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200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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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訊】 前 言

一個日趨嚴重的現象

人口販運問題是對人權和執法的一個根本的、嚴峻的挑戰。正如國會所指出的,根據可靠估計,每年至少有70萬人被跨國販運,特別是婦女和兒童。有些觀察家估計,這個數位可能還要高得多。受害者被迫在血汗工廠、建築工地、妓院和田地裏辛苦勞作。很多受害者享受不到自己做人的權利,受到針對其個人和家人的威脅和暴力,並處於可怕的生活環境和危險的工作場所之中。有些受害者根據廣告應徵,他們相信在一個新國家裏有一份好工作在等待他們。另一些人被親戚、熟人或家庭朋友賣進這種現代奴役制。販運發生在國際和國內。它既發生在發達國家,也發生在發展中國家;既存在于政府踐踏人權的國家,也存在於政府的人權記錄總體上優秀的國家。

販運産生的根本原因包括貪婪、道德墮落、經濟原因、政治不穩定和轉型,以及社會因素。很多販運分子也參與其他的跨國犯罪。犯罪集團也選擇販運人口是因爲從中可以牟取暴利,而且直到現在經常是低風險的,即:人不像其他”商品”,人能被反復使用,而且不需要投入大量資本。他們毫不顧忌受害者的權利和尊嚴。

很多販運受害者成爲這一行徑的犧牲品是因爲他們尋求更好的生活或更多的經濟機會。因而,他們輕信有關好工作和高工資的騙人的許諾。政治上的不穩定、軍事好戰、國內暴亂、國內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可能造成販運活動的增加。動蕩和流離失所的人口更容易受到販運和強迫勞動的剝削和虐待。戰爭和國內衝突可能導致大規模流亡人口,從而使孤兒和流浪街頭的兒童特別容易受販運之害。

在一些國家,社會或文化習俗助長了販運。這包括在社會上貶低婦女和兒童的價值,以及把窮困兒童託付給比較富裕的朋友或親戚的習俗。有些父母賣掉自己的孩子,不僅爲錢,也希望孩子能擺脫貧困,到一個有更好的生活和更多機會的地方。對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恐懼也影響到了販運分子。兒童對他們和他們的客戶更有吸引力,因爲他們相信兒童沒有艾滋病。

販運罪行及其受害者

正是在國際社會關注和打擊人口販運的行動與日俱增的形勢下,國會通過了《2000年販運和暴力受害者保護法》(《保護法》),P.L.106 – 386。該法律要求國務卿在6月1日前向國會提交一份有關嚴重的販運人口形式的動態報告。《保護法》對”販運人口嚴重形式”的定義如下:

(1)以暴力、欺騙或強迫的方式從事性販運,包括賣淫,或被誘使從事這類事情的人不滿18周歲;或(2)通過使用暴力、欺騙或強迫手段,徵召、藏匿、運送、提供或找人充當勞工或提供服務迫使其服奴役、做苦工、充當債奴或淪爲奴隸。

在本報告中,”販運行爲”一詞指上文提到的這些行爲。

鑒於販運人口是一種秘密犯罪活動,因此難以確切衡量其範圍或程度。在一些國家,特別是在中轉國,難以把偷渡移民和販運區分開來。僅爲非法進入一個國家提供便利不屬於販運,除非它符合《保護法》中的定義,如使用武力、欺騙或強迫手段。在很多受害者的國家,政府引起恐懼而不提供幫助,受害者一旦落到販運分子的手裏,常常不願尋求幫助。這使衡量這一問題的程度更加困難。在一些國家,受害者本人因違反移民法或其他法律而被起訴或監禁。更嚴重的是,販運分子可能向受害者或其家人發出生命威脅。

販運人口問題不是一個新問題,它在很多方面是一種持續到21世紀的現代奴役。但只是在最近幾年,販運人口的新現象才引起了各國政府的注意,政府才開始有計劃地處理這一問題。儘管一些國家積極行動並在處理販運問題上達到了《保護法》的最低標準,但它們仍存在嚴重的販運問題。這提醒我們世界要想結束這一可怕行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政府需要強有力的個人和集體的行動來打擊這一現象,並將責任者繩之以法。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遠遠超出一些國家的解決能力,而且如果沒有其他始發地、中轉地和目的地國家的共同行動,一個國家的良好願望可能不足以使其達到最低標準。

美國的承諾

美國主要是販運人口的中轉地和目的地。據估計,每年有45,000到50,000人被販運到美國,其中主要是婦女和兒童。美國政府堅決致力於在國內外打擊人口販運。《保護法》加強了已有的刑事處罰,向販運受害者提供新的保護措施,並使嚴重販運形式的受害者得到某些幫助和服務;建立一個內閣級的聯邦跨機構特別工作組來調查販運並提起公訴,以及建立一個聯邦試點專案向販運受害者提供服務。美國政府認識到有必要保持並進一步加強我們的努力以實現《保護法》的目標和宗旨。

美國國務院於1994年開始監控人口販運問題,這個問題從那時起被納入國務院關於各國人權狀況的年度報告。最初,報告的重點放在以性爲目的販運婦女和女童的行爲。幾年來我們對問題的認識更加廣泛,現在美國駐世界各地的大使館定期監控並報告除賣淫目的以外,以強迫從事農業、家庭服務業、建築業和血汗工廠勞工爲目的而販運男子、婦女和兒童的案例。

美國發起了很多國際反販運發展計劃以幫助各國打擊這一日趨嚴重的現象。發起這些計劃顯示了美國致力於防止人們成爲販運受害者、保護販運受害者以及對販運分子提起公訴。我們的發展計劃包括傳播有關販運危險性的資訊、增強婦女和反販運組織保護這些人不受虐待和暴力的能力,以及爲那些最有遭受販運危險的人提供關懷和經濟機會的計劃。美國曾協助各國制定反販運法、培訓執法官員、檢察官和司法官員。

本報告

在起草這份報告的過程中,設在華盛頓的國務院向美國駐世界各地的使館和領館索取資訊。美國駐世界各地的186個使館和領館同所在國政府協商,付出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整理和報告販運問題在所在國存在的程度,以及所在國政府解決問題的努力。使館的報告包括同所在國政府、當地非政府組織(NGOs)、移民官員、警方、記者和受害者的談話,也包括政府和新聞界的評論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報告。國務院國際麻醉品和執法事務局、民主、人權和勞工局、各地區司和法律顧問辦公室,在情報機構的協同下審議了美國駐外使館和領館的報告。國務院還審議了來自其他渠道的資訊,這些消息來源包括但不限於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國際移民組織、人權觀察、大赦國際、保護專案和媒體報導。其他美國政府機構也進一步爲這份報告提供了有關資訊。這份報告涉及的事件貫穿至2001年4月15日。

方法

國務院官員制定了一套嚴謹的方法來彙編這份報告中的三列國家名單。首先,根據來自上文提到的所有這些來源的資訊,各局的審議者決定一個國家是否應被列入報告中三列國家名單中的任何一列。關於每一個國家的決定都是基於它是否是”數量可觀的被販運人口的來源地、中轉地或目的地”。爲確認一個國家有”大批”販運受害者的情況,國務院要求得到有受害者數目的可靠報告。根據今年得到的資訊,只有數百人或數百人以上才被認爲是大批。

很多國家沒有出現在這份報告中。有證據顯示,在世界各地的這些國家中,有些存在販運現象,但這些證據沒有顯示有大批受害者。另外,儘管美國使館、領館和國務院竭盡全力大量獲取可能得到的資訊,包括一個國家的官員可能有串通行爲的情況,但販運人口的罪行經常得不到充份報導或被掩蓋。最後,由不同原因導致的資訊不足可能使一些國家未能被列入報告。

我們希望這份報告將引起各地對這個問題的新的重視,以使世界各國制定發現和制止販運活動的機制。國務院和我們在世界各地的使館將繼續監視販運活動及其所在國家政府打擊販運的努力,包括尚未包括在本報告中的國家,並將繼續尋求新的資訊渠道。因此,這些國家可能出現在今後的年度報告中,而一些列入本報告中的國家也可能被除名。

第二步,有”大批”受害者的國家,根據這些國家政府打擊販運的努力,被列入報告中的三種國家之一。根據《保護法》,其政府完全達到《保護法》中取締販運的最低標準的國家被定爲一列。沒有完全達到這些最低標準的國家,如果它們正在做出”明顯努力以使自己達到”這些標準,被定爲二列;否則被定爲三列。每一列都包括範圍廣泛的國家。

最低標準

《保護法》對”取締販運的最低標準”做了如下規定:

(1) 政府應禁止販運並懲處販運行爲。

(2) 政府應規定使重大犯罪得到最嚴厲懲處,如暴力性攻擊,或蓄意從事最可鄙形式的販運活動(爲性目的販運、用強姦或綁架手段販運和造成死亡的販運)。

(3)對任何蓄意販運行爲,政府應規定嚴厲的懲處,使之足具威懾力並充份反映這一罪行令人髮指的性質。

(4)政府應爲取締販運活動做出認真和持久的努力。

《保護法》還列出了7項標準,它們應被作爲以上第四點的具體說明,即”爲取締販運活動做出認真和持久的努力”:

(1) 該國政府是否大力調查和起訴其領土上的販運行爲。

(2)該國政府是否保護販運受害者、鼓勵受害者在調查和起訴過程中提供協助、向受害者提供其他合法選擇使他們不被送到可能受到懲罰或處境艱苦的國家,並確保受害者不僅僅因爲販運直接導致的違法行爲而受到不合理的處罰。

(3) 該國政府是否採取了像公衆教育這樣的措施來防止販運活動。

(4) 該國政府是否同其他政府合作對販運活動進行調查和起訴。

(5) 該國政府是否像它引渡犯有其他嚴重罪行的人一樣引渡被指控犯有販運罪的人。

(6) 該國政府是否注意觀察進出境人流規律以發現販運活動的迹象,以及執法機構是否做出適當反應。

(7) 該國政府是否大力調查並起訴參與販運的公務員,並對寬容販運行爲的官員採取一切應有措施。

《保護法》還闡述了國務院在決定一個國家是否做出重大努力以使自己達到這些最低標準時考慮的三個因素。這些因素是:(1) 該國販運活動的程度;(2)該國政府與最低標準的差距,特別是政府官員串通進行販運的程度;(3)根據該國政府的資源和能力,哪些是使其達到最低標準的合理措施。

類別

這些國家〈注〉被列入報告的原因是那裏有大批受害者。”一列”中的國家完全達到《保護法》的最低標準。這些國家把販運定爲犯罪,並成功地將販運分子訴諸法律,而且向受害者提供廣泛的保護服務。除此之外,這些國家的政府展開或協同進行旨在遏止販運人口流動的預防運動;其中有些政府面臨打擊販運所需的資源上的限制和其他障礙,但它們在盡其最大能力制止販運人口。

《保護法》規定,尚未完全達到《保護法》的最低標準但正在爲達到這些標準做出重大努力的國家應被歸入”二列”國家。有些國家採取有力措施起訴販運分子,但向受害者提供的幫助卻很少或是沒有。另外一些國家爲受害者提供幫助並懲處販運分子,但尚未採取重大舉措防止販運。有些國家才剛剛開始處理販運問題,不過已經採取了重大步驟。

根據《保護法》,”三列”國家沒有完全達到最低標準,而且沒有爲達到標準做重大努力。這些國家中有的拒不承認在其領土範圍記憶體在販運活動。但較具積極意義的是,”三列”國家中的有些國家正在開始採取具體措施打擊販運。儘管這些措施尚未達到《保護法》所規定的重大努力的水平,但其中很多國家正在進入”二列”的正確方向上。

有些國家的販運問題來源於在其控制的領土上有叛亂組織從事販運活動,這種販運包括強迫兒童充軍或當勞工,或向叛亂分子提供性服務。在這類情況下,販運問題可能完全超出政府的控制能力,政府可能無法依照《保護法》規定的”最低標準”採取很多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本報告主要根據政府採取哪些措施幫助受害者來給國家分類。在某些國家,政府同叛亂組織進行的武裝鬥爭間接打擊了販運分子,同時政府向受害者提供了直接的服務和幫助。

根據《保護法》,從2003年的報告開始,”三列”名單上的國家將受到某些制裁,主要是終止除人道援助以外的和非貿易性質的援助。這些國家還將面臨美國反對國際金融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世界銀行等多邊開發銀行向其提供援助(除去人道援助、同貿易相關的援助和某些同發展相關的援助)。某些制裁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免於實施,其中包括總統做出的國家利益決定。

〈注〉《臺灣關係法》第4(b)條規定:”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解決措施

販運是一個在全球達到了驚人程度的問題。只有通過協同努力才可能解決這個問題並解除其衆多受害者的痛苦。這一努力不僅必須要政府間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也必須有政府和非政府組織間的合作。它必須有政府協調的打擊販運的全國戰略,也必須有地方基層上的協調,例如,在地方警察和向受害者提供服務的非政府組織間的協調。販運活動的目的國必須同中轉國和始發國一起努力遏止販運人口的流動;始發國不僅必須努力防止販運活動,而且必須幫助販運受害者重新融入他們自己的社會。

聯合國大會於2000年11月採納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附件 ─ 聯合國防止、禁止和懲處販運人口特別是販運婦女和兒童行爲議定書,是促進國際合作的一個重要的新手段。簽署和批准了這個議定書的政府保證把販運定爲犯罪並保護其衆多受害者。美國和其他80個國家於2000年12月簽署了這個議定書。

另外兩份處理買賣和販運兒童問題的國際協定最近也被採納 ─ 國際勞工組織(ILO)關於禁止並立即採取行動取締最惡劣的童工形式的第182號公約(美國於1999年12月批准),和關於買賣兒童、童妓和兒童淫穢作品的兒童權利會議議定書(美國於2000年7月簽署)。

結束語

本報告清楚顯示,大多數國家實際上都在採取措施遏止駭人聽聞的販運人口行徑,並幫助深受其害的成千上萬男女和兒童。我們必須繼續發展預防、保護和起訴的方針專案,以確保這種現代奴役不會在21世紀長期存在下去。我們在這第一份報告中列出國家名單不是要批評這些國家在打擊販運方面的努力或給予懲罰。相反,我們希望通過強調這個問題、強調各國在國內認識到這個問題並採取行動的必要性和國際上對於建立新的合作機制的高度重視,使今後的報告能顯示出打擊販運人口的努力所取得的進展。

——轉子《美國參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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