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發布公共負擔有關問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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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在2019年8月12日宣布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對公眾負擔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和擴大並規定哪些現在或將來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外國人將不符合綠卡條件。移民局原計畫最終規定於2019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但由於一些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而未能如期實施。此後美國最高法院於2020年1月27日發出《終止令》(stay),終止聯邦地區法院在2019年10月11日頒布的《臨時禁令》,允許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全美除伊利諾州之外生效。美國最高法院在2020年2月21日又發出《終止令》(stay),終止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伊利諾州的禁令。至此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在全美都可以實施。根據移民局消息,移民局從2020年2月24日起在包括伊利諾州在內的全美境內開始實施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有關最終規定並同時啟用一系列更新表格。移民局近期發布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最終規定的有關問答,對該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和問題解答,我近期曾陸續撰文介紹了移民局有關問答的部分主要內容,下面我將向大家繼續進行介紹,供參考。

問:公共福利獲取的金額或時間到什麼程度會影響到移民?

答:最終規定用時間作為衡量公共福利的門檻。根據最終規定,外國人如果在36個月期間接受總數超過12個月的公共福利即構成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如果一個月接受兩種不同的公共福利將按2個月計算。如果36個月期間接受公共福利的時間沒有超過12個月,移民局可能還會考慮收取公共福利金額的大小和時間的長短,但這種情況下移民局將全面審核是申請人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沒有一個具體的金額或時間為最終決定申請人構成公共負擔而不得入境的標準。移民局在審核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簽證延期或轉換身分申請時會考慮申請人在取得非移民簽證後任何36個月期間有超過12個月的期間領取公共福利。

問:最終規定考慮誰領取的公共福利?

答:根據最終規定,移民局將只考慮為自己領取的公共福利的直接受益人或公共福利檔列出的受益人。移民局將不考慮申請人作為法定監護人或根據授權書為他人申請公共福利的情況。移民局還將不把申請人家人接受的公共福利歸於申請人除非申請人也被列為公共福利申請的受益人。同樣,移民局其它家庭領取的公共福利收入將不會被作為申請人的家庭收入。

問:最終規定不包括那些福利?

答:最終規定列出了所有的非現金福利,任何最終規定沒有列出的非現金福利都不會被考慮。但收入補貼的現金福利可能包括聯邦、州、地方或部落的福利頒發機構頒發的諸多種類的根據收入情況決定的現金福利。

最終規定將不考慮緊急醫療救助(emergency medical assistance)、災害援助(disaster relief)、學校午餐補貼(national lunch program)、寄養和收養(foster care and adoption)、學生貸款和抵押貸款(student and mortgage loans)、能源補貼(energy assistance)、免費食品(food pantries)、無家可歸收容所(homeless shelter)和早期兒童教育專案(Head Start)。)

另外,移民局在決定是否構成公共負擔而不得入境時將不考慮美國現役或預備役軍人的申請人及其家屬收取的公共福利。移民局同樣不會考慮下列情況公共福利:

  • 在緊急醫療情況下接受的聯邦醫療補助;
  • 根據《殘疾人教育法》(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提供的由聯邦醫療補助資助的服務或福利;
  • 學校對那些根據州法或地方法律規定的中學以下年齡學生提供的服務或福利;
  • 21歲以下外國人收到的醫療補助服務;或
  • 孕婦在懷孕期最後60天內接受的醫療補助服務。

以上是移民局近期發布了公共負擔不得入境最終規定的有關問答的部分主要內容,我將在近期向大家繼續介紹最終規定的其它內容。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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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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