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世界潮流 中共推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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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22日訊】(新紀元周刊241期,記者慕透報導)在「黨高於法」的情況下,法律在中國只不過是黨用來統治老百姓的一個工具而已,在中國談不上法治。因此法律的嚴肅性、法律的有效性是被黨任意玩弄的。

2011年8月30日,是世界上第一個「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

這一天,世界多國都在舉行活動譴責強迫失蹤行為,紀念那些受害者;這一天,聯合國發佈新聞公告,強烈譴責強迫失蹤案件,呼籲世界各國保障強迫失蹤受害者的司法權益和其家屬的知情權。

但也就是在這一天,中共人大常委會在其網站全文公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簡稱刑訴修正案),其中將「祕密拘禁」或稱「強迫失蹤」納入法律條文。

在中共公佈的《刑訴修正案》中,在第30條、第36條和39條都可以找到「強迫失蹤」的條款。執法者能夠以「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為理由,對當事人祕密拘禁、拘留、逮捕而無需通知家屬。

這些條款相當於使國際上被廣泛譴責的「強迫失蹤」走向合法化,引起社會的巨大反響。

「強迫失蹤行為」為危害人類罪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界定,「強迫失蹤行為」為危害人類罪。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簡稱《公約》)已於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生效當日,世界已有87個國家簽署了《公約》。這是第一個將強迫失蹤作為侵犯人權行為予以禁止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公約,但根據聯合國資料,中共代表中國拒絕加入這一《公約》。

中國大陸著名律師、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接受本刊採訪時表示,《刑訴修正案》關於拘禁當事人而不通知家屬的條款,明顯違犯《憲法》,侵犯人權,違犯國際原則。

這次《刑訴修正案》如果實行,警察就可以不通知家屬,進行祕密的抓捕,中國13億人中任何人隨時都可以被失蹤,誰的人身權利都沒有保障,全中國實際上就是一個大監獄,這很可怕。他評價:這是法制的倒退,這是一個惡法!

著名上海律師李天天也非常憂慮:「這條法律將製造一種恐怖,給老百姓製造恐慌,讓每一個人都沒有安全感。」

南方網報導稱,現行「刑事訴訟法」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序、非法證據難以排除,偵查部門權力強大、法院獨立性不夠,律師權利難以落實等諸多弊端,導致冤假錯案層出不窮。

報導還認為,「無法通知」等上述幾種情形,完全可能成為偵查機關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祕密拘捕」氾濫成災。

大陸民主人士陳樹慶直斥,一個國家的法律要被修改到這種地步,這跟納粹德國的行徑沒有什麼區別了。

《刑訴修正案》的幕後黑手

張贊寧表示,《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最主要是保護嫌疑人,各個國家的立法都是從這一點出發的,但這次《刑訴修正案》反而擴大了警方的權力,這是很可怕的。

新疆西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元欣接受《新紀元》採訪時說,這個立法程序就有問題,整個立法過程也沒有讓律師參與討論,公檢法部門有很多人大代表,但代表律師的人大代表卻沒有,儘管有很多人大代表擁有律師資格,但並不是代表律師。

談到這次刑訴法修改,張贊寧和張元欣都認為,極少有專業律師能參與法律的制定和討論,這是中國法制倒退的原因之一,更深層的是制度原因。

對於更深層的制度原因,中國問題專家,曾在人大從事過刑事法律起草工作的程曉農博士在接受新唐人採訪時作出了詳盡的解釋。

程曉農說,《刑訴修正案》在中國國內醞釀了相當長的時間,但長期沒有得到通過,實際上是因為公安、檢察和法院三方為了維護他們的一些職權,而千方百計想限制所謂嫌疑人和律師的相關的必要的工作權。

中國跟《刑事訴訟法》相關的立法過程和真正解釋過程,並不是表面上的憲法規定的解釋。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它下面隸屬有一個叫作法制工作委員會,簡稱「法工委」,這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就是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修改以後提交人大常委會討論。

聽起來好像這是一個立法機構獨立的決定,實際上這裡涉及到在中國政治制度裡頭一個最根本的問題,也就是「黨大」還是「法大」?

雖然人大常委會在憲法上規定它是最高立法機關,但是實際上它是受中共中央政治局領導,所有的事項、議案事先要報政治局批准。包括討論法律修改,以及是否立某項法律,所有這些事情都是執行黨中央的決定,也就是說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上面還有一個比它更高的機關——中共。所以也就是說在中國是「黨大於法」。

那麼這種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實沒有獨立的立法權,它只不過是執行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據政治需要來擬訂的各種法律草案,走形式而已。

那麼與此相關的就是與立法機關並行的本來應該是司法機關,就包括公、檢、法,但是實際上在中國這三個部門上面還有一個中共中央的代表機構,就是中共中央政法委。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政法委它實際上協調的是立法和司法,也就是說立法、司法在中國都是通過政法委來最後權衡決定。人大常委會從法律角度認為必須要修改的東西,可以被公、檢、法的任何一個部門為了它們的部門利益而被推翻,然後政法委為了公、檢、法處理案件方便,經常是偏向公、檢、法。

所以這個問題暴露出一個基本的要害,就是在「黨高於法」的情況下,法律在中國只不過是黨用來統治老百姓的一個工具而已,在中國談不上法治。因此法律的嚴肅性、法律的有效性是被黨任意玩弄的。◇

本文轉自241期【新紀元週刊】「焦點新聞」欄目
http://mag.epochtimes.com/b5/243/98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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