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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上班再加班 一日不得超过1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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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2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林宝云台湾新竹报导)新竹市劳工处处长黄锦源指出,雇主因应订单需求增多时,为营运的必要,会有指派劳工加班的情形,但是雇主需依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经过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后,才能延长工时,违反者,可处新台币2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雇主名称。

劳工处表示:延长工时连同正常工时,1日不得超过12个小时;延常的工时,1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如因天灾或突发事件,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在于延长开始后24小时内通知工会或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另外,劳工延长的工时,雇主应于事后补给适当的休息。

劳工处统计至11月底,辖内违反劳基法案件计有120件,分析雇主触法原因,主要是以未谙法令居多。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法定工时上限,雇主及劳工均应遵守,不可恣意违反。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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