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简讯】中华民国删除“护照遗失48小时内寻获可撤回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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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4日讯】为提升护照安全管理机制,符合国际社会所订有关护照遗失24小时内须通报的标准,并防止不肖人士冒用已报失之护照进行偷渡等不法行为,中华民国外交部经奉行政院核定,已修正“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39条,删除护照遗失于48小时内寻获,可再向原申报机关申请撤回的规定,并从本(100)年5月22日起正式实施。

自本年5月22日起,国人无论在国内或海外,一旦向国内警方或驻外馆处报失护照,外交部一旦接获通报后均将立即注销该护照,并同时将护照遗失之资料通报国内、外机场港口。无论该本护照是否立即寻获,依新规定都必须重新申请新护照,不得对已报失的护照申请撤案。因此国人在护照报失前,请务必确认护照已遗失无法寻获,再行报案。

中华民国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呼吁旅外国人、侨胞及留学生妥善保管护照,尤其在车站、机场、地铁及观光景点特别需要提高警觉,提防护照遭窃或被抢。如果在驻美国代表处领务辖区之德拉瓦州、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西维吉尼亚州或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内遗失护照,请先向当地警察机关申报遗失并取得报案证明后,再与驻美国代表处联系。驻美国代表处联络电话如下:(202) 895-1812(护照业务咨询专线),或至驻美代表处网站查阅(http://www.roc-taiwan. org/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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