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腐敗”与“最后的腐敗”

青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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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19日訊】十几年來,有一种社會現象,一開始被稱為”不正之風”,意為內部的違紀現象,教育整頓加必要的紀律處分足矣,就如一個健康的人一不小心染上了傷風感冒之類的小疾,盡管屬于不正常,但尚不用開刀動手術;繼而被稱為”腐敗”,表明問題已經到了違法的程度,單靠紀律教育已不濟于事,非依法制裁不可,這就有點象一些能使人失去某項生理功能、致人殘廢的重大疾病,非停工住院動手術不可;近來,又有了某某腐敗是”最大的腐敗”之說,從現象上看,有些問題的确不再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了,比如新聞媒介報導的河南省几位市長”賣官”受賄案,對于此類”吏治”腐敗,因其已触犯刑律,得用刑罰侍候了,其中極其嚴重者必須運用極刑,這也是刑法修訂時死刑未能縮小的一個理由。從”不正之風”到”腐敗”再到”最大的腐敗”,標志著人們的認識在不斷地深化,表明國家敢于正視問題、不再回避問題,而這正是問題得以解決的先決條件。

但是,一看到問題嚴重就動輒用”最大”來痛陳其事,未必合乎認識規律,正如一句廣告詞說的那樣”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腐敗也”沒有最大”,但”有可能更大”(這當然一方面指貪污受賄的金額,現在上千万的個案已屢有破獲;另一方面也指腐敗的性質,如在山西某地腐敗分子競然當上了”反貪局長”),現今的一些小案件,擱在几年前,簡直讓人拍案惊奇了,而早几年的”最大”案于今則不足為奇。

同時,解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爭論何者最大,只看到其最大,而若無良法對付,則只能坐視其大。從戰略上講,無論腐敗現象有多大,只要在我們的制度內還有一种力量可以克服它,它就不算是最大的。無論捕蟬的螳螂有多厲害,胜利最終屬于緊隨其后的黃雀。

因此,從程度上,我們無法預測今后將有多大的個案出現,也沒有必要去預測;而從順序上,我們必須弄清楚遏制腐敗現象的”最后屏障”是什么,同時也必須明白一旦這最后屏障也出了問題時應當怎么辦。

“最后的腐敗”才是真正讓人放心不下、因而才有必要加以時時提防的腐敗。防止腐敗的”最后屏障”來自制度層面即民主与法治,如果沒有成熟的民主政治,或者离開正常的法治方略,腐敗之類的社會現象將防不胜防、打不胜打。亞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即立法民主(才能制定良法)、司法公正(才能普遍守法),是法治的至為關鍵的兩個環節。而今,經過十几年的努力,法律體系已日益健全(當然,正如中共十五大報告所言”立法質量應予确保”);但是,司法公正卻讓人放心不下,有人將司法腐敗与吏治腐敗并列為當今最大的腐敗,十五大報告也提出”要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机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近日,舉國上下正在進行司法系統的紀律作風教育整頓活動(据稱此种規模的活動為司法重建以來的首次)。為什么既要進行”紀律作風教育整頓”,又要強調”從制度上”保證司法公正?問題恰在于公正的司法是懲治腐敗的最后屏障,司法的任務是對被損害的權利進行救濟、對被踐踏的正義予以恢复,一旦連司法也不公正了、也腐敗了,那么,人間的公平正義將不复存在!

對于司法而言,事先的教育固不可少(以從思想上預防司法腐敗),事后的懲治也很必要(通過懲罰司法犯法者以儆效尤),但由于司法是救濟權利、保障正義的最后環節且由于道德教化缺少剛性,故,事后的懲罰和事先的教育并不足以保證司法公正,從而也不能足以預防司法腐敗這一”最后的腐敗”,看來重中之重應著眼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從制度上下功夫,徹底鏟除產生司法腐敗的體制上的因素,使司法人員不能、不想、不敢腐敗。從當今揭露出來的司法腐敗案看,其成因不外兩個方面:一為司法机關不獨立;二為司法官員不尊榮。《法制日報》1998年4月3日載,東北某地法院在經濟審判中如涉及本地國有企業時,立案和判決執行都得經政府審批,公然違反憲法明文寫著的”司法獨立”原則;而現實生活中,一些司法人員之所以熱衷于亂罰濫扣、甚至吃拿卡要,這与一些司法官員徹底泯滅了良知、完全沒有民主觀念不無關系;但是就事論事不符合辯證法、僅從主觀領域找原因則不是唯物主義的立場,也有欠公允,因為某些違紀現象的背景往往是司法机關的經費拮据、入不敷出,一些經濟落后的地方,甚至連司法人員的工資也經常不能到位,于是政府迫于無奈往往把應當拔而無力拔的那部分缺口以下發”罰沒指標”的形式進行彌補。在這樣的背景下工作、生活著的司法人員,極易受利益驅動而違法亂紀,因而,”能””想””敢””要”腐敗的現象總是難以禁絕。

總之,為了預防司法腐敗這最后的腐敗,以便使那些大大小小的其他腐敗能有一個最后的制裁,在對司法隊伍進行教育整頓、清除了那些不适合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后,應從保障司法机關獨立、實現司法官員尊榮入手,立即加強制度建設,改革司法體制,保障司法官尊嚴,淨化司法環境,使良法能得以普遍地遵守。對于法治而言,制度的保障才是”最大”也是”最后”的選擇。世紀偉人鄧小平有一句被廣泛引用的至理名言:”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种錯誤,固然与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鄧小平文選第三卷P333)

正因如此,無論懲治最大的腐敗,還是預防最后的腐敗,最終的解決辦法在于制度建設,1998年的下半年,中央作出了兩個制度性的安排:一為政法机關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一為軍警司法机關一律不再經商。這對于頑固的濫罰亂支、官商不分現象當屬治本之策。然而,要從根本上全面遏制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除了上述兩條以經濟為內容的制度之外,司法行為的民主化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則是必由之路。

在強權面前,嘴保持沉默是懦夫;心保持沉默是幫凶。在這樣的社會,你選擇什么?

摘自(中國事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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