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譴責煙台公安局違法行政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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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12日訊】我是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曲世濤,因中央82號、29號軍轉解困政策沒得到完全落實,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公安分局於2005年3月31日非法宣佈(執行)拘留15天處罰。

台市公安局支付分局在出具的拘留通知書裡,以莫須有的罪名將我拘留15天。即便按照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所列所列罪名,也不具備拘留條件!因為他們所列三條罪名,每一條都是作為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民主權利!受中國憲法保護!絕不構成錯誤,更不構成犯罪!由拘留通知書可看出煙台市公安局抵制、破壞中央有關構建穩定、和諧社會大局的指示精神,大搞地方封建割據政治的的最邪惡行徑。由此更可以看出,在煙台,作為一名弱勢群體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何等艱難!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很直觀很明白的展示了一條真理:在煙台地區的法律要以公安局的嘴說了算,周永康作為中央分管法制工作的最權威最高檔次的領導,說一千遍,也不如煙台市公安局長說一句話管用!因為煙台市公安局長是地頭蛇,周永康書記代表中央的講話在這裡不算數!這裡實行的是「封建的割據政治」!

對於煙台市公安局執法犯法的犯罪行徑,我多次到有關部門、機構上訪,要求煙台市公安局依法在信訪條列規定時效內,給我一個公正的答覆!時至今日,煙台市公安局始終拒絕出具答覆意見書(因為理虧,他們確實無法自圓其說,在答覆意見書裡指鹿為馬,就更加暴露其違法行政的罪行!),即便在公安局長大接訪的日子裡,我最先到訪登記,也是無緣見到局長,更不會出具答覆意見書。國以民為本,煙台市公安局如此坑民害民,誰來管一管他呀?難道在我們國家還允許他們魚肉百姓、為非作歹嗎?

為此我請求中央領導:

1、責令煙台市政府依法按中央82號29號文件精神,徹底落實軍轉政策,儘快補發企業拖欠我的工資及各項費用。
2、責令煙台市公安局認真執行信訪條例。儘快依法給信訪人出具公正客觀的答覆意見書。並對其執法犯法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3、責令煙台市公安局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認真重新對2005年3月31日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芝)決字【2005】第149號進行負責任的行政復議。給信訪人一個公正合理的說法,錯了就改,改了就好,不要再違疾忌醫。

此致
山東省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 曲世濤
聯繫電話 13184011976
家庭住址 煙台市芝罘區桃花街29-8號
2011年12月11日於煙台。

附:
1、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08022)
2、對答覆意見數的複查請求。
3、對答覆意見數的覆核請求。
4、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芝)決字【2005】第149號

附件1
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曲世濤 編號:08022

你信訪反映1、不服我局對你的行政拘留決定,認為是非法拘留。2、認為公安機關2008年7月4日,對你進行傳喚是非法傳喚。3、認為公安機關2008年7月4日對你進行勸誡是非法勸誡的信訪事項。經調查,現答覆如下:1、你對我局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不服的問題,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程序提出。依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信訪部門對信訪事項不予受理。2、2008年7月4日因你涉嫌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我局依法對你傳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傳喚的問題。3、我局依據《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你進行法律法規的宣講教育,並進行勸阻、批評告誡,不存在非法情況。

若對本意見不服,可以持本答覆意見書於30日內按《信訪條例》及《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提出複查請求。
(信訪專用章)
2008年9月16日

附件2

煙台市公安局:
根據芝罘公安分局信訪室08022號要求,特請求對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芝)決字【2005】第149號進行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現查明曲世濤、喬延兵、周來生於2005年1月至3月未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私自以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維權中心的名義先後多次向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辦公室、煙台市警備區遞交申請成立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維權中心的材料並向市政府提出六個問題的材料,讓市政府給予明確答覆,另外三人以籌委會的名義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清明節示威遊行到西炮台公園祭掃烈士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決定給予曲世濤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

從公安分局列舉的罪名看,只有兩分申請即:向軍轉辦、警備區提交申請成立煙台市軍轉幹部維權中心的材料;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清明節到西炮台公園祭掃烈士墓的申請。外加一份要求市政府給予明確答覆的六個問題的材料。以上三樁罪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公民的最起碼的權利。首先我想糾正的是,我們從未以維權中心的名義向政府和警備區遞交過材料,我們只是以維權中心籌備委員會的名義按民政局社團登記辦公室的要求,向軍轉幹部的主管局──市人事局(通過企業軍轉辦公室)遞交了一份成立維權中心的申請。並將該申請抄報軍轉幹部的娘家人──市警備區幹部科。2、我們響應胡錦濤主席的號召,繼承先烈意志,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向煙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進行諮詢申請於2005年清明節到西炮台公園給烈士掃墓,煙台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的姜諾大隊長表示:你們要組織掃墓,不能以籌委會的名義組織,因為籌委會不算正式組織,要組織只能以個人的名義組織。你們到西炮台掃墓,不跨區,不用到市公安局,到芝罘區公安局申請就行了。我們當即表示同意,並以曲世濤個人的名義向煙台市芝罘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提交了掃墓申請。故不存在以籌委會申請掃墓的問題。這兩項申請,批准權在公安分局和市人事局,批與不批是你們的權利,我們無話可說,但我們提交申請本身是相信支持市政府和公安局的工作的具體表現,沒有任何法律問題。以此作為對我們進行治安拘留處罰是有失公平公正的。煙台市政府是煙台市人民的政府,煙台市政府有義務接受煙台市人民的監督。我們作為煙台市的居民,光明正大的向市政府提出我們的意見和看法,請求市政府給與負責任的明確的答覆,這是國家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中國共產黨章程賦予每個共產黨員的基本權利,何罪之有?

由於以上原因,我認為芝罘公安分局對我進行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的冤屈比竇娥還冤。我強烈要求市公安局,市有關組織,對我的冤情進行認真的負責任的復議,還我一個清白。對由此造成的精神傷害、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等,給予國家賠賞。

山東省煙台市軍轉幹部曲世濤
家庭住址 芝罘區桃花街29-8號
聯繫電話 13184011976
2008年9月17日

附件3
煙台市公安局:

我於2008年7月15日、2008年8月18日兩次到訪煙台市公安局信訪室,就芝罘公安分局非法拘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告誡問題要求給一個說法。芝罘公安分局在08022號答覆意見書中第1條、關於非法拘留問題已另行提出行政復議請求,在此不再多敘。關於答覆意見書中第2條:2008年7月4日因你涉嫌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我局對你依法進行傳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傳喚問題。3、我局依據《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你進行法律法規的宣講教育,並進行勸阻、批評告誡,不存在非法情況。

芝罘公安分局信訪室的答覆意見書,給人的印象是極不負責任,雖然答覆書也說經調查但從答覆書的內容看,他們根本就沒有調查,比如說信訪室連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警察在這期間都做了哪些工作都不知道,還敢說經調查,你們都調查甚麼了。信訪人提的甚麼問題都不知道,還敢說調查?簡直是糊塗。

我曲世濤從來就沒說過2008年7月4日芝罘公安分局對我進行過非法傳喚,事實上,芝罘公安分局在2008年7月4日確實也沒有對我進行傳喚過。哪來的依據充分,程序合法?這不是在胡說八道嗎?說我涉嫌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更是根本不存在的事。在7月4日前後我沒有和任何軍轉幹部通過電話,沒和任何軍轉幹部接觸過。我那幾天身體不太舒服,(我患有心臟病搭了五個支架)我煽動誰了?怎麼策劃了。7月4號有人去人大上訪還是百大集團的黨委書記告訴我的,怎麼能說是我策劃的呢?我要求答覆的是7月4日早晨五點半開始,芝罘分局國保大隊的宋偉帶領興隆街派出所一名民警百大集團兩名職工把我家門給封了,不許人員出入,又說不出任何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芝罘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隨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違法,沒有理由隨便拘禁軍轉幹部非法。隨便闖入民宅,進行甚麼告誡,恐嚇擾民,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那條規定公安人員可以在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私闖民宅對公民進行告誡來著?這不是擾民是甚麼。中國哪條法律允許公安人員擾民而不受懲罰?

以上陳述請煙台市公安局給與複查。
山東省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曲世濤
家庭住址 芝罘區桃花街29-8號
聯繫電話 13184011976
2008年9月17日於煙台

附件4

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芝)決字【2005】第149號

被處罰人(單位)曲世濤、喬延兵、周來生於2005年1至3月未經社團登記部門批准私自以「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維權中心」的名義先後多次向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辦公室,煙台警備區。遞交成立煙台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維權中心的材料並向市政府提出六個問題的材料、讓市政府給與明確的答覆、另外三人以籌委會的名義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清明節示威遊行到西炮台公園祭掃烈士墓。

以上事實有曲世濤、喬延兵、周來生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提出的證據……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項決定給予曲世濤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限你(單位)於 日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煙台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2005年3月31日

被處罰人或者單位(簽名):
年 月 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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