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洛:在捍衛權利的過程中學習和自由、法治與民主

——如火如荼的反對垃圾焚燒設施的群眾保衛家園運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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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30日訊】美國《清潔空氣法》的偉大歷史意義在於,法律規定:任何人均可對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提起訴訟,而不要求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係。之後,世界各國家多都將這一條款引入。在中國這一公民權利也於1979年寫入《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可見當時理念很先進,膽子也很大。但是在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時將公民的權力予以去除,只留下了保護環境的義務。可見中國在環境立法上的倒退。

從1998年中國第一座垃圾焚燒廠在廣東省深圳開始運行以來到2018年一共經歷了20年的時間。從1998年到2010年中國沒有公佈過垃圾焚燒廠污染物質排放的完整資訊;從2013年起到2018年,蕪湖生態中心等非政府環保組織一共發佈了四次報告。但是許多垃圾焚燒發電廠拒絕提供資訊,至今為止沒有獲得過一次完整的資料,能夠對中國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污染物質排放狀況做出一個初步全面的評價,特別是民眾特別關心的一級致癌物質二噁英以及飛灰的排放資料基本上是完全缺失。中國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污染物質排放資訊是一個巨大的黑箱。沒有資訊的公開,沒有民眾直接參與對垃圾焚燒發電廠排放的檢測與監督,垃圾焚燒發電廠對民眾的身心健康永遠是一個巨大威脅,一個不能抹去的陰影,民眾反對垃圾焚燒設施建設的運動永遠不會停止。

八、垃圾焚燒發電和一級致癌物質二噁英

吳靜宜2016年在易網《回聲》中發表了《中國的垃圾焚燒廠不僅不環保,更是污染集中地》一文,文章明確地指出:「垃圾焚燒本身是一個相對環保的垃圾處理方式,但前提需要垃圾分類。中國焚燒廠不僅在焚燒垃圾前沒有垃圾分類,對於焚燒後殘餘物的處置也為所欲為,最終不僅傷害了環境和民眾健康,也讓垃圾焚燒產業背了黑鍋。」

吳靜宜在文章中引用了瑞典烏普薩拉大學(Uppsala University)的學生索菲亞(Sofia Ekstrand)和阿尼卡(Annicka Wänn)就武漢垃圾焚燒廠撰寫的一篇碩士論文,論文提到:每天武漢都會產出大約 6,000 噸的固體垃圾,由於這些垃圾中很大一部分是廚餘垃圾,導致垃圾整體含水量高,熱值只有6,600 kJ/kg,雖然勉強達到焚燒爐燃料低位熱值,但遠遠低於瑞典水準的每千克10,100 kJ/kg。中國大部分焚燒廠甚至連焚燒爐低位熱值的水準都達不到,根本無法實現自行燃燒,必須添加高熱值的煤炭等輔助燃料。這些含水量高、熱值低的生活垃圾中含大量的氯化鈉(NaCl)、氯化鉀(KCl)等化學物質,而當這些垃圾中的有機物質在含有氯的環境下燃燒後,會產生致癌氣體二噁英。二噁英是一種無色無味的有毒物質,它很難被監測,也很難被分離出來,但卻是世界一級致癌物。世界衛生組織將其列為「 12大危害物」 的其中之一,它會導致生殖和發育問題、損害免疫系統、干擾激素、誘發癌症。

蔣高明教授在《中國生態環境危機》一書中指出:「當含氯塑膠在低於850攝氏度燃燒時,會產生二噁英。二噁英是已知的一級致癌物質。二噁英是國際上禁止使用的化學物,又稱二氧雜芑,是一種無色無味、毒性嚴重的脂溶性物質,二噁英實際上是二噁英類(Dioxins)的一個簡稱,它指的並不是一種單一物質,而是結構和性質都很相似的包含眾多同類物或異構體的兩大有機化合物。二噁英包括210種化合物,這些物質非常穩定,熔點極高,極難溶于水,可以溶於大部分有機溶劑,是無色無味的脂溶性物質,所以非常容易在生物體內積累。環境中的二噁英很難自然降解消除。二噁英的毒性十分大,是砒霜的900倍,有「世紀之毒」之稱。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已將其列為人類一級致癌物質。日常生活所要的膠袋、PVC(聚氯乙烯)、軟膠等物都含有氯,燃燒這些物質會釋放出二噁英,並懸浮於空氣中,垃圾焚燒廠周圍的人難免不呼吸這樣的有毒氣體。」 中國環境研究院退休研究員趙章元指出:「二噁英這個污染物毒性太大,它是一級致癌物,最討厭的就是它難降解,它的半衰期是14年到273年,到了人體內就積累,你的標準再低,它最後還是致癌的。」

從理論上來說,二噁英產生的溫度在攝氏360度到攝氏820度之間。如果垃圾焚燒爐內溫度高於攝氏850度,並控制煙氣在焚燒爐內停留一定的時間,可使二噁英得到分解。據說國內大型的垃圾焚燒爐在技術上都可以達到攝氏850度以上的焚燒溫度,在技術上也可以將單位二噁英排放控制在0.1納克以內,達到歐盟標準的排放上限。同時有的垃圾焚燒爐也裝有更先進的過濾設施,如半幹式反應塔系統加活性炭噴射加布袋除塵器,用活性炭吸附二噁英,用布袋截留灰塵等等,可以十分有效地減少二噁英的排放。

可見,要確保減少二噁英的排放有兩個條件,第一,必須將垃圾焚燒爐的溫度再提高,才能保證垃圾焚燒爐的溫度持續在攝氏850度以上;第二增加並保證使用過濾設備。比如德國紐倫堡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二噁英排實際放量為0.003納克/立方米,為歐盟標準排放上限的三十三分之一;德國海姆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二噁英排實際排放量也為0.003納克/立方米。德國維爾茨堡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二噁英實際排放量僅為0.0012納克/立方米,比紐倫堡和海姆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實際排放量更低,只是歐盟排放標準上限的約八十分之一。德國垃圾焚燒爐都裝有過濾設備。安裝過濾設備的好處是減少有害物質、特別是減少二噁英的排放量,但是提高焚燒爐燃燒的溫度和使用過濾設備的軟肋就是運行成本十分高昂。由於在德國,垃圾焚燒發電廠是公眾設施,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企業只能收取成本,所以從民眾那裡收取的垃圾處理費,能夠保證維持這種高運行成本的經營模式,而企業必須保證減少二噁英的排放。

其實,歐盟規定的二噁英排放標準的上限為0.1納克,是一個很低的標準。原因是歐盟的規定適用於歐盟所有的國家。歐盟中的一些國家,特別是是東歐、中歐的一些國家,如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等國,經濟發展水準很低。所以在制定標準時要考慮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水準。所以象德國、荷蘭等發達的國家,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二噁英實際排放就大大低於歐盟的規定,這是對民眾健康的負責。如德國紐倫堡與海姆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二噁英排實際放量為歐盟標準排放上限的三十三分之一,維爾茨堡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二噁英排實際放量為歐盟標準排放上限的八十分之一。中國現在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製造業第一大國、貨物貿易第一大國、商品消費第二大國、外資流入第二大國,中國外匯儲備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卻在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二噁英排放標準向歐盟中的欠發達的國家如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等國看齊,這就是對中國民眾健康身心的忽視。這樣的世界第一或者第二,於民眾沒有任何實際好處。

有網友在網上公佈了中國廣州李坑垃圾焚燒廠2號爐與日本新江東焚燒廠1號爐二噁英排放的對比資料。廣州李坑垃圾焚燒廠2號爐2011年二噁英排放濃度為0.205納克(已經超過了歐盟的最低標準,但符合當時中國的標準),而日本新江東焚燒廠1號爐2011年二噁英排放濃度為0.0000021納克(遠遠低於德國的實際排放水準),日本新江東焚燒廠1號爐排放的二噁英約為中國廣州李坑焚燒廠2號爐排放二噁英濃度的十萬分之一。可見差距是十分明顯的。

對於德國民眾來說最為重要的是,民眾有權獲得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行資料和排放資料,參與監督。這也是德國垃圾焚燒發電廠在規劃和建設過程中沒有遇到像中國這樣大的阻力最根本的原因。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運行資料(比如焚燒爐溫度的燃燒溫度),煙囪的出口處裝有測量儀器,記錄各種物質的排放量。垃圾焚燒發電廠按時向政府監管部門上報上述的資料,民眾有權獲得垃圾焚燒發電廠的資料。垃圾焚燒發電廠也對民眾開放,讓民眾可以隨時監管垃圾焚燒發電廠是否對他們的生活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

由於在中國絕大多數的垃圾焚燒發電廠都是屬於國有企業,實行的是企業經濟利益包乾制度。從技術上來講,減少二噁英的排放是可行的,但是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相矛盾。第一,提高垃圾焚燒爐的燃燒溫度,會增加運行成本。中國的生活垃圾絕大多數未經分類也未經乾燥,水分大,難以持續保持燃燒溫度在攝氏850度以上;第二,維持過濾設備的正常運行,比如活性炭噴射加布袋除塵器等等設備,需要經常加以維修和更換,這樣會極大增加垃圾發電廠的運行成本,從而減少企業的經濟收益,損害企業的自身的利益。

在沒有民眾參與監督的情況下,就不能保證垃圾焚燒發電廠會從自身的經濟利益出發,保證焚燒爐的溫度持續保持在攝氏850度以上,並保證過濾設備的正常使用。雖然按照中國的法規,垃圾焚燒發電廠也受中國各級政府的監管。實際上,各級政府名義上是代表民眾執行監管,卻又不向民眾公佈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排放資料。如果中國焚燒發電廠的排放資料,比如二噁英的排放濃度都能符合歐盟排放上限0.1納克/立方米的標準,中國政府又有什麼好害怕的呢?中國的垃圾焚燒發電廠又有什麼好掩蓋的呢?其實中國的標準很低,按照2016年開始執行的標準,對於二噁英的排放,企業每年至少自查一次,環保主管部門應採用隨機方式每年至少監測一次。用一次二噁英的排放資料來代表一年的排放情況,本來就是漏洞重重,就是365天自查一次的資料,企業也不願意公開。對於環保主管部門也是一樣,每年監測一次,這樣低要求的資料,也不敢公開。這就很說明問題了:醜媳婦不敢見公婆——資料不合標準。

 九、自1998年至2018年中國垃圾焚燒廠排放資料的公佈

9.1. 1998年到2010年這12年期間,中國圾焚燒廠的排放有害物質情況是一個黑箱

1998年中國第一座垃圾焚燒廠在廣東省深圳開始運行,但是非政府組織要求政府公開全國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排放資料得到部分成功,卻已經是2012年的事情。從1998年到2010年這12年期間,中國圾焚燒廠的排放有害物質的情況如何,是一個真正的黑箱。

2000年中國出臺了《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2001年即對一年前出臺的標準進行修改,再一次修改就是2014年了,開始執行2014年修改後的標準是2016年1月1日。2001年修訂版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所制定的標準,遠遠低於歐盟2000年制定的標準,尤其是二噁英排放的規定限值。中國標準是1.0納克/立方米,歐盟標準是0.1納克/立方米,兩者相差10倍。直到2014年對《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進行第二次修改時,才把歐盟的二噁英排放上限作為中國的排放標準。就算2016年1月1日之後,中國所有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二噁英排放都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的標準,中國人在1998年至2015年之間多吸收的、多累積的二噁英這樣的一級致癌物,包括因此的癌症的病人,都應該歸之於中國環境政策和法規的失誤。

9.2.2013年發佈的122座垃圾焚燒廠的排放資料

2012年非政府組織蕪湖生態中心向中國76個市(區)環保局申請獲得122座已經運行的生活垃圾焚燒廠排放二噁英等物質的資訊,希望獲得這122座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全部運行及排放資訊。

2013年4月23日,蕪湖生態中心、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學聯合發佈《122座在運行垃圾焚燒廠資訊申請公開報告》。蕪湖生態中心撰寫的報告公佈了2012年對全國122座垃圾焚燒廠申請資訊公開結果,並對申請結果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結果顯示:垃圾焚燒廠資訊缺乏主動公開且難以獲悉:提出申請的76 個市(區)環保局中共有45個環保局給予了回復,31個沒有給予答覆;122 座已運行的垃圾焚燒廠,只獲得42座排放監測資料,三分之二的垃圾焚燒廠沒有提供排放監測資料。

僅僅根據122座中的42座垃圾焚燒廠提供的不完整資料,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超標經常出現,現行的國家排放標準亟需提高:5座二噁英監測值超歐盟標準;6座煙塵超國家標準,36座超歐盟標準;3座SOx超國家標準,30座超歐盟標準;31座NOx超歐盟標準;7座HCL超歐盟標準。

報告特別指出:環保部門提供的監測資訊多不完整,落實資訊申請公開效率低且程式複雜,嚴重影響資訊公開的回復效率。

從《122座在運行垃圾焚燒廠資訊申請公開報告》中可以看到,三分之二的垃圾焚燒廠沒有提供排放監測資料,提供資料的42座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嚴重,環保部門監管不力,百分之四十的環保部門忽視環保部門的申請要求,不給予答覆。

《122座在運行垃圾焚燒廠資訊申請公開報告》可以在下列網址中找到:http://www.wuhueco.org/uploadfile/2018/0917/20180917031256188.pdf

9.3.2015年發佈的160座垃圾焚燒廠的排放資料

2015年5月21日下午,非政府組織蕪湖生態中心和自然之友在北京聯合發佈了《160座在運行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染資訊申請公開報告》,並要求政府公開全國160座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排放資料。

自然之友和蕪湖生態中心在報告中指出:2014年中國各地環保組織分別向24個環保廳和103個環保部門進行了兩輪申請,要求公佈全國160座在運行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資料。僅有14個環保廳和51個環保部門提供了監測資料。僅獲得65座垃圾焚燒廠的十項大氣污染物監測資料,但其中關於二噁英和飛灰的排放資料極少;北京、上海、廣州三個城市的回復情況很差,關於二噁英排放資料全部缺少。121座垃圾焚燒廠拒絕公開飛灰的去向,飛灰中含有較高濃度的重金屬和二噁英等有毒物質。根據中國政府制定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飛灰屬於危險廢物,對人體危害很大。

報告指出:現運行垃圾焚燒廠的10項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問題較為嚴重,超標集中在煙塵、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氫以及汞廢氣污染物。其中,煙塵、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均有超舊標準記錄。在超新標準率中,煙塵為30.8%;二氧化硫為25.94%;氮氧化物為21.53%;一氧化碳為11.28%。

在2013年發佈的《122座在運行垃圾焚燒廠資訊申請公開報告》中,122座生活垃圾焚燒廠中只有42座提供了排放監測資料,80座生活垃圾焚燒廠,或者說將近三分之二拒絕提供資訊;在2015年發佈的《160座在運行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染資訊申請公開報告》中,160座生活垃圾焚燒廠中有65座提供了排放監測資料,95座生活垃圾焚燒廠,或者說將近五分之三拒絕提供資訊。從相對數來看,拒絕提供資訊的廠家從近三分之二減少到近五分之三,情況略有改善;但是從絕對數來看,拒絕提供資訊的廠家從80座提高到95座,數量有所增加。最為糟糕的是,在提供的資訊中,關於二噁英與飛灰的資料幾乎全部缺失。提供資料的65座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依然嚴重。環保部門監管依然不力,24個環保廳中只有14個環保廳、103個環保部門中只有51個環保部門提供了監測資料。

《160座在運行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染資訊申請公開報告》可以在下列網址中找到:http://www.wuhueco.org/uploadfile/2018/0925/20180925032331912.pdf

9.4.2016年發佈的231座垃圾焚燒廠的排放資料

2016年7月6日非政府組織蕪湖生態中心和自然之友再次在北京聯合發佈了《231座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與污染物排放報告》。報告指出下面四大問題:

第一:全國已運行的231座垃圾焚燒廠,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不足總數的40%;

第二:僅2016年1月1日至3日,全國76座生活垃圾焚燒廠,除24座無自行監測資料外,17座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新國標行為,3天累計超標735次;

第三:浙江、福建兩省31座通過企業自行監測資訊平台公佈資料的垃圾焚燒廠,2016年第一季度有30座超新國標,累計超標次數高達4,682次;

第四:在對64座垃圾焚燒發電廠的資訊收集中,僅獲得6座焚燒廠的二噁英資訊,不足其中的10%,其他的企業不予提供。

在2016年發佈的《231座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與污染物排放報告》中有幾個重要變化:

——提供污染物排放資訊的生活垃圾焚燒廠個數大為減小,在231座生活垃圾焚燒廠中只有76座提供資訊;

——提供污染物排放資訊的時間長度大為縮短,不是常年的染物排放資訊,而只是一個時段的染物排放資訊,這裡是2016年1月1日至3日共三天的排放信息。

提供資料的76座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依然嚴重。關於二噁英排放資訊,百分之九十的垃圾焚燒廠拒絕提供資料。

《231座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與污染物排放報告》可以在下列網址中找到:http://www.wuhueco.org/uploadfile/2018/0925/20180925032448386.pdf

9.5.2018年發佈的359座垃圾焚燒廠的排放資料

2018年7月18日,蕪湖生態中心在北京發佈《359座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和污染物排放報告》,這是繼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後的第四個報告。但是這一次自然之友沒有參加。自然之友是最早成立也是中國最大的非政府環保組織,缺乏自然之友的參加,《359座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和污染物排放報告》自然失去很多影響力。

報告指出:

第一:近半數垃圾焚燒廠環境資訊缺失

全國359座垃圾焚燒廠僅有191座(含4座顯示停產)在各省市企業資訊平臺上有公開環境資訊。其中,62座垃圾焚燒廠未能及時更新煙氣自動監測資料;50座未公開自行檢測方案;98座未公開2017年年度檢測報告。2017年11月至12月,蕪湖生態中心針對全國104座未公開信息的垃圾焚燒廠向107個市/區縣環保局郵寄資訊公開申請,僅獲得46座垃圾焚燒廠煙氣自動監測資料,27座垃圾焚燒廠煙氣監督性監測資料,16座垃圾焚燒廠廢水監督性檢測資料,5座垃圾焚燒廠飛灰檢測資料。

第二:關於二噁英類排放,僅一成被公開

2017年,有248座垃圾焚燒廠未公開二噁英自行監測資料,約占全國已運行垃圾焚燒廠的近70%。在環保部門官網和各省市區企業監督性監測資訊平臺上,僅發現45座垃圾焚燒廠的煙氣二噁英類監督性監測資料,僅占全國在運行垃圾焚燒廠的13%。

第三:污染物質排放超標問題嚴重

報告只提供一些實例:2017年10月31座垃圾焚燒廠累計超標3,349次;2018年4月月45座垃圾焚燒廠累計超標6,335次。

第四:飛灰排放資訊缺失,飛灰超標填埋嚴重

在359座垃圾焚燒廠中僅有22座在企業資訊平臺或垃圾焚燒企業官方網站上公佈了飛灰監測資料。蕪湖生態中心通過資訊公開申請和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式瞭解安徽、江蘇、浙江和廣東四省共計121座垃圾焚燒廠的飛灰處置情況,發現部分垃圾焚燒廠存在防護措施不完善的問題,包括固化飛灰未進行袋裝,飛灰未貼上「危險廢物」標籤直接填埋、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未嚴格執行分區填埋等問題。

《359座生活垃圾焚燒廠資訊公開和污染物排放報告》可以在下列網址中找到:http://www.wuhueco.org/uploadfile/2018/0925/20180925032528152.pdf

9.6.小結

從1998年中國第一座垃圾焚燒廠在廣東省深圳開始運行以來到2018年一共經歷了20年的時間。在這期間,中國的垃圾焚燒發電廠從無到有,到2018年共有359座生活垃圾焚燒廠在運行,可謂是經歷了大躍進式的發展。從1998年到2010年沒有公佈的垃圾焚燒廠污染物質排放的資訊,從2013年起到2018年,蕪湖生態中心等非政府環保組織發佈了四次報告。但是許多垃圾焚燒發電廠拒絕提供資訊,至今沒有一次獲得過完整的資料,可以對中國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污染物質排放狀況做出一個初步全面的評價。可以說,中國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污染物質排放依然是一個巨大的黑箱。

民眾對於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最為關心的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二噁英的排放,另一方面是飛灰,都是一級致癌物質。可以說在20年的時間內,無論是關於二噁英排放還是飛灰問題,資訊基本是缺失的。

2016年1月1日前,中國執行的二噁英排放標準是歐盟的十倍,2016年1月1日後,中國執行的二噁英排放標準是歐盟排放標準的上限。歐盟的這個標準並不是一個很嚴的要求,而是考慮了歐盟中欠發達國家如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等國的經濟發展水準,這對於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對於代表了人民利益的中國共產黨來說,都是太低的要求,不能保證中國國民的身心健康,不能去除民眾對於垃圾焚燒發電廠造成污染的憂慮。

就是面對這個不是很嚴的排放標準,中國政府、中國政府的環保機構、中國的垃圾焚燒發電廠都沒有勇氣,公開排放資訊,打消民眾的擔憂。在規劃和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時,中國政府信誓旦旦地向民眾保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污染物排放,特別是二噁英的排放,是符合歐盟的排放標準。但是當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投入運行後,中國政府又不能拿出資料來證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排放符合國家標準,甚至歐盟的排放標準。中國政府說的話還有人相信嗎?

十、民無信不立

蕪湖生態中心在其網站上介紹道:「蕪湖生態中心成立於2008年,是一個紮根於安徽地區的公益環保組織,以通過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安徽地區環境問題的解決及全國垃圾焚燒廠的清潔運動為使命。」

從2013年到2018年蕪湖生態中心發佈了四次關於中國國垃圾焚燒廠排放資訊的報告,工作量非常龐大,可以說蕪湖生態中心是功不可沒。但是蕪湖生態中心在許多方面也是力不從心,比如在四次發佈的報告中都指出,許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拒絕提供污染物質的排放資訊,蕪湖生態中心也無可奈何。在德國,如果一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拒絕提供污染物質的排放資訊,任何一個公民可以將這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提供污染物質的排放資訊,甚至可以要求法庭停止發電廠的運行。

這就是前面提到的保護環境,是每一個人保護環境的權利。《清潔空氣法》規定:任何人均可對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提起訴訟,而不要求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係,開創了歷史新河。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學美國《清潔空氣法》,把這一條款加入法律體系,在德國也是同樣。

其實中國也學美國《清潔空氣法》,把這一條款加入了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1979年9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二號公佈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八條規定:「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請注意一些該法通過的時間是1979年9月13日,而美國的《清潔空氣法》是1970年得到美國國會的通過,1977年進行修正。而中國則在九年之後就把《清潔空氣法》的這一條款加入到第一次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可見理念很先進,膽子也很大。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佈施行,保留了這一條款的前半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是去掉了《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八條中的後半句:「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但是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保護環境,是每一個人的權利」這一規定被取消了,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沒有了,剩下的只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品質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這樣中國老百姓就成為只有保護環境的義務,而無保護環境的權力。所以當民眾發出反對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聲音的時候,政府可以動用暴力加以鎮壓。

在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增加了下列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通過增加的第五十八條,把每個公民均可對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提起訴訟,改為由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必須是個「良民」社會組織,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蕪湖生態中心自2013年承擔起收集全國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資訊的任務。但是蕪湖生態中心遠離垃圾焚燒廠,無法施加當地民眾能夠施加的政治壓力。比如,北京市六裡屯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建造,如果只是依靠遠在千里之外的一個環保組織發佈的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資訊,是無法迫使六裡屯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改址建設的,因為只有北京的居民,特別是北京六裡屯垃的居民,才能在當地施加政治壓力,迫使政府改變這個規劃。

1970年4月22日,美國兩千萬民眾在各地舉行了聲勢浩大的遊行,抗議空氣污染,目的就是「保護我的孩子」。隨之誕生的美國《清潔空氣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均可對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提起訴訟,而不要求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係。

中國在環境立法方面是在開倒車。從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到198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倒退,從198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到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更是倒退。現在中國老百姓只能依靠蕪湖生態中心辛辛苦苦發佈的垃圾焚燒發電廠污染物排放資訊。20年來,關於中國垃圾焚燒發電廠二噁英的排放,飛灰的排放和處理們的資訊,幾乎等於零。從蕪湖生態中心2013、2015年、2016年與2018年發佈的報告中可以看出,中國政府沒有認真地執行監管任務: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不提供排放資料,特別是二噁英和飛灰的排放資料,中國政府不管;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標準,中國政府也不管。蕪湖生態對此束手無策。

「民無信不立」出自《論語 顏淵》,原文為: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孔子的學生子貢向孔子求教,如何治理國家。孔子說,「糧食充足,軍備充足,老百姓信任統治者。」子貢問:「如果非去掉一項,那麼應該先去哪一項?」孔子說:「去掉軍備。」子貢接著問:「如果再去掉一項,那麼應該再去哪一項?」孔子說:「去掉糧食。自古以來人總是要死的,如果老百姓對統治者不信任,那麼這個國家就不能再生存下去了。」可見一個政權生存的基礎就是民眾的信任。

中國政府在過去的十幾年中大量地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遭受中國民眾的極力抵制,反對垃圾焚燒設施的群眾保衛家園運動在中國大地上如火如荼,在保衛自己權利的過程中學習自由、民主和法治。可以預見,如果中國政府不改變政策,那麼與民眾在垃圾焚燒設施建造問題上的矛盾會越來越大,直至完全失去民眾的信任。

--原載《議報》

責任編輯:任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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