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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第一 高市禁明火放天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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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12日電)為防範台中阿拉夜店事件重演,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今天提案制定「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明訂室內特定場所非經許可,禁止明火演出,境內也全面禁放天燈。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今天在市政會議提案制定「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明訂室內特定場所,非經許可,禁止明火演出,另外,也訂定高雄市境內全面禁止施放天燈;學生校外租賃處必須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保障學生住宿安全。

消防局長陳虹龍表示,有鑑於花蓮東華大學學生校外租賃處所火災及台中市夜店明火表演釀成大火意外,另考量現行消防法規仍有不足之處,所以為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強化用火、避難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市府訂定「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待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自治條例主要針對室內特定場所禁止明火演出,陳虹龍說,很多飯店、餐廳等喜慶宴會常以火把、火焰上菜秀炒熱氣氛,所以規定禁止明火表演。

另外,市府考量高雄市石化廠多、山林分布很廣,還有港口與機場等重要設施,所以擬全面禁止施放天燈,若未經許可,明火演出或施放天燈者,行為人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若供學生租用宿舍未依規定設置防火警報器,市府會對管理權人處6000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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