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新公民法 取消國籍規定被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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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加拿大公民改革法案C-24上週四成為法律,新法要求更高,但承諾將已經引起廣泛抱怨的審理時間縮短到1年以下。不過,新法中關於可取消公民身份的內容,或面對法律挑戰。

新法首次規定,對於被證實犯了恐怖主義、叛國罪或間諜罪,或拿起武器對抗加拿大的人,將取消他們的加拿大國籍。聯邦公民部稱,其它與加拿大相似的國家有類似的法律。

多倫多資深憲法律師格拉提(Rocco Galati)稱,他計劃這週上聯邦法院,挑戰新法中允許取消加拿大出生者加籍的內容。

格拉提對《大紀元》說,政府不能碰加拿大出生者的公民身份,「憲法上沒有可以這樣做的權力」。聯邦政府可以就移民如何成為加拿大公民立法,但沒有憲法依據允許就加拿大出生者的公民身份立法。

他說,不少加拿大出生者人會有雙重國籍。如果父母有外國國籍的話,他們在加拿大出生的兒女自動有這些國家的國籍,比如希臘、意大利、伊朗等國的法律就允許這樣。
溫哥華資深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對新法中犯了某些罪的公民可取消身份表示疑慮。他對《大紀元》說,國籍給了一個人後就不會變,「移民法不應該用來對付犯罪及處罰,這是刑法要做的工作。 」

聯邦公民及移民部長亞歷山大(Chris Alexander)在新法生效當天的一個新聞會上強調,該法對人人都平等,不看當事人是否在加拿大出生。因為加拿大承諾不製造無國籍人士,所以只有加拿大國籍的人,公民身份不會被取消。

上訴問題或成第二個挑戰

公眾一直擔心,按新公民法取消一個人的國籍時,當事人沒法上訴。

亞歷山大在新聞會上稱,這整個法律都可受司法審核,任何被取消國籍的案件,都可向法院上訴;對取消國籍的證據要求,以前及以後都會「極其高」。

「我們做的任何決定,都可受到司法覆核。」亞歷山大說:「在聯邦法院及聯邦上訴法院,相當大比例的工作量來自我們部門。我們預計,這不會改變。 」

但律師有不同的解釋。格拉提說,移民部長說可以有司法覆核,是指你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允許,這種申請通常只有10%的案件會被允許。按原來的法律,從移民成為公民的人如果因造假被取消公民資格,需要上法庭的話,不需要先獲得允許,「因為這是憲法給予的權利」。

李克倫將之稱為這新法設計的瑕疵。他說,當取消一個人的難民或移民身份時,當事人可有口頭聆訊及上訴。但按這新法,取消一個人的公民身份時,沒有口頭聆訊和上訴。「不應該難民和移民比加拿大公民有更多的權利」。
不過,格拉提說,這第二個挑戰,需要具體有人受到這法律的影響時,才能夠做。

新法承諾大幅提高審批效率

公民及移民部今年2月公佈這項公民法改革時,入籍申請個案已積壓30萬人,等候時間超過2年。政府去年預算為此提供了額外資金。

亞歷山大稱,新法的實施,加上政府額外投資聘請更多的審批官員,到2016年初,申請積壓將減少80%。新法將審批步驟從原來的3步變為1步,在保證申請人滿足各項要求的同時,過程會更快,從收到完整的申請,到授予公民身份,耗時將少於1年。
按公民部的數據,今年前5個月有10萬人入籍,是去年同期的2倍。

李克倫說,審理速度會更快,政府更省錢。因為新法要求申請人數他們在加拿大住的天數,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填寫複雜的居住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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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改革引發熱議

(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這次的公民法改革引發的憂慮或反對聲音,除了加拿大出生公民身份可以被取消及上訴問題外,還有對製造「二等公民」及對要求聲明「有意住在加拿大」的疑慮。

Environics Institute總裁Michael Adams、多倫多大學法律教授Audrey Macklin及Maytree基金會總裁Ratna Omidvar在他們的評論文章中稱,對擁有雙重國籍的加拿大公民增加可取消公民身份的做法,「等同於創造一種二等公民」。
公民部長亞歷山大的回應,看起來不是想對沒有雙重國籍的人網開一面,而是因為「加拿大不能使人沒有國籍」。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不認為取消公民身份只針對有雙重國籍的人是製造二等公民。他對《大紀元》說,加拿大承諾不主動製造無國籍人士,「我認為這是德政,不是壞事。」

「對於這類罪犯,不存在公平問題。」他說,「如果是獎勵的話,獎一個不獎另一個,我會覺得不公平。但罰一個不罰另一個,我可以用慈悲為懷來解讀。」

他說,至於會否有些人知道自己會出事,趕緊放棄另一個國籍的問題。如果他(她)能做到,就不會失去加拿大國籍,「那又如何 」?「我覺得這法律很清晰,是開明國家的所為」。

申請中要求選擇是否「有意住在加拿大」(intent to reside in Canada)曾引起恐慌,擔心入籍後長期在國外有麻煩。亞歷山大的回應是:任何滿足要求而成為公民的人,即使後來永遠不住在加拿大,也不會失去公民身份。只有在當事人被發現申請入籍時有造假、不實陳述,或犯下相關罪行時,才會有麻煩。

亞歷山大解釋說:「有意住在加拿大」的要求,只在計算6年住滿4年的開始時間,到申請人宣誓成為公民這段時間內起作用。

(責任編輯: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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