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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資源循環法 追不法利得首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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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7日電)立法院社福暨衛環委員會今天召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公聽會。環保署指出,此法援引行政罰法,首度將追討不法利得入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從民國93年開始研議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和「廢棄物清理法」二法合一,整併為「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吳天基說明,此法除合併兩法另增21條,希望能達到資源循環零廢棄的目標。

草案首度規範所得利益超過法訂罰鍰最高額者,可在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核算方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吳天基強調,「這是針對重大違法行為,首度將不法利得正式入法。」

此法案也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廢棄資源清理機構或設施,徵收事業廢棄資源清理及設施復育費,作為事業廢棄資源清理基金。此外,廢棄資源最終處置設施在停止使用後,也會持續運作污染防治設施並監測。

吳天基認為,上述2項新增法條是此法案重大變革,尤其為了預防掩埋場在封閉後,仍對環境與人體健康有侵害危險,若能追蹤監測可有效維護,不致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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