還說,1996年頒布的266號令《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工亡勞動者家屬可獲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可獲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補助金的標准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60個月的金額,喪葬補助金則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 個月的標准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配偶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人按30%發給,孤寡老人可上浮10%,但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
也就是說,假設四川省1999年人均工資是1000元的話,朱剛的家屬所獲得的一次性賠償也不會超過6.6万元。
衛律師認為,運動員發生死亡事件是悲劇,此時再談賠償也是于事無補。關鍵是要在法律上對運動員的選拔、訓練以及比賽進行規范,尤其要為選拔運動員的体檢程序和訓練比賽中的体質檢測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要加強運動隊和運動員的保險意識,我國法律鼓勵企業和職工進行社會保險,并且鼓勵企業視自身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形成集体和個人責任共擔的格局。
衛律師認為,目前我國的体育法律法規還很欠缺,勞動合同籠統,起不到法律作用。在眾多的意外事件面前發生了說不清的爭執,這也說明中國的体育立法已經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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