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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每年$1.3萬贈與稅置產

文/楊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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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05日訊】每年$1.3萬的贈與稅(Gift tax)免稅額在房地產的投資和轉移上是一項很好的利器,並且從2011年起,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外,每個贈與人終身的贈與稅免稅額上限從100萬提高到500萬,這對於利用贈與方式做為購屋及售屋的人來說,不啻是一項大利多。

如果想贈與別人一大筆錢或資產,贈與人通常要被課聯邦的贈與稅,但受贈人則不會被課所得稅。但IRS提供每年(2010及2011年)1.3萬的免稅額,贈與人可以給任何人1.3萬以內的饋贈,而不會被課稅。

夫妻可以一起給每名受贈人每年共達2.6萬的饋贈,若選擇特定報稅方式,這2.6萬也可以從夫妻其中一人的名下給與。

例如,王爺爺和王奶奶有三個小孩及六個孫子,他們可以給這九個兒孫每人每年2.6萬的免課稅的資產,三年下來王爺爺和王奶奶可以轉移共70.2萬的資產給九名兒孫,而且這還沒算進三個兒女的配偶也是可以被贈與的。此外,這70.2萬還只是在每年的免稅額中,還沒用到王爺爺和王奶奶的5百萬終身免稅額。

如果王爺爺在2011年開始給九個兒孫各1.5萬元,也就是每個受贈人都超過了每年1.3萬的免稅額上限,那麼每人多出的2千元,九人合計的1.8萬就被計入王爺爺終身的5百萬免稅額中。

受贈人並不一定侷限在親屬範疇中,任何人都可以當受贈人,而且饋贈的方式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任何東西,包括股票、房地產、或甚至是一幅畫。如果是從一幢房屋中逐步的每年贈與1.3萬給受贈者,這是可行但較為複雜,需要尋找專家協助處理稅務。

贈與稅的終身免稅額和遺產稅(estate tax)從2011年起免稅額度都提高至5百萬,但遺產稅的這項免稅額度只是暫時有效至2012,而且兩者在課稅方式上也不相同。

例如,王爺爺很久前以6萬買了一幢房屋,過世時房屋的市價漲到30萬,若王爺爺在生前以贈與方式將房屋送給大衛,那麼大衛的的課稅基礎是6萬;若王爺爺在2009年去世以遺產形式讓大衛繼承房屋,那麼大衛的課稅基礎就變成30萬。

換言之,如果大衛最後以31萬將房屋賣掉,則大衛的獲利則因適用的稅法大相徑庭。如果大衛是被贈與,那大衛的獲利是31萬減去6萬,共獲利25萬;若大衛是繼承遺產,那他的獲利是31萬減去30萬,共獲利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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