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爭議多須提白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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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訊】據明報10月7日報導﹐落實《基本法》23條的立法工作,是1997年以來「一國兩制」面對的最大考驗,是極敏感和重要的一項立法,先以諮詢文件就立法方向徵詢民意,再以白紙草案就條文細節作諮詢,然後才把藍紙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是必要的步驟,也是香港的一貫做法。過去很多重要性不及23條立法的法案也這樣做,公眾實在無法明白,政府為何堅持倉卒立法,不作白紙草案諮詢。

說趕急嗎﹖政府閉門預備了5年,何以吝嗇給民間多兩三個月的時間﹖說效率嗎﹖立一條「好的法例」,不是比快兩三個月完成立法程序更重要嗎﹖

藍紙草案阻理性討論

白紙草案和諮詢文件不同,它是完整的法例草稿,比諮詢文件細緻得多,對法律專業人士來說,諮詢文件的建議不過是框架,未看完條文的每一個字,無法肯定法例的真正意思和影響範圍,說支持或反對都作不得準。

白紙草案也和藍紙草案不同,它不是政府的既定立場,有修改的空間,藍紙草案是行政會議正式通過認可的立法文本,政府有責任使其通過,會盡最大努力去游說推銷,若要修改,須有大量立法議員支持,能否成功,取決於政治角力而非理性討論。

公安條例是反面教材

公安條例是一個好的反面教材。當年中英兩國未能就公安及社團法例的過渡達成協議,候任特區政府被迫倉卒自行立法,諮詢和討論不夠,結果就在一項原本以為爭議性不大的條文細節上出事,造成了近年無數的警民衝突和不必要的檢控。這項細節,是關於遊行集會須事先取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

單就原則而言,要求集會組織者在可行的情??下,事前知會警方,讓警方可以因應遊行路線及集會地點和人數,作出恰當的安排,避免交通受到太大影響,是合情合理的。警方不可以無理否定示威者的計劃,因為通知程序的目的只是知會,不是要警方事先批准,所以叫「不反對通知書」而不叫批准書,其精神是尊重集會自由這項基本公民權利,只要無損社會秩序,警方不會因為示威者缺乏組織或者來不及知會,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便禁止和平集會或提出檢控。這些都是當年立法的指導原則,聽來都很有道理。

倉卒立法遺害深遠

可是,一旦法例把原則變成細節,取得「不反對通知書」便成為合法遊行集會的必要條件,沒有通知書的便是非法集會,就算是百分百和平的集會,或者警方事實上已收到風聲,作好了準備,也算是非法集會,警方不採取行動,便是執法不力,律政司不檢控,便遭到批評,說有法不依。結果那些不認同通知書制度的激進政治組織,找到理想的「公民抗命」示範機會,政府被迫(或自願)一次又一次地檢控和平集會的大學生,不停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

如果當初立法時有白紙草案諮詢的機會,法律界或許可以向政府指出,實施類似的遊行知會制度,應該有額外的程序保障,例如讓警方有權以口頭查詢所得代替書面通知,集會組織者若拒絕合作,結果造成問題,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權利,才會檢控。這樣便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政治衝突。

假如法例訂得這樣開明合理,還有人故意不守法,社會和國際輿論都不會同情。

公安條例的教訓很清楚,倉卒立法,遺害深遠。請勿重蹈覆轍,給市民一本白紙草案吧。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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