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申訴:嚴重的司法腐敗

【大紀元2012年06月03日訊】2011年3月23日上午9點左右,我母親和我父親趕著一群羊在青塔村東的小公路路南,想把羊趕到道北,這時從西邊來了一輛小白車,我母親讓羊停住,想讓過小白車,但小白車的的司機很有禮貌,把車停住讓我母親趕著羊先過,我母親見小白車停住就把羊從道南趕到了道北,但小白車的後面跟著一輛農用車,(沒有任何手續,農用車也沒有剎車)司機井庫(沒有駕駛證)眼見就要撞到前邊的小白車了,他停不住,情急之下他往東北方向猛打方向盤,逆行把已行至道北的我母親撞成重傷(一級傷殘)。以上根據井庫(15831779048)講述整理(有錄音為證)。

井庫把我母親撞成重傷後,下車撥打120把我母親送至法醫醫院搶救,我聽到消息後趕到醫院,我問誰撞的,井庫說他撞的,我問他哪個村的,他說是邊各莊的,(以前不認識井庫)。隨後王全達趕到醫院,(車主、貨主,井庫的老闆,王全達以每年25,000元僱的井庫)之後王全達和我協商私了,王全達說:病該怎麼看怎麼看,花多少錢我兜著,當時井庫在場(在交警大隊井庫承認,有筆錄)隨後在沒報警和通知我的情況下,王全達私自把農用車開到青塔二村邊長平修車店更換了全部剎車系統,(包括剎車泵、剎車片,交警大隊有邊長平筆錄)在以後的一個多月,王全達(18232750711),共交了3.9萬住院費就不交了,然後讓我去報警,交警大隊以未保護現場,現場破壞,證據滅失,雙方當事人陳述有差異為由,做出無法對此事作出責任認定的事故證明。

我在2011年8月到任丘市人民法院起訴,任丘市法院於2012年四月十六日作出判決,認為我母親和被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我認為對方應負全責,理由有以下幾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如無法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應負全部或主要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7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迅速報警,此事沒報警,因為王全達說他兜著,他出錢給我母親看病,隨後在一個多月裡共出3.9萬,這就證明他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賠償金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王全達在沒報警和徵得我的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把三馬開回家,是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開回家更換剎車系統,是毀滅證據。
4、三馬車沒牌照,不應上路行駛,致人重傷是犯了交通肇事罪,為甚麼不刑拘?
5、井庫沒有駕駛證,不應駕駛機動車上路,致人重傷是犯了交通肇事罪,為甚麼不刑拘?
6、三馬車逆行撞人,應負全責。
7、井庫怎麼形容剎車呢,剎車不推靈,有時有有時沒有,明知沒剎車還上路行駛,致人重傷是犯了交通肇事罪,為甚麼不刑拘,明知沒剎車還上路行駛,我認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比醉酒駕駛和鬧市區飆車還大。
8、我有錄音,井庫承認撞人並清楚地講述了整個車禍發生過程,交警說不能算證據,錄音為甚麼不能算證,為甚麼在法院就能算證據呢。
9、他是為了躲車才撞到我母親,我母親的責任在哪?我認為這是嚴重的司法腐敗。

曹建忠18632705986
2012年4月19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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