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拒絕加入「強迫失蹤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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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4日訊】12月23號,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正式生效。公約確立「強迫失蹤」是一種極端嚴重的犯罪,大規模有系統的實施強迫失蹤構成「危害人類罪」。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皮萊呼籲,還沒有批准這項公約的國家加入。但中國拒絕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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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記者唐言、蕭宇綜合報導)目前已有21個國家批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另外66個國家也簽署了這項公約,但還沒有批准。對於中國拒絕參加《失蹤公約》,成為國際社會再次關注的焦點。

公約中的「強迫失蹤」是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的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公約》說,綁架以及秘密謀殺政治上不受歡迎者,屬於「反人類罪」。所有締約國應對相關罪犯和指使人進行法律制裁。

據《德國之聲》報導,在中國「黑監獄」以及政治異議人士「莫名其妙」失蹤的事件層出不窮,對「強迫失蹤」事件的刑事責任追究成為司法界的禁區。維權律師張鑒康對德國之聲表示,強迫失蹤已經成為(中共)國家機器的一種手段。

張鑒康律師說:就是因為中國(共)把它作為一種懲罰異議人士的利器。如果它加入《公約》,可能會引起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

在中國,中共一直否認對法輪功學員的人權迫害、酷刑折磨,以至虐殺。據瞭解,至今有數十萬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勞教和判處重刑。許多法輪功學員「失蹤」,家屬積極尋找仍無法獲得他們的消息。

而《公約》中說:「強迫失蹤」是國際法所禁止的一種極端嚴重的罪行;「免遭強迫失蹤」是一項絕對的人權;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遭到強迫失蹤。

曾為「法輪功」和家庭教會等案作辯護的高智晟律師,因積極維權,高調批評政府,2006年12月被判刑,緩刑期間再遭抓捕及酷刑。去年2月4號凌晨,高智晟被警方從陝北老家帶走,失蹤一年多後,今年4月曾短暫出現,但再次失縱,目前仍下落不明。

人權活動人士邵江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說:高智晟這個案子很典型,就是聯合國說的’強迫失蹤案’,國家執法機構首先對他實行強迫失蹤,然後伴隨酷刑。

邵江認為:強迫失蹤從國際法來講,屬於「普遍司法管轄權」,是超越主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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