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琳:從藏僧自焚看中共的「宗教自由」政策

李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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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05日訊】最近,四川甘孜和阿壩先後有10名西藏僧尼自焚抗議,迄今已有5名傷重身亡。常識告訴我們,僧侶們以如此慘烈的方式抗議,必有異乎尋常的原因。據報導,僧人在自焚時高喊要求宗教自由,因此,此起彼伏的僧人以死抗爭顯然與中國境內宗教狀況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面對外界質疑時,中共常常援引該條款來說明其宗教政策。但是,在憲法之外,其實還有一整套由各級黨政機關制定的「宗教事務條例」。對這些條例詳加分析,不難瞭解中共的「宗教自由」究竟是怎麼回事。

被「條例」五花大綁的寺院

以2009年3月發生第一起僧人自焚事件的四川省阿壩州為例,該州寺院必須遵守的條例有《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47條)、《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13條)、《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43條)、《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16條)、《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40條)、《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59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務條例》(65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59條)等。這些條例不算細則就有356條之多,其中為藏傳佛教「定身製作」的條例有116條,這還不算相關法規和各縣的「土政策」。

這些「條例」、「規定」、「辦法」是公開的,還有許多不公開的「紅頭文件」。比方說「國辦發[1991]39號文件」規定活佛「可以轉世,不可全轉,從嚴掌握」。根據這份內部文件的指示,青海省規定「活佛轉世工作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進行」,除上述3條原則,還增加了「控制總量」,明確提出「轉世活佛總量不超過1958年後去世活佛數的三分之一」。至於轉世靈童的審批權,則由「內部掌握」。

除了幾百條公開「條例」,以及無法統計的內部規定,寺院還被各種公開和秘密、永久性和臨時性的「有關部門」控制。阿壩州的「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該條例由州、縣兩級公安、國土、建設、教育、外事等24個部門共同實施。此外還有諸如「活佛轉世工作領導小組」、「對達賴集團鬥爭領導小組」一類部門。通過公開條例和內部指令,以及形形色色的「部門」,寺院事無鉅細都在管制範圍內。青海果洛州的條例不僅規定各級政府「定期對藏傳佛教寺院廣播電視、互聯網、印刷品和音像製品等進行監督檢查」,連懸掛經幡也要經過批准。

除了州、縣之外,寺院所在的鄉鎮必須成立「群眾監督評議委員會」,再加上寺管會,寺院被重重條例和「有關部門」五花大綁,僧人的一舉一動都在層層監督下。

為甚麼僧人自焚首先出現在阿壩州?原因之一是阿壩州對僧人的限制極其嚴苛。有心深造的僧人必須「持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函件和寺管會介紹信逐級申報。跨鄉(鎮)學經的,經縣佛教協會同意,報縣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跨縣學經的,經州佛教協會同意,報州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跨州學經的,按規定審批。」但同時又規定寺廟「接收外來學經人員不得超過寺廟定員人數的7%。其中,州外學經人員不得超過寺廟定員人數的3%。」如果到境外學習,則「寺管會必須禁止非法出境回流人員入寺」。這3條規定基本上杜絕了僧人深造的可能性。自1990年代以來,每年逃到印度去的人中,將近一半是僧尼,且以安多、康區為主,足以說明這些地區宗教狀況的惡劣。

阿壩州《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規定,寺院「出現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破壞、分裂國家和影響社會穩定活動」,則由縣宗教部門撤銷登記並終止寺管會,並派工作組整頓寺廟,在此期間「寺廟停止一切佛事活動。縣佛教協會取消組織、參與活動僧人的宗教教職人員資格」。這是一條「連坐法」:寺院只要有一名僧人抗議,整個寺院都會遭到懲罰。很明顯,2008年之後,阿壩格爾登寺就處於這樣的狀況。自焚僧人中有兩名是該寺「前僧人」,應該就是這項條例的結果。

在重重限制下依然選擇出家的僧人無法學經,卻被迫接受「愛國主義教育」,還被迫詆譭他們的上師,他們內心的痛苦和憤怒可想而知。

中共「宗教自由」的實質

既然承認「公民有信仰自由」,為何又對寺院加以重重限制?這涉及中共「宗教自由」的實質。首任中央統戰部長李維漢早在1958年對此就有明確的解釋:「我們採用了(信教自由)這個口號,同時充實和發揚了這個口號的革命內容,不但用它來反對封建主義、反對剝削階級強迫信教,而且力圖經過這個口號的徹底實現,使人們逐步由信教走向不信教。」

通過徹底實現「信仰自由」使人們放棄宗教,箇中奧妙在於憲法規定的不僅是「信教自由」,還有「不信教自由」。李維漢對此解釋說:「公民有信仰的自由,這裡也包含有不信仰的自由,有改變信仰的自由。……我們這種解釋是最全面的解釋,有利於人民改變宗教信仰,以至於脫離宗教信仰。」(李維漢:「在回族伊斯蘭教問題座談會上的講話」。《統一戰線問題與民族問題》,503~519頁)

「不信仰的自由」是為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量身定制」的政策。1950年代,中共在西南西北少數民族地區建政時遇到極大阻力,主要原因就是中共的意識形態與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發生激烈衝突。為了完全控制這些地區,中共必須剷除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於是採用了「軟硬兩手」:一方面以「宗教制度改革」的名義摧毀寺院,禁止宗教活動,另一方面通過種種方式推行「不信仰的自由」,鼓勵信徒脫離宗教。

「中發(1982)第19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1982年3月頒布的 《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是中共現行宗教政策的總綱,闡明了中共宗教政策的指導思想。該文件開頭就說:「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一定階段的歷史現象,有它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在人類歷史上,宗教終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經過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長期發展,在一切客觀條件具備的時候,才會自然消亡。」由於宗教具有汪鋒所說的「五性」(國際性、民族性、長期性、群眾性、複雜性),是一個必須解決但又不能操之過急的問題,因此,該文件指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解決宗教問題的唯一正確的根本途徑,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過社會主義的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事業的逐步發展,通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發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該文件號召全黨「一代接著一代地,為實現這個光輝前景而努力奮鬥。」

既然全黨要為消滅宗教而奮鬥,為甚麼又要「堅持宗教自由」政策呢?該文件說明:中共宗教政策是「以團結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為目標的戰略規定」,也就是說,中共宗教政策實質上是一個統戰工具,「宗教自由」是用來逐步消滅宗教的策略。

中共宗教政策的指導思想從未改變,改變的只是「逐步消除宗教」的方法:50年代中共用強行「改造」的方式摧毀宗教,如今則用「條例」、「辦法」、「規定」的方式來限制宗教發展,目標是一致的。「中發(1982)第19號文件」是公開文件,也就是說,中共從未隱瞞過最終消滅宗教的主張,也並不諱言「宗教自由」只是一個策略。因此,在執政黨以促進宗教消亡為指導思想的國家裏期望「宗教自由」,不是緣木求魚嗎?

《中國人權雙週刊》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http://shuangzhoukan.hrichina.org/article/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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