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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第一 高市禁明火放天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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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淑芬高雄12日电)为防范台中阿拉夜店事件重演,高雄市政府市政会议今天提案制定“高雄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明订室内特定场所非经许可,禁止明火演出,境内也全面禁放天灯。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今天在市政会议提案制定“高雄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明订室内特定场所,非经许可,禁止明火演出,另外,也订定高雄市境内全面禁止施放天灯;学生校外租赁处必须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以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消防局长陈虹龙表示,有鉴于花莲东华大学学生校外租赁处所火灾及台中市夜店明火表演酿成大火意外,另考量现行消防法规仍有不足之处,所以为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用火、避难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市府订定“高雄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待市议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自治条例主要针对室内特定场所禁止明火演出,陈虹龙说,很多饭店、餐厅等喜庆宴会常以火把、火焰上菜秀炒热气氛,所以规定禁止明火表演。

另外,市府考量高雄市石化厂多、山林分布很广,还有港口与机场等重要设施,所以拟全面禁止施放天灯,若未经许可,明火演出或施放天灯者,行为人将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锾。

若供学生租用宿舍未依规定设置防火警报器,市府会对管理权人处6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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