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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泰政治献金案二审判有罪 因释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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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8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前基隆市议长黄景泰涉多起贪污案,遭判15年定谳,7月20日已入监执行。而他被控收受甲山林集团政治献金案,一审认为事证不足判无罪,但案经上诉,高院10日改依违反《政治献金法》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不过审酌日前大法官做出752号解释,若一审判无罪,二审突袭改判有罪定谳违宪,例外可上诉第三审。

检方起诉指出,黄景泰的政治献金专户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当时未获得监察院许可,但黄却收受500万元政治献金,且同年5月政治献金专户获准设立后,也没有把钱存入专户专用;廉政署同年6月搜索黄景泰住处、办公室时,扣得490万多元。

一审认定黄景泰是民代,接受建商委托与市府承办人员协商,并无图利之嫌,且事证不足而判无罪;案经上诉,高院认为,黄景泰违反《政治献金法》第26条第1项,“未经许可设立专户而收受政治献金罪”,改判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

高院表示,本罪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诉讼法》,不得上诉第三审,但根据大法官做出释字第752号解释,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的案件,应提供至少一次上诉救济机会,因此,高院允许黄景泰上诉,检察官不得上诉。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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