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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书犹如公告栏 注意避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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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6日电)民众在脸书发言,应避免情绪性谩骂,否则容易吃上官司。法界人士指出,在脸书上贴文,等于张贴在公告栏,有散布于众意思。

1名大眼女模在脸书上骂另名女子“不要脸”、“贱女人”、“抢男友”等语,被检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诉;1名自称双性恋女子,在脸书上张贴另名女子照片,并称“这女人身材再好,我都不想骑”等语,被检方依公然侮辱及诽谤罪起诉。

此外,1名网友被控在脸书上辱骂他人“卖国贼”,事后贴文道歉启示,被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天。这些案例说明,在脸书上发言应谨慎,否则容易吃上官司。

前台北地检署专办网路犯罪权威、律师张绍斌指出,脸书(Facebook)是新兴个人电子传播媒介,使用者虽然可以设定权限“谁来阅读”,但是在脸书上发言,等于张贴在公告栏,有散布于众意思。

张绍斌说,如果没有散布于众意思,使用者大可把文字诉诸笔记本或是打在word,因此使用者若辩解“不小心”或是过失,均不被采信。

在脸书上什么样的发言,容易被告?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施宣旭指出,“情绪性的谩骂,像是三字经”。他举例,有人因批评一篇文章被告,检察官在办案时,就会去审酌他发言,是有所本的评论,还是故意侮辱,若发言内容涉及捏造事实,还有可能吃上诽谤官司。

施宣旭说,公然侮辱与诽谤都是告诉乃论,若双方和解,原告愿意撤告,被告就没事了,提醒民众仍应注意,别让一时的心情发泄,换来刑责。

“因脸书发言不当,遭判刑确定的案例不少”,台北地检署执行科检察官张志全说,被告通常是得易科罚金,他们来缴钱时,大多不甘愿,甚至抱怨,只是用“代号”指谁怎样,又没有特定是谁,都是原告自己“对号入座”。

曾任廉政署驻署检察官的律师于知庆则说,依照实务经验,在脸书上转载他人文章或是照片被告的人也不少,提醒民众转载时,应引用出处,千万不要以“复制、贴上”,将文章及照片,当成自己创作,否则沦为违反著作权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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