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兼任行政主管的教師 不受雙重國籍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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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13日訊】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三日電)教育部最近函轉新修國籍法部分條文給各級學校,說明沒有兼任行政主管的各級學校教師今年六月二十日起不再受雙重國籍規定限制,也就是說,只要不兼任學校行政主管,一般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須放棄雙重國籍。

教育部請各級學校注意,原依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公佈新修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正進行放棄外國國籍手續及尚未報教育部核准者,得予中止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手續,並免再報教育部認定核准。至於仍須受雙重國籍限制的公立大學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如具雙重國籍,仍應依去年十一月函頒的不易覓得人才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由服務機關學校認定並報教育部核准。

由於大專院校尖端科技教師人才需求,教育部一直爭取國籍法對雙重國籍的限制放寬,但去年二月修訂公佈的國籍法部分條文反而把一般教師納入限制範圍,限制變得更嚴格,引起學校教師與教師團體反彈。去年五月二十日現任教育部長曾志朗上任不久又遭立法委員大加撻伐其尚未放棄雙重國籍。

曾志朗後來依規定於去年六月底前宣誓放棄美國籍,教育部隨後也全面調查各級學校教師具雙重國籍人數並依新修法條列管,但在教師不斷抗議下,政府從善如流,再修國籍法部分條文,今年六月二十日公佈實施,雙重國籍限制規定回復把一般教師排除在外。

也就是說,新修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機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的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的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雙重國籍規定限制。

新修法條明定這項規定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台灣不易覓得的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的職務者為限,前述公職也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的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依據新修法條,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國籍法第二十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統計顯示,全國各級學校教師大約二萬餘人,擔任學校系所主任所長以上行政主管人數大約二千餘人,須受雙重國籍限制的教師比率約佔十分之一,但去年教育部全面調查時各級學校呈報具雙重國籍教師人數不到幾百人,而預估把一般教師具雙重國籍者納入限制,影響人數將達二千餘人,如今把一般教師排除限制範圍,政府登記有案的雙重國籍教師預估將只有幾百人。

至於實際須向教育部登記列管的雙重國籍教師人數會有多少?教育部人事處表示,由於各大專院校聘用教師發聘書的時間並不全在八月底前,而有可能更晚,且可能慢到新學期開學後,因此,一時無法統計出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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