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轉讓租約時須注意哪些問題?

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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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26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打算把租約轉讓給另幾家公司,對方已經接受。請問在這方面應注意哪些問題?是否有必要聘請律師辦理?

答:第一,首先需要瞭解租約是否有限制房客權利的內容,即規定房東的優先權。例如不少租約規定,房客只能轉讓商業資產,不得轉讓租約權。在此情況下房客是無法轉讓租約權的。如果簽署了此類轉讓協議,房東可以把新房客逐出店舖,這種情況十分危險。因為新房客在往往為此支付了一大筆轉讓費,搬遷費和裝修費。一旦被迫離開,會造成巨大損失。

第二,一些租約規定轉讓租約權必須徵得房東的同意。如新房客從事的活動與原租約不符,他應該向房東要求修改租約的經營範圍。而房東可以此為由增加租金。但滿退休年齡或領取殘疾補助者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這就給轉讓租約權增加新的變數。當然房東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拒絕。

第三,若干租約規定房客在簽署轉讓租約協議時,應邀請房東出席,並經過公證。

第四,另一些租約附有新老房客對支付房租承擔連帶責任的條款。根據最高法院的判刑,連帶責任的期限為租約到期自動延長之日。即對於三六九租約來說,連帶責任最長為三年。

第五,越來越多的市政府設立了商業經營權和租約權的優先購買權,即在同樣條件下,市政府可以優先購買租約權。如果不瞭解有關情況,最後出讓者必須按照已做出的報價將租約權轉售給當地市政府。在此情況下,如果所報價格過低,吃虧的必然是出讓方。

為此一般來說,儘管轉讓租約權可由轉讓雙方自行簽約完成,但若缺乏此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最好還是聘請專業人士參與,主要原因是:

– 轉讓租約權一方可能已將租約質押給他人償還債務,而受讓方對此並不知曉。在轉讓租約權後,新房客可被判償還老房客的債務。

– 儘管根據租約,老房客需要對支付房租承擔付款責任,但他們往往在租約簽訂後消失得無影無蹤,房東無法讓他們承擔擔保責任,結果是此種連帶擔保責任形同虛設。

– 購買租約權一方分期付款時,為保證付款安全,老房客需要由律師對租約進行商業資產質押,由於租約權轉讓涉及到的金額較高,聘請專業人士參與可以在較大程度上規避風險。

– 租約權轉讓對程序要求也比較高,倘若未遵守相關規定,租約權的轉讓即為無效。
在程序方面的主要步驟為:

1)由轉讓方和受讓方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授權雙方的法人代表或其他人進行租約權轉讓;

2)在法律告示報上刊登告示,註明新企業的名稱;

3)在簽署轉讓租約權的協議後,根據民法典第1690條的規定,通過法院執達員將轉讓租約權協議提交房東,或者由房東以公證的方式接受轉讓;

4)在簽約後,轉讓協議應在一個月內進行稅務登記。稅款一般應由受讓方支付。超過23000歐元的部份需交3%~5%的登記稅。個人出讓方的增值稅率為28.1%。如果出讓方為公司,則將其納入公司所得稅,根據公司規模不同,交納33.33%或者15%的公司所得稅。

最後,租約一簽就是9年或者更長時間,其間可能會發生不少難以預測的事件,如店舖的再轉手、繼承、股份轉讓、財產分割等。即便原來買賣雙方是好朋友,也未必能對未來的情況做出完全準確的判斷,而租約轉讓協議常是在雙方發生糾紛時才拿出來研究的。這時如果租約本身無效或者帶有瑕疵,雙方都有可能遭受較大損失。而專業人員的介入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發生此類問題。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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