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官駕警車撞死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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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5日訊】河南省鄭州市某區公安分局局長張金柱駕車撞死人後逃逸,釀成了震驚全國的“8·24血案”,在眾多媒體的關注下,張很快被處以極刑並執行槍決。然而,緊隨其後發生的“福建張金柱案”的審理過程卻一波三折,直到上周肇事者鄭暉才被一審判處死刑。

中國青年報報道,1997年12月5日晚,原武警福建省邊防總隊幹部鄭暉在福州和6名同事一起喝了15瓶“二鍋頭”後,私自駕駛單位的警用旅行車去與女友約會。回程時與一輛計程車刮擦。鄭暉認為計程車司機罵他,便駕車追趕。追至福州西湖公園門口人行道時,鄭駕駛的旅行車撞上了正在過馬路的68歲老人黃德玉,致其當場死亡。鄭暉繼續駕車追趕計程車,當車行至西洪路湖頭街口時,先刮擦騎自行車的吳某,又撞了靠人行道推童車的黃海霞,黃被撞後飛出約4米,其所推的童車被旅行車推著走了一段後捲入車底,致使童車中年僅1歲8個月的男孩林武軒慘死車下。短短數百米,鄭駕車撞死2人撞傷1人,整個過程鄭非但沒有停車,反而拉響車上的警報揚長而去。

1998年1月,福州市鼓樓區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鼓樓區法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21日,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鄭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鄭暉及其所在單位賠償死者家屬共20萬元。雙方當事人對此判決均表不服,受害人家屬認為此案與鄭州“張金柱案”如出一轍,應追究被告人鄭暉故意傷害罪。兩個月後,福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將此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1998年11月,鼓樓區法院開庭重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鄭暉有期徒刑15年。1999年5月,鼓樓區法院撤銷該判決,此案改由福州市中級法院一審。2000年7月及8月,福州市中級法院分別對此案的刑事及民事部分進行審理。2001年5月,福州中院就此案的刑事部分再次開庭審理。

在第五次開庭中,被告人鄭暉一改以往的認錯態度,推翻以前自己的供述。他在法庭上說,此前的供述“是在後悔與內疚的心情下作出的,現在想起來,有許多地方與事實不符”。然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鄭暉與計程車輕微刮擦時,當即就下車查看。可開出沒多遠,撞了老人黃德玉,在旅行車的擋風玻璃、轉向燈均受損的情況下,鄭暉卻絲毫“沒有感覺到”;此後當他將黃海霞撞飛,童車被車推著走了約15米,導致旅行車的前保險杠後移,他居然同樣聲稱“沒感覺到”。

2001年12月30日,福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鄭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總計16.6萬元。

痛失愛子的林文彪對於此案的刑事判決表示滿意。他說:“儘管這一天來得太遲,儘管等待終審判決尚需時日,但我確信罪犯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林對民事判決部分不滿意,表示將上訴。被告人鄭暉也當庭表示“要上訴”。(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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