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對媒體業者提出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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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紫荺新西蘭漢密爾頓編譯報導)本月中旬,新西蘭法律委員會提出一項最新措施,用來規範國內大眾傳播媒體業者。內容包括:所有的媒體業者,不論是印刷類、電視、廣播或者是網路媒體,都必須交付一份新的「從業人員準則」企劃書,否則他們將失去媒體可享有的法律豁免權。

報紙和其他印刷類媒體業者本身在「媒體委員會」中就有一套用以規範該類媒體的管理系統。該委員會專門處理一些對新聞或報導有不實處的投訴;而「公共影視播放標準管理局」也以法律來約束各電視台和廣播電台播放的內容。

然而,現階段在互聯網上公開播放的字幕、文章、圖片、照片、短片、視頻和音像資料等等卻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來對業者加以約束。這已經導致一些很不好的影響,比如說,同樣的一篇文章如果發表在報紙或雜誌上可能被消費者投訴;但如果是發表在該報紙媒體所屬的互聯網上,就不會被追究責任。

目前,「公共影視播放標準管理局」所持有的媒體管理條例,對於民眾所投訴關於媒體網站訊息只能「聽聽」罷了,無法做出任何處置。現階段,關於媒體或是個人的部落格所公開或發佈的訊息,國家更是未用任何條例給予約束。

法律委員會已經提出了一項對所有新聞媒體規範計劃,叫做「政府和新聞產業的獨立運作」。這項提案中表明,如果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按照新的規定繳遞一份新的從業人員準則的話,他們就能夠繼續享有媒體的基本權利,例如,接觸非公開的審判程序和在觸犯隱私和誹謗相關條例上的豁免權。

法律委員會也初步提出了有關新聞媒體會員資格的基本要求。

第一,委員會認為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在於管理新聞發佈公開的渠道。關於這點,相關單位將會彙集新聞媒體的相關法令和法律特權,作出結論。在第二項要求中,要求業者在公開不論是要傳達訊息或商業廣告方面的消息時,要考慮到該訊息的「公開性」和「普遍性」,包括該訊息能否被大部份的民眾接受。

委員會表明,在以上兩點的要求裡,如果媒體或是個人的部落格業者願意遵守,那麼他們會被法律委員會認可;也能享有作為新聞媒體業者能享有的特權。這是以前未曾有過的新規定。

法律委員會還表示,絕大部份新西蘭人在網路上公開的資料和訊息,都是不被目前提出的新媒體管理標準保護和認同的。所以,於此同時, 當局對現在這些互聯網業者和他們所公開的訊息持有保留對於誹謗罪、藐視法庭、觸及侵犯版權和抄襲等等法律訴訟的權利。

委員會要求當局重新審核這些現存的法律條文,能否適用於現在所謂的新「媒體環境」。法律委員會從現在到2012年的3月12日為止,開放接受民眾的關於此提案的看法和建議。

(責任編輯:張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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