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簡訊】中華民國刪除「護照遺失48小時內尋獲可撤回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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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4日訊】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符合國際社會所訂有關護照遺失24小時內須通報的標準,並防止不肖人士冒用已報失之護照進行偷渡等不法行為,中華民國外交部經奉行政院核定,已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刪除護照遺失於48小時內尋獲,可再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的規定,並從本(100)年5月22日起正式實施。

自本年5月22日起,國人無論在國內或海外,一旦向國內警方或駐外館處報失護照,外交部一旦接獲通報後均將立即註銷該護照,並同時將護照遺失之資料通報國內、外機場港口。無論該本護照是否立即尋獲,依新規定都必須重新申請新護照,不得對已報失的護照申請撤案。因此國人在護照報失前,請務必確認護照已遺失無法尋獲,再行報案。

中華民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呼籲旅外國人、僑胞及留學生妥善保管護照,尤其在車站、機場、地鐵及觀光景點特別需要提高警覺,提防護照遭竊或被搶。如果在駐美國代表處領務轄區之德拉瓦州、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西維吉尼亞州或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內遺失護照,請先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並取得報案證明後,再與駐美國代表處聯繫。駐美國代表處聯絡電話如下:(202) 895-1812(護照業務諮詢專線),或至駐美代表處網站查閱(http://www.roc-taiwan. org/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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