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章瑩穎案看美國司法 效率與公平間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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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燕綜合報導)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失蹤案引發全球華人熱議,隨著章案庭審開始,華人也看到美國司法體系的不同──強調證據、遵守程序,但擔心嫌疑人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是否有「機會」脫罪?

有人問「米蘭達警告」、無需自證其罪、禁止嚴刑逼供,這些程序是否會影響美國警察破案、法官審判的速度?從客觀上講,當然會影響。章案的辯方律師已經表示此案預計要一年左右才能審完,那為何美國不採取類似中國的快速結案方式?美國司法如何在效率與公平間尋求平衡?

習慣了中國公權力機構的強硬做派,華人不解美國的司法體制。要解答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美國刑事司法體系設計的背景。刑事司法體系是基於公權力,由國家機器進行的針對公民的暴力。對大部分的普通公民來說,對刑事審判結果的信服,取決於對刑事程序是否正當(公平)的信服。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的刑事司法理念開始由「給人威懾」到「讓人信服」轉變。如何做到讓人信服?只有強調程序正義。程序貫穿整個過程,從抓捕嫌疑人、指控、起訴到判決,法律條文都有嚴格的規定。

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孫遠釗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美國認為司法獨立遠勝於一切,最重要的就是程序正義。「檢控官和警察屬於國家機器,(如果)傾國家力量來對付一個被告,被告手上什麼都沒有,那麼這時要給一個相對的程序上的公正性,讓你至少取得某種程序上的保障。否則這個憲法就成為一紙空文。」

在抓捕嫌疑人的過程中,美國非常強調證據,而口供只是其中的一種。「在美國如果要起訴一個人,證據必須要達到一個無可爭議(質疑)的程度。」孫遠釗表示,比如章案中嫌犯駕駛的黑色土星車在當地一共有18輛,理論上每個車主都有1/18的概率是嫌疑人。「所以在最初發現有18輛車都符合嫌疑的時候,只能對這18個人進行監聽。然後確定車輛跟目前獲得的證據吻合,再申請法院許可、搜索以及監聽令,才能確定重要嫌疑人。」

不僅聯邦,各州也有對警方取證的法律規定,對證據取得以及排除做出細節性的解讀。比如:第五修正案明確提出「無需自證其罪」和「米蘭達警告」(即你有權保持沉默)。簡單地說,在美國不會因為「警察說你是壞人」,你就自動負擔起了「證明我不是壞人」的責任。

到了陪審團環節,要證明一個人有罪,需要經過所有陪審員的統一意見,且必須是排除所有的合理疑點(Reasonable Doubt)。換句話說,陪審員需要負責任地質疑檢方提供的證據是否真的證明嫌疑人犯罪,且罪行程度是否與檢方所說的相符。

用一句話概括,美司法體系的設立原則是「寧願有罪的人被釋放,也不可以有無罪的人被定罪」,這一原則貫穿整個司法程序。

一、禁止警方逼供,口供只能是證據之一

最明確的一條就是美國法律規定警察不許通過刑訊逼供、誘供的方式,「強迫」嫌疑人通過口供的形式認罪。紐約執業律師葉寧表示,美國司法體系的程序正義給公權力帶上了種種的緊箍咒。

「警方會對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後的24小時進行突擊預審。」執業多年的葉寧告訴美國之音,美國也重視口供。「如果幾個人參與一個犯罪活動,控方可以選擇一個突破點,與辯方進行交易,得到污點證人。污點證人的證詞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具有非常大的殺傷力。」

「但從過去的案例來看,有無辜之人承受不住壓力而招供,也有有罪之人做偽證,誤導警察的偵查方向。所以美國重證據,刑偵機關靠自己的努力去尋找證據,而不應該依賴訊問和證詞(重口供)而破案。」耶魯法學院畢業生、紐約執業律師趙丹喵在《章瑩穎案中,美國司法體制礙著誰了》一文中介紹說。

為了保證刑事被告的程序正義,美憲法設置了諸多限制性的要求。比如在突擊預審階段,警方要宣讀憲法第五修正案(「米蘭達宣告」,Miranda Warning),它規定當事人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都能成為呈堂證供。同時,刑事嫌疑人不用自證有罪,第六修正案還規定了嫌疑人要獲得律師的幫助。

這些對警察、檢方審訊手段的明確要求,有力限制了警察公權力的行使,從而保障犯罪嫌疑人既有的憲法權利。這也是中美司法區別比較大、華人不解的地方。

因為「口供乃證據之王」的觀念在(中共)司法界大行其道。根據《南方週末》2000年引述一位檢查官的話說:「以往的辦案模式是對照式,即先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拿下,讓其交代作案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再對照口供蒐集其它的證據,如能佐證,就萬事大吉。」

但是現在就連中共在司法改革上也強調,「不要再有逼供」。孫遠釗表示:「逼供是取證過程中最忌諱的事情,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換句話說,美警方要撬開嫌犯的嘴巴來逼供是絕對不行的。

二、約束公權力,非法證據不得採用

在美國,警方蒐證還存在一種「毒樹毒果」理論——如果取證程序有誤,那麼所取的證據不能被採用。

這裡不得不提辯護律師的作用。因為被告無需自證有罪,在庭審中被告的辯護律師有義務審查、質證每一樁檢方展示的證據。

換句話說,如果美國警方真的對嫌犯克里斯滕森進行行刑逼供,獲得部分有利的證詞,這些證詞在法庭上都會被辯護律師駁回,因為不可信、不算數。

從電視上也可能看到,警察審訊時嫌疑人可以要求打電話找辯護律師到場。根據「米蘭達宣告」,如果你想聘請律師但負擔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

這種司法制度設計的好處是在程序上給予被告支持,但它的另一面的缺陷則是庭審冗長和損失效率。這一點也被國內媒體用來大做文章。黨媒《環球時報》發表社論說美國的程序至上造就了僵化與低效,它演變成為官僚主義的一種藉口,程序正義是民主國家的負面資產」。

葉寧不認同這種說法,他說這是在用赤文化來詆毀西方文明。「藉口美國保障嫌疑人的正常權益、權利,把程序上提供給嫌犯的保護,說成對被害人造成不公正的損害,這種說法是不著邊際的誤導,故意誘導公眾輿論。」

如果檢方蒐集的證據被定為有誤,不得作為呈堂證據,在一定程度上是會降低執法效率,拖延庭審過程,但如果沒有這些規定保護被告,「那執法人員的權力大得很。如果調動全國的力量來對付一個嫌犯,可能會給破案、起訴、公訴、審查以及定罪提供效率上的支持,但這樣有可能會製造冤假錯案」。

他認為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不是太多,還需再加強才是。「即使在目前的正當法律程序下,仍有冤假錯案發生,因為政府的公權力太過強大,許多(不當)證據可通過。」

三、中美都有冤假錯案,但原因迥異

美國也有冤假錯案。2014年,密歇根大學法學教授格羅斯(Samuel Gross)在《美國國家科學院學報》上發表文章,對美國過去40年的冤假錯案進行了統計分析。他們對從1973年起已被執行死刑的犯人進行數字建模研究,結果顯示約4.1%的死刑犯可能無辜。

這一高比例在當時引起了媒體的極大關注,4.1%的無辜死刑犯估算值被認為是美國的冤假錯案率,這表示每處決25人,就錯殺1人。

但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已過世)的經驗值估算,他認為美國的冤假錯案比率應該在0.027%,比羅斯的統計估算值低很多。

通常來說,從報告中看,造成冤案的原因往往不是單個因素導致,比較常見的有警察濫用權力、檢察官瀆職、證人作偽證以及物證檢驗有瑕疵等多重因素綜合而形成。

而在中國的冤假錯案因為沒有這方面的統計和研究,無法橫向對比。但是有中國律師估算,中國平均每年有兩千多人因各種原因,非正常死在監獄裡,且多數不為外界所知。這一比例即便是分攤到每年的死刑犯人數上,也遠遠高於4.1%。

而冤案在中國發生的最大問題就是刑訊逼供,要說平反更是難上加難。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蘭榮傑曾表示,在中國冤假錯案平反幾乎不外乎兩個原因:一是真凶落網,二是死者復生。前者如杜培武、聶樹斌乃至呼格吉勒圖等案,後者如佘祥林和趙作海等案。

葉寧根據他的多年辦案經驗表示:「一個國家遵循司法程序非常重要,因為即使是在美國,這樣嚴格保護刑事被告的權利都出現幾十例已經被執行了的冤假錯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給刑事被告以充分的正當法律程序、基本權利保證的話,那個冤假錯案(數量)將不得了。」

四、嫌犯有可能鑽法律空子脫罪嗎?

有人擔心章案的被告克里斯滕森現在提出無罪辯護,有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嗎?根據最新的案件進展,7月20日,克里斯滕森在伊利諾伊州香檳縣聯邦法院被正式提訴,在法庭上他表示不認罪。

檢方指控了「綁架罪」一項罪名,按照法律,罪成最高可判無期;如果隨後發現受害者死亡的新線索,還可以追加「謀殺罪」指控,罪成最高可判死刑。

且謀殺指控沒有時效性,不管案件過去多長時間,只要檢方有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證據,懷疑被告綁架且殺害了受章瑩穎,只要證據確鑿就可以對其提告。

有人問,如果警方取證程序有誤,嫌犯會不會鑽空子逃脫法律的制裁?從客觀上講,如果檢方現在掌握的證據不算全盤大勝,辯方自然有辯解和質證的餘地,比如被告表示其它所有的都是推測,而被告沒有索要贖金、被監聽到的對話也並無強有力的佐證(Corroborating Evidence),被告也存在脫罪的可能,只是概率大小的問題。

不過庭審才剛剛開始,而警方也可能隨時掌握和增加新的有力證據,現在擔憂和預測結果還為時過早。

而回到司法效率這個話題,快慢與公平之間是需要平衡的。注重程序正義、強調刑事程序中的個人權利(公平)難免對審判定罪、懲罰犯罪的速度有影響。但如果一昧追逐結案率而忽視程序正義,那不吝於因小失大,反而造成冤假錯案和上訴率上升,甚至影響民眾對整個司法公正性的認同。

美國的法律並不完美,但萬事並不是非黑即白。章瑩穎作為一個個案,在美遭遇不幸,案情進展需要眾人關注,但同時大家也要多加理性思考。如法學博士趙丹喵所說:「不是說不能批判美國法律,而是批判前請思考、請閱讀、請理性,不要被別有用心的人帶著走。」#

責任編輯:華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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