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更:地產政治背後的人民犧牲

——各路势力联手窃分数亿元地产的古沙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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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02日訊】

一、 故事引入

筆者接待了一雙當事人,分別是以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在獄已經關押八年之久的許某的妻子和張某的女兒。研究了她們交來的十餘斤重資料,一、二審判決、裁定,公檢法各階段的證據,驚訝感慨。案情並不複雜,證據繁雜是為了掩蓋事情的本質,一、二審判決各30000餘字,寫得比莫言的中篇小說要長,是為了塗抹出漫天烏雲,讓你分不出東南西北,不明白者甚至認為兩位審判員可做大作家。

這其實是不少人都聽說過的一個案件。2009年春,許某、張某剛被送去服刑,也就是說刑事判決剛剛生效,控告他們合同詐騙的章某持刑事判決申請執行——要求收繳許、張開辦的明程公司的47.545畝土地,歸當事人所有。章某申請執行一事惹出震動華夏的司法事件:本其職守的古沙中院不敢執行,法官們認為章某控許、張沒土地,詐騙他投資款4000萬元,所以構成合同詐騙罪;歷經三年審判,法院認可章控告的理由,判決許、張構成此罪。但是,判決文書一出,章某馬上讓法院執行許、張的土地。這將置我剛剛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於何地?置辦案法官於何地?你章某本人是不是誣告?

章某不懂古沙中院的那份苦惱,復折回頭來撬撥湖南高院。湖南高院非常聽話,指定某縣級法院執行——刑事附帶民事執行中的中院職權,移交給一個財產所在地之外的縣級法院,這也是訴訟法所不許的。某縣級法院究竟是低一級的法院,沒有古沙中院的那點邏輯思維,接受指定後馬上把明程公司的47.545畝土地查封起來,要執行給章某。

章某不僅不考慮執行標的與控告事由的矛盾關係,更沒認識清楚:將許、張二人捺入監獄的力量究竟是來自自己,還是來自更其雄厚的某種聯合勢力。雖然在剛開始的時候撬動了高院,高院一紙裁定指定某縣級法院執行;但真刀真槍執行的時候,他卻抵不過那股更其雄厚的聯合勢力——許、張受審期間,檢察院鋼嘴鐵牙指控許、張沒有土地的時候,至少三家以上公司賄通政府官員,對明程公司的91畝土地實施瓜分。章極難想得明白,將許、張捺進監獄,自己只是某種合力中的極小一部份。更大的力量是,如果放許、張出來,許、張馬上會讓他們騰出土地的那三家公司,以及三家公司背後的各職責官員,包括公檢法辦案人員。

某縣級法院執行47.545畝土地的時候,那股聯合勢力全面發作(雖然表面出頭的只是一家公司)。他們認為:我們向政府交付了費用,我們幫助政府維穩,我們得到土地是合法的,不管是你明程公司給我簽訂的合同,還是政府越權代明程公司簽的合同。更不管因為我們得到土地,有兩個人失去終身自由,兩個家庭因之陷入深淵!

這事情鬧得大,復又鬧到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院。高院沒有辦法,強令某縣級法院裁定解除對47.545畝土地的查封。某縣級法院為表示抗議,把上級法院解除查封的指令直敘入裁定書中,作為解除根據,卻不引據法律。章某得此裁定,吐血而亡。至此,合作雙方,兩囚一死。南方週末以「被『維穩』的法院裁決,『頂牛』法官揭執行內幕」為題報導了這一事件。全天下沸沸揚揚,某縣級法院的那紙不以法律為根據、只以上級指令為理由的解除查封的裁定傳遍華夏!

章某吐血而亡是大家熟悉的,某縣級法院那紙揭上級法院短的裁定書曾經轟動神州,當然也是大家熟悉的。不熟悉的是,某縣級法院查封的47.545畝土地背後所潛隱的更本質的一些東西:

認定許、張沒土地可供轉讓,因而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在執行階段,查封的卻是許、張二人的土地。執行裁定與刑事判決的矛盾如何解釋?章勝漢是不是誣告者?章勝漢和許俊偉、張建英,他們究竟誰才是真正的受害者?這樣大面積土地的存在卻被公檢法三機關共同認定為沒有,而且偵檢審一路走來,事歷三年,這背後究竟是司法失誤?還是陰謀?若是陰謀,誰是背後的組織者?

且讓筆者層層揭開。

二、事實簡括

一審判決35000字,二審裁定30000字,寫得長,是因為要故意攪混水,將黑顛倒為白,將巨大的、客觀的、自然的、歷史的和現實的存在繞繞成「無」。我們有必要將事情還原,簡化一下,以揭示極其簡單的事實真相。
2004年5月,許、張二人與湖南省華城房地產公司(以下稱華城公司)聯繫,得知該公司有土地260畝,被法院查封,要拍賣還債。但只要湊集2000萬元,可以解除查封。遂與章某聯繫,進行此項投資。2004年10月16日,許某以自己開辦的好房子的名義,與章某的勝天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古漢城配套居住區」宗地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甲方同意以古沙市古漢城配套居住區01、02、03、05、06號土地為合作條件,乙方同意以土地開發建設所需資金為合作條件,共同開發宗地;甲方同意五宗地依法律規定的程序轉讓過戶給乙方,乙方同意每畝土地支付給甲方93.98萬元補償款;2004年11月30日前交納2000萬元,2005年2月18日前交納2000萬元,2005年3月28日前交納2000萬元;並同時規定了甲方在每批款項交付後的義務。

因華城公司實際掌控不了法院查封、拍賣的進程,經2004年11月16日第二次協議變更,權利義務最終以2005年7月30日簽訂的第三份同名稱協議書確定下來。第三份協議書將轉讓標的由原來的五宗地,改為01、02、05、06四宗地,並明確限制,其中5號土地僅指「政府重新規劃後仍可用於商住的土地」。這樣,雙方合作的目標實際僅指向01、02、06號土地。此協議將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順延至2005年9月底。

協議簽訂後,至2005年5月9日,章某完成了前兩批款項的付款義務,共付款4000萬元。

之前,2004年7月12日,許某以自己開辦的好房子公司的名義與華城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轉讓合同》。2005年1月30日,雙方再次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根據當時一些地塊已被拍賣的情況,將原來約定的五宗地,改為三宗地。這是與章某簽訂第三份協議的前提和原因。

2005年5月,華城公司被某公司以650萬元整體收購,並更名為湖南明程國際房地產公司(以下稱明程公司)。為確保與章某「合作協議」的履行,當年7月16日,許某、張某不惜對方不合理的溢價,以150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明程公司,完成了對前華城公司全部財產(包括全部土地)的享有和控制。另償還了明程公司(原華城公司)原來的對外債務2000餘萬元。

許、張二人收購明程公司,原來是以好房子公司和許某個人為收購主體。但明程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後改為以中意公司和香港展偉公司為收購主體。中意公司為許、張二人具有完全股權的企業,香港展偉公司為許某和妻子黃某具有完全股權的企業。冗長的判決書將此依法變通當成欺詐過程來敘述。

許、張二人通過收購明程公司,實現了對原華城公司全部財產權利的控制以後,2005年10月22日,以好房子公司和明程公司的名義,聯合向章某出具《承諾書》,實現與章某原來簽署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對接。

為解除章某的顧慮,應章某的請求,2005年12月16日,擁有土地權利的明程公司(作為承諾人和保證人)、好房子公司與章某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以特殊的方法、特殊的約定將章某的權利固定下來。

《增資擴股協議書》基本內容是:一、章另行投資4200萬元,其中1300萬元為投入好房子公司的註冊資金,章成為好房子公司的控股股東,任董事長,餘款2900萬元為購買土地使用權的資金。二、章對火星道東02號地和『古漢城』6號地具有絕對的權利,其簽署的相關文件一概無須其他股東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值得解釋的是,這兩塊地共91畝,按雙方約定價格總價款為8552萬元;故章即使投資完畢,4200萬元加原來投入的4000萬元,也仍然低於91畝的總地價。三、章某對前述兩塊土地的權利(一人簽字即發生效力)由許某、明程公司和好房子公司共同承諾,許和明程公司並做為保證人。

《增資擴股協議書》簽訂之後僅僅一個月,2006年1月22日火星道東側23畝土地入窗辦理,5月26日第二塊土地68畝入窗辦理。需要說明的是,前述91畝土地在案件中被稱為紅線外土地。其歷史源淵是:華城公司原有土地被國家無償佔有276餘畝,長沙市政府1998年批復同意在原土地範圍外置換出91畝給華城公司做為補償。91畝土地的徵用不只表現在文件批復上,更表現在原華城公司和改制後的明程公司的持續8年的對600餘名村民的拆遷安置工作上。活動規模巨大,人事工作繁雜,建設安置樓房8座,非可輕易否定。但是,歷經三年審判,這樣重大的歷史事實被完全蔑視,城市寶地之上的91畝土地的廣闊存在被視為烏有。
 
值得一提的是,91畝紅線外土地入窗辦理的事實有兩份政府加印的「收件回執單」予以證實。章某拒付依據約定應當支付的4200萬元款項,並突然發動刑事控告,使雙方的合作功虧一簣。若按正常的商業合作,收件回執單表明,25個工作日完成土地手續的辦理。

三、精彩的異點

本人將案件事實歸納了一下,有以下十一個精彩異點:

1、附帶民事執行裁定書批判刑事判決書:

歷經三年,許、張最終被認定沒有土地,構成合同詐騙,判處無期徒刑。判決生效後,其財產內容經湖南省高院指定,由某縣級人民法院執行。具體執行目標是古沙市信天公司在許、張二人刑事審判期間所得到的47.545畝土地。某縣法院(2009)法執字第395-13號《執行裁定書》在援引(2007)古中刑初字第0057號《刑事判決書》關於華城公司被某公司購併,更名為明程公司,明程公司又被許、張二人購併的來龍去脈之後,指出:

為此申請執行人章某於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本院對古沙信天公司佔有的而原本屬於華城公司(明程公司)的位於蓮花區某街道辦事處新橋村的集體土地47.545畝的使用權予以查封、執行。並已提供了相應財產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查封前述該塊土地47.545畝的使用權。查封期間不得轉讓、抵押、出租。

此《執行裁定書》搧了據以執行的《刑事判決書》的嘴巴:刑事判決認定許、張二人和他們的公司沒有可轉讓的土地,虛構事實,判定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待到執行,許、張二人公司的土地卻出來了,查封的正是審判中認定他們「沒有」的土地。沒土地,是虛構事實,構成合同詐騙;土地出來了,當然說明合同詐騙不能成立。
趙作海「殺人案」中「被殺者」出現,趙作海立即平反;許、張合同詐騙案中,土地即相當於趙作海案中的「被殺者」,許、張卻繼續坐牢至今!

2、古沙市兩級政府在事件過程中扮何角色?

許、張二人的刑事審判過程長達三年之久,古沙市兩級政府在審判期間做些甚麼?人民法院對政府的所作所為知道不知道?不知道屬於瀆職。知道,為甚麼裝聾作啞?
某縣法院(2009)法執字第395-13號《執行裁定書》詳細記載了蓮花區政府在許、張二人遭受刑事審判期間的所作所為: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湖南省古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刑二初字第0057號《刑事判決書》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高法刑終字第09號《執行裁定書》,依法執行沒收被執行人許某、張某個人全部財產及追繳被執行人許某、張某詐騙所得財產,發還受害人章某。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07年11月古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以合同轉讓方原華城公司的身份將原華城公司所有的位於古沙市蓮花區某街道辦事處新橋村紅線內的47.545畝土地以3200萬元價格轉讓給古沙信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09年12月29日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證,後古沙市蓮花區人民政府又以轉讓方華城公司的名義與置換方某街道辦事處新橋村村委會,受讓方古沙市某公司達成《土地使用權轉讓置換協議》,將原位於紅線以內47.545畝土地與古沙市蓮花區某街道辦事處新橋村的集體土地47.545畝進行置換。從而將原本屬於原華城公司(明程公司)位於古沙市蓮花區某街道辦事處新橋村的47.545畝土地轉讓給古沙信天房地產公司所有,該公司於2010年1月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證。為此申請執行人章某於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本院對古沙信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佔有的而原本屬於華城公司(明程公司)的位於新橋村的集體土地47.545畝的使用權予以查封、執行。(括孤中「明程公司」四字非筆者所加)

公檢法共同指認許、張二人沒有土地,虛構事實,詐騙章某的時候,古沙市政府主管部門也出具一些對許、張二人不利的證明(見一審判決所列證據74、75、76),而此時其下屬蓮花區政府正盜用原華城公司(明程公司)的名義(加蓋政府印章),將許、張二人(明程公司)的土地轉讓給他人。

公民遭受刑事審判,政府難道可以藉機將公民的財產擅自變賣,牟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古沙市某公司得到這47.545畝土地,表面價格3200萬元,實際打入政府賬上是6000萬元(見南方週末:2010.11.4《官員以「維穩」抗拒法院裁決》)。蓮花區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維穩」為名,殺鳩佔巢,引起輿論的極大反響。2013年4月,主持轉讓的蓮花區副區長彭再魁因接受古沙市某公司關聯單位的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值得追敘的是,早前二年,介紹與古沙市某公司與彭某接上頭的蓮花區區長任某早已被追究責任,落於市井,成為凡人。

任某、彭某等政府要員因玩權弄法而相繼落馬,但因他們以權謀私而蒙受冤枉的許、張二人卻繼續鎖於囚牢。

3、法院錯判、政府錯為釀成巨大的司法事件

某縣級法院要將明程公司所有而被政府非法轉讓給古沙市信天公司的47.545畝土地執行給章某,信天公司必然要對此反彈。

值得說明的是,許張遭受刑事審判期間,參與瓜分許、張二人土地的不只一家公司——許被章某扭入古沙刑偵支隊的前一天,湖南創投公司已在另外的23畝紅線外土地上開挖地基。這種行為必有政府背後支持,否則誰敢保證將土地由許張的明程公司名下過戶到劫掠者的公司名下?

對於湖南創投公司已在另外的23畝紅線外土地上開挖地基的行為,許、張尚未來得及阻止,用京劇《沙家濱》中一句台詞,「我刁小三不但搶你包袱還搶你人呢」,許某次日便鐐銬加身,從此與自由隔絕。

古沙市信天公司的鬥爭必然是共同利益者(包括創投公司)的聯合鬥爭。省、市政法委和高院的強烈施壓,某負責執行的縣級法院招架不住做出新的裁定——(2009)慈法執字第395-16號《執行裁定書》,稱:

異議人古沙某公司雖然闡述了申請解除查封的理由並提供了相應證據,但本院合議庭審查後認為異議人闡述的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請求解除查封的理由不成立。但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解除對本宗土地的查封。

法院裁定文書,不是援引法律作為依據,而是以上級指令維穩作為依據,此則天方夜譚的故事,造成了巨大社會轟動。《南方週末》等報刊連續發文報導,形成重大的司法事件。章某費心竭力,終無所獲,接到裁定書的當晚吐血死亡。章某死亡事件發酵後,相關案件被《南方週末》、法學會評為2010年度「十大冤案(影響性訴訟)」候選案件之一。

章某是違約者,許、張是守約者。違約者控告守約者,在民事審判中本應敗訴,但在刑事審判中,守約者卻被判處無期徒刑。章某人不冤,他所控告的許、張二人才是千古奇冤!但「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他的結局更悲慘,在鬱悶、自悔、巨大付出卻終無所得中死亡。

值得道說的是,許得到章的4000萬元投資款去向分明,明程公司的三家股東公司,明程公司的債務人約六七家公司,判決書中都查得明明白白。尋常情況下,執行程序中應當追回這些詐騙款項,不管它流向何方?問題是,許某、張某是合法的購併行為,完全合規的商業操作。這些債務是無法追的。章某空空的吃了啞巴虧!外愧於人,內失其財,他何不郁憋而死?

4、難道兩級法院都不知道購併擁有土地的公司,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

章某轉給許、張二人的投資款用到何處,是用於個人,還是用於購買土地?這是能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核心問題。但刑偵人員、檢察人員、一、二審法官似乎都不知道,在我國直接購買土地使用權是少量的、個別的行為,購併公司從而購得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是最主要的取得土地項目的方法。
章某總投資的4460萬元,許張二人將其中近4000萬元用於購併明程公司——除1500萬元支付股權轉讓款外,2000餘萬元用於償還明程公司原來的債務。加之安排拆遷,企業改制及職工安排,許、張在整個合作開發中總投資5500萬元。也就是說,許、張自己投入1000餘萬元。詐騙,難道將自己的1000餘萬元也「詐騙」進去?!

明程公司被併購,許、張二人便獲得了被明程公司已經完整併購的原華城公司的全部權利,包含全部土地。這是任何法律人都明白的事實,但是,一、二審判決書充斥了這樣的批判性語言:「上述款項均未用於購買華城公司『古漢城』的01、02、03、05、06號土地上,而是被被告人用於收購明程公司、購買汽車、商品房以及香港展偉公司和中意水務公司等」[1]、「收到4000萬元錢後,並沒有用於購買土地,而是用於買車、買房、開辦公司以及個人揮霍了」[2]、「並沒有用於購買土地,而是用於買車、買房、開辦公司」[3]、「經查,許某收購的不是華城公司,而是明程公司,明程公司收購華城公司價格是650萬元,而二個月後上訴人許某卻以1000萬元(實為1500萬元)收購明程公司」[4]、「未投入任何資金到國土資源局辦理所謂『華城公司260畝土地』以及『紅線外91畝土地』的轉讓手續」[5]——這樣的語言奇怪極了。那意思是說:章某給錢讓你買桃,你卻給章某買了一棵結滿桃子的桃樹,難道你不是詐騙?

許、張二人的商業操作無疑是成功的。其人生命運的陡然轉折是商場奸險和權力腐敗的結果!王岐山說:「一個廉潔的政府和風清氣正、規則公平的市場,是最好的投資軟環境」。——許、張冤獄,從反面揭示了真理的意義。

5、人民法院對投資去向的故意掩蓋

一審判決書第42頁、二審判決書第23頁談章某資金投入好房子公司後的支出流水,除支付明程公司的轉讓價格以外,出現了力創公司、銀星公司、華運通公司、國合公司、興和公司、亞峰公司、水電諮詢公司等多家巨額收款單位,總收款達2000餘萬元。兩級法院均羅列了支出去向,不標明支出用途。真實情況是,其用途是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償還明程公司,實際上是原華城公司的對外債務。如果標明用途,法院的錯誤判決不露了餡?

判決又謂,提現560萬元。提現用於何處?未說。實際是用於前華城公司的職工安置!

這個案件有許多不可道說的地方:詐騙犯罪所得,無論它流向何方?公安機關都應追回。力創公司、銀星公司、華運通公司、國合公司、興和公司、亞峰公司等得款單位羅列得清清楚楚,為甚麼執行中不追繳過來返還給章某呢?因為是合法購併中購併單位代被購併的公司償還的合法債務。正常、合規的民事行為,如何收繳?章到後期,實在是有苦難言,土地不得,自已投入的款項明明知道流向了哪裏,也無法追回。害人害已,自毀金器,許某之妻憤怒地評議他道:「章某是頭豬!」

還有,如果兼併前的華城公司和明程公司沒有土地,那麼本案就不是一起詐騙。前華城公司詐騙了明程公司,明程公司又詐騙了許、張二人。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但案中卻只追到許、張為止。

一審判決的其它荒謬,也順道指出。其第48頁評議道:

被告人許某是以其本人和好房子公司的名義用被害人章某支付的投資款收購明程公司的,但從工商登記資料來看,該公司是由香港展偉公司和中意公司出資購買的,表面上看好房子置業公司與明程房產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聯繫。因此,即使政府要補償紅線外91畝土地給明程公司,但這與好房子置業公司沒有任何聯繫。

判決書把剛剛在第20頁敘述的事實也忘了。第20頁表述道:

2004年12月16日左右,被告人許某、張某在湖南省工商局註冊成立了中意水務公司,其註冊資金為1088萬元,股東二人,張某出資554.88萬元,許某出資533.12萬元。
2005年7月,被告人許某在香港以其妻黃曉英的名義花2000港幣成立了香港展偉公司。

好房子公司和香港展偉公司、中意公司的股東完全重合(無外於許某夫妻和許、張二人),但判決書卻說:「表面上看好房子置業公司與明程房產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聯繫」,「即使政府要補償紅線外91畝土地給明程公司,但這與好房子置業公司沒有任何聯繫」。語無倫次,說「從表面上看」,難道不應當從本質上看嗎?構人以罪,費盡心思!
一、二審判決書更罔顧一個事實:「合作協議」雖是好房子公司與章某所簽,但通過《增資擴股協議》,明程公司(作為承諾人和保證人)與好房子公司已經共同承擔起對章某的義務和責任。

6、掩蓋事實是刻意的、細密的

詳細核對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的文字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到,二審審判人員對於關鍵性事實的掩蓋是刻意的、細密的。有沒有紅線外91畝土地,是本案關鍵的關鍵。一審判決書認定、查明皆作否認表述,但在證人證言的羅列中卻透露出土地確實存在的蛛絲馬跡。對此,二審裁定書馬上予以細密的掩蓋。關於華城公司的總經理(也是後來的明程公司總經理)趙某龍的證言,一審判決書表述道:

2005年1月30日,其(趙某龍)代表華城公司與許某簽訂了一份將編號為02、05部份土地和06號地塊轉讓給好房子置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這就是紅線外的91畝土地[6]。

同是趙某龍的證言,二審裁定表述道:

賀遵政委託其(趙某龍)與好房子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每畝價格60多萬元,總價款是4000多萬元[7]。

將「這就是紅線外的91畝土地」等關鍵內容刪除了!
關於許某本人的供述,一審判決書敘述道:

其中1500購買明程公司的股權,還有1500萬元用於歸還該公司的債務,為了保全自己,其就把華城公司收購下來,以控制華城公司紅線外91畝土地和該公司的一些債權[8]。

二審裁定書修改為:

許某就用其中1500萬元把華城房地產公司收購下來,以控制華城公司紅線外的土地使用權和該公司的債權[9]。

將「還有1500萬元用於歸還該公司的債務」刪除,「91畝」這樣敏感的字眼也一體刪除。

有沒有紅線外土地91畝,章某的投資款用於何處,這是構成構不成合同詐騙罪最關鍵的兩個要素。一審雖然掩蓋,但掩蓋得不夠細密;二審技高一籌,馬上予以補救。

上級監督,不是監督不犯錯誤,而是監督其錯誤如何犯得更妙!

刑事調查,不是發現本質,而是故意掩蓋本質。奉誰之命,受誰驅使?

7、審判三年,最基本、最簡單的事實不作調查

存在不存在紅線外91畝土地,紅線外91畝土地是不是已經進窗辦理手續。這是案件的根本,調查起來極其簡單,一個電話就可解決問題。原華城公司的負責人賀遵政、趙某龍的陳述可以不顧,許某的辯護律師提供的2006年1月22日、2006年5月23日國土局出具的兩份《業務諮詢與調查收件回執單》總應當調查一下。但一、二審判決書均草率地說:沒有證據證明許某在國土局辦理紅線外91畝事宜(見一審判決35P、二審裁定44P)。

收執回單只可能標明收到某文件,不可能標明某文件是甚麼內容。關乎兩個人的終生自由和兩個家庭的幸福與苦難,刑事審理竟如此粗率!

古沙市某種聯合力量在制扼著兩級法院調查的手,這兩份回執單是自爆的炸彈,一拗引擎(一調查),91畝土地的真相便全部暴露出來了。瓜分土地者得吐出來,參與瓜分土地的政府人員、公檢法一系列人員都得同歸於盡。於是,便只好犧牲許、張。但是,對於如此關鍵的核心證據,調查起來又是如此簡單,但就是不作調查。法律是不是應當讓他們也作個「犧牲」,在歷史回歸正義的時候?

8、嚴重踐踏程序法的規定:

1、未經批捕

許、張二人按合同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至今為止,許俊偉並沒有按照合同詐騙罪通過批捕程序。2006年6月7日,許某被刑事拘留,檢察院認為不構成合同詐騙,乃是一般的經濟糾紛,不予批捕。至期後,古沙市公安局改為監視居住。其後,再次以合同詐騙罪上報批捕,仍通不過。又經羅織,以虛報註冊資金罪批准逮捕。繞過批捕程序之後,仍然以合同詐騙罪起訴,虛報註冊資金罪卻沒有隻字指控——最後按合同詐騙罪進行判決。
依法逮捕是依法判決的前提,應當認為許某至今遭受的是非法拘禁!

2、公安公然插手經濟糾紛案件

許某被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孫某、王某帶領章某進入古沙市看守所,拿出章起草的承諾書,逼迫許簽字承諾。該承諾書內容為:將下列屬於華城公司(明程公司)的財產過戶到章某公司名的下:23畝土地、5.17畝土地、2.77畝土地、1.17畝土地、68畝土地,總計100.11畝土地,為辦理上述資產過戶手續,必須在三天內將華城(明程)公司公章、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政府和公司的全部文件交給章某。

明明是經濟糾紛案件,公安人員卻以強權手段,要求在監獄中解決。遭到許某拒絕,那就繼續說你沒有土地,按合同詐騙罪提出起訴意見。

3、公檢法聯合辦案:

2008年3月21日上午,古沙中院李湖、古沙檢院姜工、古沙公安局孫五來到古沙市看守所,對已經關押了二年之久的許某進行聯合訊問,留下了蔑視程序的聯合訊問筆錄。

訊: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要求偵查機關對涉案款項作了個審計,其鑑定結果向你出示。你是否對此有異議?你對章的4000萬元去向講一下?

許答:…其中付給明程公司423萬元和712萬元購買股權;付給銀星公司(是明程公司的原股東)480萬元用於購買股權;付給華運通公司購車款96.2萬元,買了兩台奧迪車;付給國合公司1100萬元,付給興和公司350萬元,這二筆都是為華城公司支付債務款;付給亞峰公司450萬元,這筆款是華城公司用於改制的款……

訊:你收購明程公司是以誰的名義?
答:中意水務公司和香港展偉公司。

訊:為甚麼以這兩個公司收購?
答:香港展偉公司是我的公司,中意水務公司有張某送給我的49%股分。

——公檢法聯合辦案,「聯合地」明明知道許、張二人沒有詐騙,投資款全部用於購買明程公司,從而取得明程公司擁有的原華城公司的全部土地(為買桃而購買了桃樹)。但他們「聯合地」故作不知,「聯合地」陷許、張二人於永久的牢獄!

9、勝利峰頂的殘害

許某過去沒有單獨從事過商業活動。但他具有善良的心和商業天賦,一年多時間整合了華城公司自1993年以來長達十幾年的經營難題:以引進投資,兼併公司的形式,完成了積久成弊的拆遷、安置的工作,企業改制工作,職工安置工作,長達六年之久未能辦妥的91畝紅線外土地的進窗辦理工作。這是對社會的貢獻!

個人來說,運資5500萬元(章4460萬元,許1000餘萬元),購併了明程公司。明程公司擁有91畝紅線外土地、69套安置房、省市郵政債權800萬元、番禺土地投資800萬元(見賀的筆錄)。扣除章當時已經投入的資金4460萬元的相應價值的土地47畝,財富餘額為:45畝紅線外土地+69套安置房+800萬債權+番禺九十年代用800萬元購買的土地項目。此為不完全統計。

許、張二人卑躬於投資者章某面前,求款而不得,奔跑於郵電局等債務人之間,求得款項,一一填敷,最後只欠下土地局極少的款項(按賀遵政介紹,因是土地補償,無須交錢)。——這是艱難攀爬的勝利的峰頂,卻有章在峰頂處刺來的背後一刀!

章某違約,許曾想民事起訴,張某與章是老鄉,阻止了他。章某倒打一耙,通過公安局解決民事問題,倒是取得了與其一貫手段、一貫經驗相符合的結果!

為社會慚愧,為人性慚愧,更為我們的國家機器慚愧!

10、虛假文件出於何處?

在長達35000字的中篇小說一樣的判決、裁定書中羅列了大量的虛假文件。這些虛假文件哪裏來?許一直表態「沒見過」。

91畝紅線外土地進窗以後,章某開始尋找合作夥伴。為了騙取信任,他偽造了很多虛假文件,其虛假性被深圳振江公司視破,為躲避責任,他報案說是許、張二人給他的。

一審判決書第19頁(二審裁定21P)說:「2006年4月,許拿出一份偽造的2004年12月30日好房子公司與國土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稱好房子公司擁有01、02、05、06號開發項目用地,欺騙章和深圳振江公司」。此際(2006年4月),雙方合作已到末期,許、張二人已經名正言順地擁有了明程公司的全部土地,許怎麼可能在這個時候拿出2004年12月的一份土地轉讓給好房子公司的合同來欺騙章呢?有必要麼?這是不符合邏輯的。

某縣級法院執行階段,章終於良心發現。到監獄看望許某,他寫出《聲明書》表達歉意:

聲明書

已查明明程公司(許某收購的公司)確實存在土地。因此於2010年9月26日來郴州監獄看望許先生,過去對你的誤會產生矛盾深表歉意,同時作以下聲明和承諾:

1、過去,因我不瞭解許先生的為人,在別人蒙哄和指使下,一時衝動和貪財心理,失去了理智,把那些判決書之中假材料都說成是你提供的,其實與你沒有任何關係,你根本沒有見過,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你在公安材料和法庭材料說的沒有見過一致。

2、許先生你手中有三份材料是我真實簽名,公安鑑定結果不正確。

3、我章某拿到土地後,馬上幫助你申訴,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特此聲明和承諾!

章某人(簽字,再簽字)
     2010年9月26日

章自己承認「一時衝動」、「貪財心理」、「別人蒙哄指使」,「把假材料說成是你提供的」。章文章不好,不會著文,不會打字,將內心心理情況先示於代書者,那是需要相當大的道德勇氣的。

一個問題還未觸及。章為甚麼說「許先生你手中有三份材料是我真實簽名,公安鑑定結果不正確」呢?章誣稱許未告知他「欲行轉讓的土地是華城公司的」、「華城公司的原有土地已經拍賣給大道公司」、「最後大家的目標實際是紅線外91畝土地」。在此情況下,許出示章某在有關文件上的簽字,說明已經告知了他。章說不是他的簽字,公安做字跡鑑定,鑑定結論說:「不是章的筆跡」。章某死前,不堪良心折磨,故在《聲明書》中說:「有三份材料是我真實簽名,公安鑑定結果不正確」。

關於章偽造大量文件,網上有一篇題為《富商章某某生前保鏢的自白書——一個職業保鏢良心發現,揭露冤獄者真實內幕》,可與章的《聲明書》相互印證,說明假材料都是章某製作的。文章說:

章拿到《增資擴股協議書》後,首先是變更法人,然後到處發信息尋找合作夥伴。由於章手中資料有限,每次洽談合作的夥伴提出其他相關資料時,無法面對,只好自己想辦法製造了很多虛假的複印件文件,其中最典型的是:好房子公司與國土局土地轉讓協議和國土局其他文件、紅線圖等等,好不容易與一家深圳振江公司簽定了合同,結果沒有過了幾天就露了馬腳,章怕對方找麻煩,在沒有任何退路的情況下,自己跑到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騙公安人員說;哪些複印件都是許某提供的。

也就是這次報案,後來在心懷叵測者的攛掇之下,章某私心膨脹,最後演繹成了許、張二人沒有土地的詐騙一案。章某保鏢的這一揭露應當是真實的,今天閱卷,章某的報案材料第七頁赫然寫著:「2005年7月明程公司才把土地轉讓給許某,但是他與我簽訂合同早於他得到土地幾個月,構成詐騙。」——公檢法一路走來,看到沒看到,連所謂的「受害人」在起始的時候,也沒說許、張沒土地呀!他當時是為了掩蓋自己偽造文件的罪責而報案的。
在這篇網文中,這位曾作過「殺手」的章某的保鏢,深歎司法黑暗,說我擔憂得病了,也不久於人世了。呼籲共產黨領導國家走向政治清明,為許某這樣的從未見過的誠實商人洗清冤獄。他說,到了那時候,自己將面對黨,向黨交待自己殺人犯罪的事實。司法部主管的《法律與生活》為寫記者調查,曾將這篇網文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在黑暗齷齪中,有如此人性光輝的閃現,也當歷史記憶!

11、檢察院三次退卷,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安局報給檢察院的材料不足,可以退卷補充偵查,但以兩次為限。但案卷材料顯示,古沙檢查院曾三次退卷。
古沙檢察院起訴書稱:

本案由古沙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分別於2006年12月25日、2007年3月8日退回補充偵查,2007年4月5日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說是2007年4月5日第二次補充偵查完畢,本律師卻見到了古沙公安局的這樣一份《補充偵查卷》。其中2007年4月28日採集了趙某龍的詢問筆錄,2007年4月29日採集了易波的詢問筆錄,這證明了這些材料是第二次補充偵查以後(4月5日以後),第三次補充偵查的。

尤其令人驚異的是,在此《補充偵查卷》中報來了賀遵政的詢問筆錄。這個筆錄有兩點值得萬古驚奇,記載下來,交付歷史:

1、要求補充偵查,必然是因為原來的有罪材料不足,所以還得補充。可賀遵政的筆錄卻是全部案卷中最為突出的無罪證據(不包含判決發生後的執行裁定書等)。賀遵政是華城公司十五年的老總(改為明程公司後任高級顧問),全面掌握華城公司(明程公司)的情況。賀遵政明確說:「91畝紅線外土地,其中23畝已經圈定,68畝補償款已經到位,正在拆遷騰退。」——他的證言最確鑿最權威地說明土地是客觀存在,許、張並沒有欺騙。

趙某龍的證言同樣有此證明,並說「我就是負責新增地的工作」。

2、更令人驚異的是,最權威人士賀遵政所提供的確鑿的無罪證據雖在此時補充交給檢察院,卻發生在案件成立之前——2006年6月6日。2006年6月6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湖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兩位偵查人員(一位姓吳,一位姓東)十分詳細地對賀遵政採集了上述筆錄。大家知道,許某是在2006年6月7日被公安機關按合同詐騙罪刑事拘留的。也就是說,湖南省、古沙市兩級公安是在充分地、確鑿地掌握了許、張二人確實擁有土地的第二天,對他們二人按照沒有土地,構成刑事詐騙立案的。

國家是人民的聖器,人民的聖器卻變得如此讓人民不可捉摸!

四、尾言

許、張的冤情內容十分豐厚,商場奸詐險惡、司法腐敗黑暗、政府弄權於市場、官員蠅營於齷齪,許、張二人的冤獄絕非低層級、單線條的社會領域所可以構制,構成這一冤獄需要多層級、大範圍、眾多人員多方面的配合。許、張二人的冤獄,正說明四中全會法治專題會議的及時和必要。章某事件被法學會和南方週末列為「2010年十大冤案(影響性訴訟)」候選案件之一。章某不冤,被其控告的許、張二人才是千古奇冤!

本案中的一些人情現象也值得研究。章某一路順風,連文字鑑定也失去科學性(鑑定說不是章寫的,章死前自認說是自己寫的)。究竟是甚麼樣的東西運作於人情,讓科學鑑定也失去衡准性?

章某死亡之前的愧悔,表現為人性的愧悔,其保鏢的痛徹肺腑,是燦爛人性的光輝閃耀。關於章的保鏢,我寫的不夠。那保鏢說,許並不認識我,但為許的事情苦惱,兩年之中,我諮詢了三十多位學者、二十多位高級法官和二十多位律師,都說判決太失道義!他說,為許蒙冤入獄,我鬱鬱而病,已經不久於人世了。

章某,章某保鏢,無論惡的,無論善的,都無法承受他們所面對的現實。那麼,他們和我們所面對的現實是何等惡劣?我們不當斷然揮淚,去改變它麼?

四中全會公報說:「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緻命破壞作用」。「犯罪敗壞的是河流,司法不公敗壞的是河流的源頭。」無論從正面看,還是從反面看,一個案件判決得公正與否,對人心的影響至鉅。章某的死亡和那位保鏢的自傷自歎正說明了這種情況!

人民啊,不要忘了深沉冤獄裡的許、張二人,也不要忘了那位充滿哀傷的保鏢。許、張為無辜失去自由而遭罪,那位保鏢為法律不彰、神州陸沉而傷心,這是神州大地的悲哀!

2014/11/28
2016/02/27

轉自:博客中國.作者專欄

責任編輯: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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