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方中律師專欄

淺析2013年初的美國移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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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1月27日訊】 奧巴馬政府2013年初宣布,601A 臨時豁免法案(Provisional Waiver)將於2013年3月4日開始執行。

首先,我們看看這個新法案產生的背景。通常,即使您有公民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若您非法居留美國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則您一旦離境,會受到3年不許入境美國的處罰;若您非法居住一年以上,則您一旦離境,10年之內不得入境美國。只要您在美國非法逗留超過半年(180天),一旦離境,則至少3年不許您回美國與親屬團聚。長久以來,這移民法律迫使許多美國公民和他們的非法移民直系親屬(配偶、小孩和父母)分離將近3年或10年之久。許多公民親屬因難以忍受長久分離之苦而不離境、也不申請綠卡,從而間接造成美國非法移民數量增加。

新的法案是個什麼意思呢?根據新法案,即使您在美國非法逗留超過半年甚至一年,您離境後,也不必再受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的處罰,但是,您必須在離開美國之前遞交I-601A臨時豁免申請。它給您的好處是,在等待移民局審理您的豁免申請期間,您不必離境去海外等待,而可留在美國與您的美國公民親屬一起“準合法”生活,等到您的I-601A臨時豁免申請被批准後,再回到您的原居住國去辦理移民簽證回到美國。也就是說,原來的3年或10年在美國境外的等待期可以縮短到幾個星期。

那麼,您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受惠於新的法案呢?第一,您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未滿21周歲之未婚子女)。第二,造成您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的唯一理由是您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了180天。第三,您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若您的I-601A臨時豁免申請不被批准,則您的美國公民直系親屬將會陷入“極大困境”。怎麼解讀這三個條件呢?若您的直系親屬只有綠卡則不行。若您有驅逐令或重罪記錄在身則不行。若您的豁免申請被拒後您的美國公民直系親屬安然無恙也不行。有人會問,怎麼證明“極大困境”啊?英文是unusual, extreme hardship, 極度的困境,而且是極不尋常的極度困境,比如您的公民親屬無法生活下去、面對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等結局。雖然並不一定要求證明有人會死亡,但要求的確非常苛刻。

如果您符合這個新法案的條件,那麼運用它時您該注意哪些呢?第一,雖然您遞交臨時豁免申請後仍可留在美國等待申請結果,但申請批准後您仍須離開美國,在美國境外領事館面談獲得移民簽證。第二,申請臨時豁免只有一次機會,若您被拒,則無上訴、重開案、重來一次的機會。第三,申請費用是$585美元,此外律師費用動則幾千。第四,和一般豁免的要求相同,這項豁免還需您的美國公民親屬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您離開美國將會導致他們生存上的極大困境,而這必須聘請經驗豐富的專業移民律師幫您認真準備各種證據材料。

這條法案的實施意義何在?它醞釀一年之久,算是奧巴馬在兌現他競選連任時給選民開出的支票吧。但這是一張十分小氣的支票。而且實施起來也很令人鬧心。首先,要證明一個讓人琢磨不透的什麼“極大困境”非常讓人費解。此外,既然您已在美國,而且您豁免申請都批准了,為什麼不直接讓您在美國調整身份,而還要人神經兮兮地離開美國幾星期,去境外領事館面談獲得移民簽證後再回美國呢?兵馬勞頓不說,費時費力,還影響您的身體和心情。這和耍猴有什麼兩樣?其實,許多人期待的是個大赦。但是大赦談何容易?美國移民政策和法律的修修補補,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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