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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舍邻路无法源 台农委会:盖农舍有法源

农委会副主委陈吉仲13日下午开记者会说明,农舍增税及兴建管理问题。(施芝吟/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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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1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北报导)宜兰县代理县长陈金德日前表示,《农业发展条例》并没有明确授权农舍一定要盖在“邻路、邻侧”;若规定农民一定要这样盖,那就是违法违宪。农委会13日表示,《农发条例》载明农舍兴建不得影响农业生产,发函给地方政府的“农舍经营计划书”的兴建规定就是依据第18条的母法精神订定的。

陈吉仲说,自104年(2015年)农舍办法修正后,申请兴建农舍的农民资格核定数从104年的2,905件下降至105年的643件,今年11月中仅剩505件农舍,农舍兴建速度大幅度减少。

他说,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18条第1项及《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申请兴建农舍之农业用地,应确实供农业使用与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

外界以为只要是农地就可以盖农舍,陈吉仲说,“按照《农发条例》第18条第1项规定,农民没有自用农舍且有兴建需求,更重要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及农村发展,才得以申请农业用地兴建农舍。”他强调,农地上可以兴建农舍是特许,也只有农民才能申请。

关于“农舍用地应矩形配置于农地之地界线侧及临接道路”,陈吉仲表示,104年10月21日发函给各地方政府,是为确保该笔农业用地90%为完整区块留供农业生产使用,避免农业生产空间破碎零散。他强调,希望地方政府按照行政指导,具体执行农地兴建农舍的申请书。

关于宜兰县违规农舍的房屋税加价部分,陈吉仲表示,这是针对房屋的价值所做调整,不是针对土地价值作为依据。房屋价值加价是《房屋税条例》中规范,属于地方自治部分,农委会尊重。宜兰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房屋税加价规定未逾越《房屋税条例》第11条第1项之授权规定,并未违反租税法律主义。

他强调,农舍的兴建不能影响农业生产,也有相关办法及行政指导原则,这是政府依法行政依据。

陈吉仲说,希望地方政府依照行政指导的要求,来具体执行审核农地兴建农舍的申请,预期宜兰县未来订定自治条例,也不会抵触中央法规。

农委会法规会执行秘书张学文补充,农民申请案件进来,地方政府不能漫无边际裁量,因此订定农舍经营计划书的格式,给地方参考看有没有影响农业生产环境,基本上要涵盖农地经营现况、规模,邻路、邻侧的规范等。他也指出,地方政府订的自治法规,只要不抵触中央法规就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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