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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高走路穩 騎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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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1日電)台中1名男子酒後騎機車,酒測值每公升0.87毫克,但法官以男子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認定不構成公共危險罪,今天判決騎士無罪。檢察官如果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台中市宮姓男子於去年12月下旬在友人住處飲用米酒後,接近凌晨時分騎機車行經松竹五路時,因後車燈未開而被員警攔查,由於男子身上有酒味,員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

員警當時也對宮姓男子施以「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包括「直線步行10公尺折返原地」等5項檢測內容,但宮姓男子都通過檢測。員警礙於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55毫克,還是予以移送法辦。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男子承認酒後騎車,但否認有公共危險的犯行。負責攔檢的員警也作證,認為當時宮姓男子應該可以安全駕駛。

由於宮姓男子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地院法官認為不能單憑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作為有罪證據,所以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判決宮姓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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