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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研议 外劳可申请换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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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8日电)行政院劳委会今天下午召开会议,检讨外籍劳工可申请转换雇主的适用范围。劳委会职训局外劳管理组长蔡孟良会后说明初步共识:外劳在有一定事由基础下,可自行申请更换雇主。

依现行就业服务法规范,外劳不得任意转换雇主,因此屡见外劳因雇主不当对待,而突然行踪不明的状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召开“就业服务法第59条第1项第4款转换雇主规定适用范围会议”,讨论外劳主动申请更换雇主的适用范围。

蔡孟良指出,依现行法规定,雇主若违反规定,被废止申请外劳资格,外劳绝对可转换雇主,再者,雇主与外劳双方达成协议,也可申请转换。

但若两方因有争议,而雇主未达到废止许可申请标准,外劳单方申请更换雇主的权益,目前无明确适用范围。蔡孟良说,最常见的状况就是,雇主未替外劳申请劳健保,使其丧失基本保障。

蔡孟良在会后表示,今天与会各方已有初步共识:外劳在有一定事由基础下可申请更换雇主;雇主在没被废止申请外劳资格许可的情况下,转出外劳后仍保留聘雇外劳名额的对等权,另在特定情事下也可简化申请程序。

今天会议后,劳委会将针对此案再召开政策小组研议,并列举过往曾发生过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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