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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隱匿公文 葉盛茂輕判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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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陳錫暉、方蓁台灣台北報導)高院今(20)日上午更一審宣判,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隱匿公文一案,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也無偽造文書的犯行,因此對獨立罪部份撤銷控訴。但葉假借職務上的權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判有期徒刑一年4個月。

葉盛茂先前將開曼群島關於陳致中、黃睿靚海外洗錢的情資交給前總統陳水扁,讓扁家即時匯出191萬多美元到海外帳戶,被控圖利等案。高院合議庭認為,葉盛茂身為調查局長,卻在得知總統家屬涉嫌犯案後徇私通報,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審酌其於更一審審理時坦認犯行,承認錯誤及悔悟,所以依隱匿公文罪改判1年 4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高院去年以隱匿公文等罪合併判處葉盛茂6年徒刑,其中洩密部分已入獄服刑,葉於13日假釋出獄。最高法院將隱匿公文部分發回更審。

(責任編輯: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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