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時評:”廉政賬戶”其實是腐敗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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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訊】近年來,隨著反腐力度的加大,一些地方反貪倡廉的新措施紛紛出台,最近頗受關注的廉政賬戶便是其中一例。

  所謂”廉政賬戶”,是指党員干部由于种种主客觀原因收下了別人的禮品和禮金后,采取補救措施,把禮品和禮金交到由党委和政府在金融部門特設的”拒禮拒賄資金賬戶”。任何官員只要把不義之財存入”廉政賬戶”,一旦涉案受牽連,憑”廉政賬戶”存款收据,可免除處罰。為了消除存款人的”心理壓力”,”廉政賬戶”甚至不搞存款實名制,而是”嚴格實行非具名存款方式”。

  對于一個清廉干部來說,面對禮品、賄金,完全可以義正辭嚴地拒絕,或堂堂正正將禮金、賄金交給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向組織說明情況。”身正不怕影斜”,他們根本就不需要”不署本人單位和姓名,可以不向組織匯報”這樣遮遮掩掩的保護!而對于貪官來說,有了”廉政賬戶”,他們不僅多了一塊”遮羞布”——因為禮品、賄金”無法退回和不便退回”,只好”先收下”;而且又多了一把”保護傘”,一旦有風吹草動或苗頭不對,他們就把”吃”下去的錢”吐”出來,或搶在組織調查之前往”廉政賬戶”里”放點血”,仍可視為主動拒禮拒賄,這樣便可安全過關,高枕無懮。如果這樣,那不是大大便宜了貪污受賄的腐敗分子嗎?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确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從法律意義上來看,有些人不是拿到非法收入就存進賬戶了,而是錢已在家里放了一段時間,主觀上已有受賄的故意,并已完成了一個受賄過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已經构成了犯罪,《刑法》并沒有規定收受錢物后什么時間悄悄處理掉了就可免除追究法律責任。再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送禮人是否构成行賄罪以及怎樣處罰都應交由司法部門去查處,如果把禮品和禮金交到”廉政賬戶”不就是變相保護了行賄人,顯然不符合《刑法》打擊行賄人的規定。

  按理說,任何措施、政策的實施都不應逾越法律界限,收受賄賂后多長時間能夠主動退掉,只是反映態度上的好坏,不能否定犯罪的事實存在。反腐倡廉是關系到執政党和國家前途命運的’生死抉擇”,反腐敗堪稱与腐敗分子你死我活般的生死較量。在加大反腐的新形勢下,我們對官員的廉政要求標准不能一降再降,對于行賄受賄者該追究法律責任決不能姑息遷就,剛性法治和鐵腕手段才有震懾力,”廉政賬戶”則是東郭先生式的菩薩心腸,要不得.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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