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上訴敗不可強制以薪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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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29日訊】上訴庭昨日就新光酒樓以薪酬代休假案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庭明確指出,按勞工法例,勞資雙方可在入職協議「以薪代假」,但即使有協議,僱主仍不可限制員工選擇在休假日放假,否則違反僱傭條例有關休息日的條文。有飲食業界人士指出這是「雙贏」判決,令勞資雙方有法可依。

勞資審裁處目前積壓了一百四十多宗類似的個案。工會人士表示,這些個案一直要等待新光案判決後才審訊。

新光上訴案由朱芬齡、胡國興及張澤祐三位法官審理。上訴庭指出,按現時的勞工法例,勞資可協議「以薪代假」。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便指出,「協議不一定在雙方已有僱傭關係方可作出」,在入職前的合約訂明亦不算違法,法官張澤祐亦同意有關觀點,故上訴庭判定勞資雙方自行協議「以薪代假」並無違例。

新光敗訴的關鍵在於合約沒有給予員工選擇權。新光的合約中,硬性規定員工每個月四日假期只能放假兩天,有兩日會以薪酬代替。胡國興及朱芬齡皆指出,這條文顯示員工若未得僱主同意而在需要工作的假日休息,便可當違約論,剝奪員工「選擇不在這兩天休息日工作的自由和權利」,故駁回新光的上訴。

由於新光已按合約支付休息日的補薪,而員工較早前又已在高院索償,雖然新光上訴被駁回,但上訴庭認為若新光認為已支付雙重休息日工資,可以在十四日內提出,發還予原審的勞資審裁處重審。

另外,在俗稱「下欄」的酸菜錢法律爭拗觀點,上訴庭亦駁回新光酒樓的上訴,裁定酸菜錢應視作工資的一部分,計算入遣散費內。

新光酒樓常務董事總經理胡珠表示,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及到勞審處追回已付出的休息日工資。他表示是次判決對業界影響很大,因為不少已離職的員工亦有資格索償,單是新光便可能要面對數以千萬元計的索償。胡珠強調,該酒樓現職的千多名員工已悉數按法例給予休息日。

現代飲食業管理協會會長伍德良指出,這是「雙贏」判決,明確指出可「以薪代假」,減少爭拗,現時不少酒樓已改為放員工四至五日假。

工聯會副理事長梁富華認為,判決會導致食肆大規模倒閉的說法是危言聳聽,因為行內員工流動大,酒樓亦經常改名換老闆,未必有許多資深員工索償。

飲食業職工總會對新光考慮上訴表示遺憾,導致五百至六百間酒樓結業的言論亦言過其實。

灣仔新光酒樓在前年解僱十名員工,員工其後到勞資審裁處追討四十多萬元的休息日工作薪金及十多萬元酸菜錢,勞資審裁處、高院皆判員工勝訴。(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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