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樂:從一宗美國官司看中共操控司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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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07日訊】不久前,中共司法部和駐美使館先後向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發了兩封公函,並“抄送”紐約州南區聯邦法院,試圖影響美國的一宗民事官司。公函中,中共使用了慣用的黨文化辭令,信誓旦旦申報“國家主權”,讓人啼笑皆非。

一、案件原委

2010年,古馳(Gucci)狀告幾名中國商人仿冒其品牌和商品。因被告(假貨廠商)將不法獲利存入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故原告向法庭申請,要求中國銀行提供被告賬目明細,以核實非法獲利幾何。

本案中,中國銀行既非原告亦非被告,而是與案情有密切關係的第三方。因其所掌握的資訊(被告賬目)是本案關鍵證據之一,故紐約州地區聯邦法庭向其發出法庭令,要求披露被告賬戶資訊。被告在中國銀行的紐約分行和中國大陸分行均有賬戶,但中國銀行只提供了被告在紐約分行的賬戶資訊,而拒絕提供被告在中國大陸的賬戶資訊,導致案件因缺乏部份證據而僵持。

2012年,紐約法官理查德.沙利文(Richard J. Sullivan)以中國銀行紐約分行拒不執行法庭令為由,判其民事“藐視法庭”(Civil Contempt of Court),處以7.5萬美元罰款外加每天1萬美元滯納金。中國銀行隨後上訴,聯邦第二巡迴法庭以中國銀行在美國的業務量太小為由,認為紐約法庭不具有“司法管轄權”,將該案發回重審。

2015年9月,重審法官沙利文堅持認定:紐約法庭對中國銀行有司法管轄權,中國銀行所掌握的被告賬戶資訊對本案有關鍵作用,因此再次發令,要求中國銀行紐約分行必須提交所有賬戶資訊。而後者再次拒絕配合。隨後,沙利文法官再次裁定中國銀行民事“藐視法庭”,並定每天5萬美元罰款,比前次罰款多5倍。而後者也再次上訴。第二巡迴法庭核准:罰款暫緩執行,待下次開庭再議。

二、令人啼笑皆非的“公函”

單就本案而言,並無特別之處。近年因中國商人仿冒世界名牌而招惹的官司,屢見不鮮。而中共司法部和駐美使館向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司法部發出兩封公函,想通過行政手段來干預美國的司法,卻讓不懂中共國情的美國行政官員和法官們大跌眼鏡!

中共政府公函主要內容抄錄如下(為方便讀者,附英文原文並加翻譯):

The judge of the court also threatened that he would determine specific monetary sanctions against BOC at a later time. The Chinese side is dissatisfied with and concerned over this development and hereby states as follows:

法官還威脅說之後可專門針對中國銀行裁定罰款。中方對此不滿意,對事件過程關注並聲明如下:

It is an infringement of China’s judicial sovereignty and Chinese company’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unilaterally request BOC to provide information of bank accounts located in China.

單方面要求中國銀行提供位於中國的賬戶信息,是侵犯中國司法主權和中國企業合法權益。

The Chinese side noticed that the channel of judicial assistance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has been open, thus the U.S. side is fully capable of having legitimate needs met through legitimate channel. The above-mentioned measures against BOC, taken by the US side unilaterally in spite of China’s repeated objections, violates the consensus reached by the two sides at S&ED.

中方注意到兩國的司法協作渠道是開放的,美方完全可通過合法渠道滿足合法需求。上述裁定針對中國銀行,美方不顧中方多次反對,單方違反了雙方在“中美戰略經濟對話”的共識。

The Chinese side hereby requests the US side to proceed from the overall interest of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take the concerns of the Chinese side seriously, fully respect China’s sovereignty and law, earnestly follow consensus reached by the two sides, urge judicial organs to correct it erroneous practices, stop unilaterally requesting BOC to produce information of bank accounts located in China immediately and stop proceeding with monetary sanctions against BOC, so as to promote sound development of China-US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with concrete actions.

中方在此要求美方從兩國司法協作全局出發,嚴肅考慮中方立場,充份尊重中方主權和法律,嚴格遵從雙方共識,促使司法機構糾正錯誤,停止單方面要求中國銀行提供位於中國的賬戶信息,並立即停止針對中國銀行的經濟處罰,堅實的推動中美兩國司法協作的良性發展。

用英文寫的“公函”,貌似穿了一件文明的馬甲。但一旦翻譯出來,立即現了原形:通篇黨文化術語,讀來味同嚼蠟,毫無創新,與《新聞聯播》一個口氣。

三、美國司法獨立,外因無法干涉

1、三權獨立

眾所周知,美國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三者之間既獨立運作、相互協同,又彼此制約、互不買賬。基於這種體制,美國的司法系統(聯邦法院、各州法院)獨立運作,不受任何其他系統影響,包括美國中央一級的政府機構(聯邦政府)。

中共的“公函”直接發往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司法部,並“抄送”紐約州南區聯邦法院。這種做法,不僅讓美國人無法理解,就是不熟悉中共內部制度的中國人也不一定瞭解其本意。

中共內部的慣用手法,下級對上級呈文件叫“報”,同級之間叫“送”,上級對下級叫“發”。所以在中共系統內的某份文件中,經常可以看到“報××部;送××局;發××科”這樣的字眼,等級森嚴。

中共的這套機制如此嫻熟,以至在對外事務中也如法炮製。“公函”的接收方是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司法部,而附帶“抄送”方是紐約州南區聯邦法院。從這種做法看來,中共顯然是將聯邦法院當成了美國國務院和司法部的下屬機構。事實上,前兩個部門屬於美國的行政系統,而後一個部門屬於美國的司法系統,它們相互之間根本就沒有隸屬或上下級關係。企圖利用政府與政府之間的行政性條約——所謂“中美戰略經濟對話”,來壓制根本不受美國行政系統管轄的法院和法官,在美國社會看來,實在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2、為公正而對抗政府:美國法官敢做敢當

在美國的司法史上,若有政府與平民百姓之間打官司,政府被獨立運作的司法系統判決敗訴的案例,比比皆是。僅舉一例與中國人相關的案子:著名的1898年“美國政府訴黃金德案”,聯邦最高法院認定黃金德雖是華人,但只要是在美國出生,不論他父母是什麼身份,黃金德本人即符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賦予的“出生公民權”,因此是美國公民。法官團以合議意見,駁回了美國行政部門要將黃金德遣返回中國(當時的清政府)的請求。也正因為此案,對美國憲法的“出生公民權”做出進一步的確認,才有了今天浩浩蕩盪的中國赴美生育旅遊的中國爸爸媽媽們,他們來到美國,才知道司法獨立的社會是什麼樣子。

換句話說,在美國,行政部門包括總統,也無權干涉美國的司法判決,更何況是來自中共的施壓呢?這不可笑嗎?所謂的“公函”,難道不是試圖干涉美國的司法主權嗎?

3、對中國銀行的司法管轄權存在爭議

回到古馳(Gucci)商標侵權案中。從法律上講,本案中紐約法庭是否可以對中國銀行發令要求披露關鍵信息,確實在美國的法律界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中國銀行在美國有四家分行,美國聯邦法庭當然對其有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其中紐約分行的英文名叫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既然稱之為Branch分行,那麼可視作是中國銀行總行的一個分公司,因此中國銀行紐約分行(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不是一個獨立機構(Entity),那麼聯邦法庭對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的司法管轄權,理所當然的就推廣到整個中國銀行系統。也就是說,美國聯邦法庭對整個中國銀行系統都有司法管轄權,要求其披露信息、裁定罰款,當然是合理合法。紐約法官沙利文就持這種觀點。

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銀行紐約分行(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是獨立機構,僅僅是作為中國銀行在美國設立的一個子公司(Subsidiary)。美國聯邦法庭僅對中國銀行紐約分行有司法管轄權,而對中國銀行總行沒有司法管轄權,因為後者在美國的業務量只是其總業務量的很小一部份。因此,聯邦法庭只有權力要求中國銀行紐約分行披露信息,而沒有權力要求中國銀行總行披露信息。聯邦第二巡迴法庭(上訴法庭)的法官們持這種觀點。

本文不討論兩種觀點的對錯,但從本案中可以看出美國司法獨立的可貴之處。美國的法官不僅不受司法系統之外的干擾,即使是司法系統之內,不同法官之間也可各自堅持自己獨立的觀點,互不買賬。一團和氣的“和諧”,只會滋生腐敗。

值得一提的是,聯邦第二巡迴法庭(上訴法庭)先後兩次以“不具有司法管轄權”為由,叫停了紐約法官對中國銀行的處罰。主觀上,第二巡迴法庭的法官不存在中共司法體系所慣用的“關照”。但客觀上,巡迴庭的動作確實幫助了中國銀行免於處罰。怎麼只見到中共發“公函”來申報“國家主權”,譴責紐約地區法庭的法官,而沒見到它們發表揚信來感謝巡迴法庭呢?孰是孰非,一目了然。

四、行政操控司法是中共的慣用手段

與美國三權分立、司法獨立迥異的是,中共一權獨大:行政、立法、司法權集於一身,從制度上就允許腐敗橫生。

美國的法官屬於司法系統,他們在做法官前一般都要有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而律師是受獨立的各州律師協會管理規範的。具備備選資格後,聯邦法官由美國總統(行政系統長官)任命,但必須經過國會參議院(立法系統)批准,三個互不買賬的機構共同完成法官的甄選,杜絕了作弊的可能性。除聯邦法官外,各州還有地方法官,甄選的資格和程序大同小異,但甄選過程不可能由某一個機構全權主導。

中國的法官首先要從法院基層做起,除了通過司法考試之外,還要經過公務員考試(這兩個考試都由中共政府一手主導),之後才能進入法院系統,從書記員做起,行政式的一級一級升官,最後成為審判員、審判長。可見,中國的法官本質上與行政官員沒有任何區別,辦案時根本不可能有獨立見解,徇情枉法是常態。

中國的律師也由中共政府全盤掌握,獲取律師資格首先要參加和法官資格一樣的司法考試(由中共政府主導),律師執業資格每年需要年檢,而年檢機構也是政府機關。任何律師稍有與政府不同見解,則無法通過律師年檢,其律師執業資格就被終止。

在中共現行的體制下,司法永遠被操縱與行政權力之下。本文討論的古馳(Gucci)商標侵權案中,美國聯邦地區法官與巡迴法庭法官“較勁”的情況,永遠不可能在當今中國發生。中共司法系統上下一心、表面“和諧”的背後,無疑是蠅營狗苟、對法律的踐踏。中共政府根本不需要對自己體制內的法官發“公函”,有什麼問題一個行政命令就解決掉。中共對美國發出的“公函”,更暴露出其習慣性徇情枉法的本質。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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