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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修組織法 政風明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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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賴又嘉台北5日電)司法院為強化政風職能,修改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將各級法院設置政風室的法源,改納入組織法層級,送交行政院會銜,全案今天通過,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未來若立法院通過修法,台灣高等法院將重新改列第一類法院,可增加法警及政風人員等相關員額。

目前全國各機關設政風室的法源,來自政風人員設置條例。司法院官員表示,雖然原本政風人員設置條例賦予在各級法院就設置政風室,但法院組織法草案修正後,將使政風室的法律定位明文化。

高院日前爆發法官貪瀆案,招致外界質疑政風功能不彰。司法院表示,修法明確增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設政風室的專責條文,各類法院政風室都置主任1人,各類法院的科長與科員員額不同,第一類最多,設科長2到3人,科員則是17到22人。

目前司法院將各級法院依案件業務量與重要性分級,像是台北、高雄地方法院等每年受理案件量逾4萬件,就名列第一級法院;第二類是年受理2萬到4萬件者,1至2萬件為第三類,5000到1萬件為第四類,未滿5000件是第5類。

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正條文中,也將台灣高等法院從第二級法院改列為第一級。司法院官員指出,高院督導各級事實審法院,在行政組織上居領導地位,有重新改列為第一級法院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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