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商被合同詐騙 法院三次祕密判決維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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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1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熙採訪報導)法律的制定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用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然而,山東一名工程承包商陷合同詐騙,被騙一千餘萬元,經歷了四次訴訟,法官有三次不開庭就判決。他感嘆司法腐敗,讓他索賠無門。

合同詐騙1:引用廢止法律條款

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公民姬脈海,從事工程事業,2008年3月他與濟寧興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此合同的簽定是在繼續執行開發商之前和建築商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合同引用的法律條款是已經廢止的2005年之前的條款。

姬脈海承包的工程標的是汶上長樂湖小區。合同簽訂後,他便依照約定組織人員施工,工程於2008年10月20日竣工,並通過合格驗收交付使用。

施工期間,興魯公司只支付過740萬元的部分工程款,還有1125萬多的工程款至今未付。開工前興魯收取的合同保證押金43萬元也沒退還。

合同詐騙2:違反禁止轉包

姬脈海告訴大紀元記者說,「開發商和建築商是同一家公司,興魯建築公司把工程以6萬元轉包給我,我不知道是轉包,因為轉包合同違反《建築法》第八條『禁止性』規定的不允許轉包工程;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元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興魯公司明知故犯,是屬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3:包工包料、獨立核算

「合同中最大的騙局是『包工包料獨立核算』的部分,工程所需的原物料,如水泥、砂石、磚塊等,興魯公司指定要向某一供貨商採購,並且指定供貨價,我從市場買100塊錢的東西,跟他們買就要200元。」

工程合同讓姬脈海施工、墊款,竣工後的「工程結算單」上沒有了「包工包料」的部分,並且不給承包合同相對性的雙方真實結算價。興魯公司套用2005年7月1日前國家廢止無效的建築面積規則,少給承包當事人結算上百萬元。

姬脈海說,「2008年我竣工交給公司,房子也都賣出去了。當時有說給我一套房抵付,但因為價格太高了,沒法兌現給工人的工資,我就還給他們了,他們把房子收回去後賣出去了,也沒給我錢。」

官商勾結聯合作案

為了討回所欠餘的工程款,幾年來,姬脈海多次前往興魯公司要求結清所拖欠的工程款,對方總以各種理由與藉口拒絕。因無錢支付農民工的工資,期間,姬脈海還多次被農民工起訴,並被莫名拘留。

在收取工程款無果下,姬脈海只好走上司法途徑,期待法律能給他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然而,濟甯市法官王衍琴、山東高院法官張愛華、王季君、檢察院檢察官不在判決栽定書上簽名,四次判決栽定書,三次不開庭就判決,不讓原告質證、論證對質。

姬脈海說,「司法如此腐敗!被告的答辯詞不讓我當事人質證、論證,我四個訴訟案有三個沒開庭就判決,法院不傳喚我,卻以我缺席直接判決我敗訴。」

姬脈海表示,他的案子很清楚就是貪污腐敗,現在地方政府怕他上訪,長期控制著他,身分證也被收走了,控制他的網絡十多年,顯然是官商勾結聯合作案。

「最近,這位開發商負責人因為偷工減料被舉報也被抓了,法院院長也被抓了。」姬脈海說。

2019年12月,姬脈海再次向中共中央、中共國務院、中共人大、中共政法委、中共檢察院、中共監察委、中共督查委員會實名舉報濟甯魯興迪爾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濟甯興魯建築隸屬公司非法集資合同詐騙,要求嚴懲建築公司工程行業違法轉包不履行合同行為、嚴懲違法買賣工程邪風,嚴懲政府官商勾結貪污腐敗之風。

民事判決書。(受訪者提供)

責任編輯:李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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