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制度違憲擬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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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31日訊】林希才等三十二名全國人大代表上書,認為實施了四十多年的勞教制度問題很多,應盡快制定勞教法。不少學界人士指出,勞教違背憲法和人權,應從速廢除。

最新一期亞洲周刊(6月3日)報道,曾凱与朋友到廣州濱江路一家酒吧聚會,獲知女友被人調戲,于是聯同朋友与那人撕打,結果被公安濱江派出所處理。廣州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認為曾凱尋舋滋事,遂作出勞動教養(勞教)三年的決定。曾父認為尋舋滋事定性不當,向市勞教委提出行政复議。复議決定改為傷害定性,原處罰不變。
曾父認為由于傷害而送去勞教于法無据,又向廣州越秀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市勞教委复查決定查明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二審維持原議。曾父仍不服,向廣東省高院申訴。高院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不到三個月,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曾凱送勞教三年的決定沒有法律依据,應予撤銷;原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決定錯誤,應予糾正。

河南農民李殿玲伙同一村民盜伐自己村河堤上兩棵楊樹,縣水利局對其作出追繳盜伐林木并罰款八百元人民幣(約九十六美元)的行政處罰。十個月后,鄉公安派出所為此將李刑事拘留,因報捕未批,罰款一千元人民幣后釋放。九個月后,鄉公安派出所就此事報請市勞教委,決定對其勞教一年,又過了一年多,李被送市勞教所執行。勞教期間,李向檢察院提出申訴,市檢察院查明事實后,向該市勞教委發出撤銷勞教的檢察建議。

類似這樣錯判「勞教」的個案,在中國大陸并不罕見。勞動教養,早已引起聯合國机构、美國等西方國家政府、國際人權組織的強烈批評。勞教無視人權、無視法制、強迫勞動改造、剝奪人身自由的做法,几十年來均為外人所詬病。目前對這一制度的存廢和立法,正引起中國大陸學理界的熱烈爭議。林希才等三十二名全國人大代表上書,認為現行勞教制度問題很多,提出規范勞教工作,盡快制定勞教法。前不久,司法部長張福森也透露,司法部正同立法机构合作,制定新法律,調整勞教制度,這項立法可望年內完成。

勞教在立法前即已實行

勞教制度在中國大陸實施了四十多年,它几經變化,至今仍是中共在「預防犯罪」方面一個很重要的制度。早在五七年全國人大立法勞動教養以前,中共就已開始實行勞動教養。按北京當局的說法,「勞改」是敵我矛盾,屬于刑事處分;「勞教」是人民內部矛盾,屬于行政處分。兩者的法律性質、收容對象和管制方式都不同。

不過,勞教由公安部門獨家執行,不像勞改需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三方定案。從這個意義上說,勞教比勞改往往顯得無法可依,地方一些管理人員常常為所欲為。遼宁省本溪勞動教養院院長江之力說,許多人將勞教和勞改相提并論,都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在執行方法上,也混淆了犯人与勞教人員的界限,許多干警習慣用管理犯人的方式來管理勞教人員,把勞教所變成第二監獄」。

把勞教所變第二監獄

今天,中國大陸境內民運人士、地下民間教會成員和法輪功學員,往往成為勞教對象。因組建中國民主党而于九九年被判十一年徒刑的大陸民運人士秦永敏,曾在八十年代被勞改八年,九十年代又被勞教二十個月。秦撰寫的《中國勞教制度內幕》被認為是對勞教制度作出了最系統的揭露和批判。

居于美國的人權活動家吳弘達,在中國大陸曾被勞動教養。他認為,第一批勞教的人是五十年代肅反運動中,清理出來的所謂反革命,這些人不能被留用,逮捕判刑又不夠條件,共約二十万人;第二批主要是右派;第三批是所謂「三年自然災害」期間,從農村流落到城市的盲流,他們只是干了些偷雞摸狗的事。七八年鄧小平出山后,勞教恢复,特別是改革開放后,各省市勞教相當勃興。四十多年來,勞教受害者至少達一千万人。

四十多年來勞教千万人

在中國大陸學理界,主張改革勞動教養制度的占大多數,認為勞教制度有歷史的合理性。鑒于中國刑法存在一些結构性缺陷,取消勞教,會給社會穩定帶來沖擊,但也有人認為,它的存在是對人權的侵犯,應在維護社會治安和保障人權兩者中找出平衡點。不過,目前越來越多的人主張廢除勞教制度,認為它性質含混,收容條件籠統,操作中缺乏監督,隨意性大,對保障公民人權存在甚大問題,是法制不健全時代的產物。

西北政法學院教授王周戶認為,現有的勞教制度所以不能存在,是因為國家已進入依法治國的環境中,所有的東西必須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去做。當時的勞動教養是「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种辦法」。當時國家實行計划經濟,几乎人人有自己的勞動崗位。由于游手好閑、沒有正當職業、不務正業危害社會秩序,屬于違反法律的情況,國家通過對他們的強制性勞動教育,使他們養成勞動習慣,增加勞動能力,并對以前的行為加以糾正。

王說:「今天市場經濟的變化,顯然已沒辦法界定你是否有固定的勞動崗位,同時,勞教适用的對象和條件也發生了變化。勞教更像是一种制裁而不是一般性的教育措施。勞教作為一個處罰手段,《行政處罰法》中并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他認為,判處勞教的簡易程序,難免被視為帶有暗箱操作的性質,實際上由公安机關主導操作。

西北大學法律系講師尉林也質疑勞教制度,她說:「勞教的适用對象大致分為違反紀律或道德者;一般違法者,如『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者』;『罪行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者』三類。」尉說,國家正在進行的人事制度、勞動制度改革,已不再包辦所有人的工作。對拒絕勞動或破坏勞動紀律、不服從工作分配的人實施勞教,已失去現實意義;把違反紀律和道德的人也納入勞教范圍內,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已不僅違背了憲法保護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精神,也与維護人權的國際普遍准則不符。

以勞教代刑必損害刑法

她認為,「無罪推定」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則。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明确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勞教制度既無有罪認定的主體資格,且未經法定程序「依法判決」,憑甚么認定其适用對象的「罪行輕微」?而若行為人确已构成犯罪,無論罪行輕微還是嚴重,自應依《刑法》做出處理,以勞教代刑,必然損害刑法的權威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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