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收益如何免税

文/周军会计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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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8月13日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旺,房子买卖交易越来越频繁。有买卖就会有收益或亏损,每个卖家都会关心房产买卖收益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也许你的某个朋友曾给过你一些不尽不实的小道消息,也许你试过自己上网搜索寻找答案,而最正确的答案是来自于美国税法。

根据美国税法第1章第121节(§ 121 exclusion),符合指定要求的房产买卖收益可享受固定免费额。

免税额上限:

单身纳税人(Single):$250,000
夫妻共同纳税(MFJ):$500,000

如何达到免税要求?

第一,必须是自住房子并且是主要居所(也就是说不能是出租房或者渡假房,参考例一)。
第二,必须在过往的五年内拥有并居住在此房两年或以上(居住并不要求连续性,参考例二)。第三,同一个纳税人或同一对夫妻在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免税待遇(参考例三)。

为了进一步解释免税条款的要求,现提供以下例子作为参考:
例一:李先生于2012年7月在芝加哥买入一套房子,自此一直住在此房。2014年9月房子价格大涨,李先生决定放盘出售,并在10月成交。此例中李先生符合免税条件。如果李先生买房后就回国了,而房子一直出租,他到2014年9月再回芝加哥出售房子,那么卖房所得收益将不符合免税条件。

例二:刘小姐于2010年4月份在芝加哥市区买入一套公寓,并在公寓居住至2011年7月底(15个月)。之后因工作调动搬到洛杉矶,并从2011年8月把公寓出租,2012年8月搬回芝加哥。2012年9月开始刘小姐一直住在公寓,直到2013年9月售出公寓(12个月)。此例中刘小姐卖房所得收益符合免税条件。也就是说,“居住两年或以上”并不要求连续性。例如你是国际留学生,在美国留学期间只需要住满两年以上就符合条件,暑假回国或者在外地实习的空档并不影响免税条款的应用。

例三:张小姐于2013年6月卖出自住公寓获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收益$60,000。7月份张小姐以$160,000买入另一间自住房,并在2014年4月以$180,000卖出。在此例中张小姐只有$60,000收益符合免税要求。而第二次卖房所得的$20,000收益必须纳税。

要不要用免税条款?

看到这个问题,你也许会问,谁会拒绝美国税务局难得的慷慨而不用这个免税条款?这个思路是完全正确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都会选用自住房买卖收益免税条款。所以问题不是要不要用,而是什么时候用。如果你打算在两年内出售一个利润更多的房子,那你可能要考虑把这个条款带给你的免税额推迟到两年后。虽然你可以无限次地使用这个免税条款,但不要忘记,两年内只能用一次。

投资房的税率

投资房收益的税率根据时间来决定。短期收益是指业主持有一年或以下的房产带来的收益,长期收益是指业主持有一年以上的房产带来的收益。短期收益的税率跟其它常规收入(例如工资或佣金)的税率一样,视个人收入的水平而定,最高可达39.5%。长期收益的税率是15%。

下面来看看投资房的收益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收益=卖价–买价-买卖交易费用–房屋翻新整修费用+折旧回抵

下面以一个简单例子来解释:
某客户在2005年1月以$300,000买入一栋投资房作出租用途。2015年1月该客户以$500,000把房子卖出,交易过程中他付了$40,000的交易费用。如果按30年来算折旧,每年折旧额$10,000,10年共$100,000,那么这个例子中的收益如下:

$500,000-$300,000-$40,000+$100,000=$260,000
此收益属于长期收益,税率是15%,纳税额是$260,000X15%=$39,000

虽然投资房收益必须纳税,但是投资房亏损也可以抵消其它收入。例如一个年薪$60,000的纳税人以$200,000买入投资房,但是出售时只卖了$180,000,那么交易就会产生$20,000的亏损。这部分的亏损可以抵消纳税人的部分工资收入,也就是说,该纳税人只需要在$40,000的基础上纳税。因为$60,000年薪将纳税人归类在25%的税阶里,所以这部分的亏损($20,000)抵消了纳税人25%的联邦税,也就是省了$5,000税收。出售自住房产生的部分收益可免税,但是其亏损则不能用来抵消其它收入。◇

责任编辑:温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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